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主要是指《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参考:软件产品评测)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材料
申请登记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份(须盖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2005年7月1日起暂不收取产品样品);
5.境内拥有的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二份(申报时请携带原件);
6.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上报材料装订要求:
复印件及表格全部用A4纸、分二份装订,每份顺序是:
1、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拥有合法知识产权证明的材料复印件;
5、由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软件产品登记享受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退税流程:
已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小组”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的企业,自取得认定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软件企业证书》( 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损益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申报审批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从认定之日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