法院效能督查工作办法
为规范效能督查工作,加强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案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根据区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本院《机关效能建设考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效能督查工作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由院领导轮流牵头组织监察室、政治处、机关党委一名同志和轮流抽调一名庭、室、队负责人以及一名其他干警参加督查。
二、效能督查每月一至两次,监察室负责列出效能督查表,列明牵头院领导及有关参加人员(部门负责人因开庭等原因不能参加,经牵头院领导同意可由副职代替)督查时间。坚持专项督查与日常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随时督查相结合,具体实施由牵头院领导确定。
三、督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通报:
1、无故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2、上班时间未遵守离岗告示制度,擅离岗位外出办私事;
3、未履行请假手续,擅离岗位;
4、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电脑上玩游戏、炒股、看电影、带小孩上班等行为;
5、无故不参加会议、政治学习、专业培训等集体活动;
6、在培训、政治学习等集体活动中,态度不端正、学习不认真、不遵守学习纪律、迟到、早退;
7、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群众不满,经查属实的;
8、不按时开庭、庭审未按规定着装、庭审中抽烟、接听、拨打电话等违反庭审规范的行为;
9、执法办案违反审限规定的;
10、接待值班人员不在岗,或在岗不办应办事项;
12、本院干警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与外来人员吵骂、打架;
13、执法办案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14、工作日中午饮酒;
15、接受当事人吃请;
16、违反交通法规和本院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17、办公室环境卫生及内务管理脏、乱、差;
18、其他违反本院纪律规定的行为。
四、督查发现影响发展环境,损害法院形象,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督查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通报。
五、督查小组应在每次督查结束后制作效能督查情况记录表,按照岗责规定扣分,并以适当方式通报。
六、每年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应装订立卷、归档。
七、本办法由效能领导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