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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园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9: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管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第三方质量安全巡查(以下简称第三方巡查),系指受市重点局委托的第三方巡查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情况独立开展全过程巡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市重点局组织实施的所有项目。

第二章 工作流程

第四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

综合协调处与第三方巡查单位签订巡查服务协议,并对第三方巡查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第三方巡查单位的人员到岗、巡查方案编制、巡查措施落实,以及巡查成果质量等相 关情况。

第六条

项目管理处在施工招标完成后3日内,将项目施工图纸、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送交综合协调处;15日内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大纲及各专项监理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等送交综合协调处。以上资料由综合协调处汇总后交第三方巡查单位。

第七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在收到上述资料后5日内,编制完成《第三方巡查方案》。

第八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在收到《第三方巡查方案》后2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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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方案审核,并交综合协调处处长审批。

第九条

《第三方巡查方案》审批通过后3日内,由综合协调处牵头组织第三方巡查单位对项目巡查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包括项目管理处处长、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检测单位等相关人员。

第十条

项目管理处处长每周一上午将《巡查计划表》(需明确巡查部位和内容)交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单位按照巡查计划表开展巡查工作。

第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单位要求于巡查当日出具巡查报告,送交项目管理处处长,并报综合协调处备案;项目管理处处长根据巡查报告,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处按照审批后的处理意见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局领导。整改完成后2日内,项目管理处将处理意见和整改结果报综合协调处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第三方巡查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巡查工作总结。综合协调处负责收集项目巡查报告、处理意见、整改结果、复查报告,以及巡查工作总结等过程资料,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综合协调处组织召开市重点局月度质量安全通报会,通报当月巡查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处对每月在建项目检查情况(含第三方巡查、半月安全生产检查、处室自查等)汇总后,以局文件形式向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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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第三方检测企业总部通报。

第十六条

局分管领导每季度主持召开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检查通报会。

第三章 巡查要求

第十七条

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8人,巡查小组组长、副组长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安全工程师不少于2人(至少1人为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第三方巡查小组成员专业搭配要求如下:

市政路桥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市政路桥)、机械、电气等专业人员;

水环境治理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土建、给排水、机电等专业人员;

公益性房建项目,小组成员应包含工民建、给排水、电气、自控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巡查频率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周不得少于1次,基本要求如下:

1.工程投资为3亿及以上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2次/项目;

2.工程投资为1-3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10次/项目;

3.工程投资为0.5-1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8次/项目;

4.工程投资为0.1-0.5亿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5次/项目;

5.工程投资为1000万以下的项目,巡查频率不得少于3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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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巡查内容

第十九条

巡查内容分内业资料检查和外业实体巡查。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等单位)的质量安全履责行为。

(一)内业资料检查

1.监理部、施工单位项目部质量安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2.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监理单位对方案的审批情况。

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定期检查或抽检工程质量资料,包括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4.项目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证明等资质材料。

(二)外业实体巡查

1.现场施工、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

2.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情况。

3.监理单位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施工工序质量检查情况。

4.进场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质量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5.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以及生活区卫生安全等情况。

6.工程试验检测情况,包括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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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规范,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工程施工质量或进场材料如有疑议,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补充检测。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第三方巡查人员无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擅自变更巡查小组成员或巡查人员缺岗不到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擅自更换巡查组长等主要管理人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人次。累计发现三次以上情况,解除巡查服务协议。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巡查小组须严格按照巡查方案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足、巡查报告未及时上报、职责缺位或未能发现明显重大质量安全隐患,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处处长依据《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以及相关合同文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需支付的质量安全违约金额原则上为施工单位的贰倍。若监理单位已完成下发有针对性的监理通知单、及时向业主报告、采取相关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等工作,可相应免责。

第二十四条 对屡次出现相同或相似问题以及恶意偷工减料行为的责任单位,在《合肥市重点局质量安全违约金支付标准》基础上,根据违法违规成本和不当得利额,要求其加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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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隐患,将视情对责任单位予以重处。

第二十五条

加强与市城乡建委、市招管局、市安监局等部门联动,综合采用要求支付违约金、通报批评、记不良记录、列入大建设黑名单、媒体曝光、限制投标等手段严肃处理相关责任单位。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处和综合协调处第三方巡查履责行为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因履责不到位造成较大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取消处室及个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项目管理处处长作公开检讨。

第二十七条

分管领导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筹部署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项目,分管领导应及时约谈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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