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及时将所有会计档案及资料装订整理归档,并编造会计档案清册,由主管会计保管。
二、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但不能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须销毁时,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单位领导审查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销毁,单位应派专人监销,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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