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一条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二条 国产软件产品应当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登记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三条 进口软件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登记备案材料,经登记备案后可以享受《产业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四条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软件产品样品。
(四) 软件产品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五) 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六) 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程序的材料。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地的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软件产品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品登记机构对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所列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对报备的软件产品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申请延续。 优惠政策
品经登记生效后,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软件产品登记提交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报价
1、睿信版权:建议要变更字号:1000元, 软件产品登记:4500元,费用共:5500(报过)
2、联瑞公司报价:产品登记:2400,软件测试:3200,费用总共:5600(不包过)
3、弘毅天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软件产品官费+代理费一共5000(不包过)
4、大通专利:软件产品官费+代理费+测试费一共8000(报过)版权变更费用收费:登记1年内变更/700元每件, 登记3年内变更/800元每件, 登记5年内变更/900元每件, 登记10年内变更/1000元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