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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执法检查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道路运政执法检查程序

一、执法任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处(支队)和所(大队)统一安排;执勤和检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擅自上路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

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接到举报或发现有违章嫌疑的车辆,拦车检查时应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地段进行,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车辆,每批次检查车辆不得超过5辆,注意避免堵塞交通,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三、执法程序

1、在距离车辆50米处发出停车信号,身体持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夜间:身穿反光背心,左手持停车牌、向前平伸、停车牌面向来车),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2-3次,示意车辆靠左边停车。

2、停车后向驾驶员敬礼,表明身份:“您好!我们是XX(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请出示XX证件,接受检查。”(如检查出租车时,要求驾驶员将“出租车计价器”按到“暂停”位置,并向乘客致歉。

3、检查中,对有违法行为者,根据检查内容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开具相应的“证据保存清单”、“车辆暂扣单”,并交当事人签收。

4、告知词:一是违法内容;二是认定依据;三是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5、结束语:“谢谢你的合作,再见!”并观察前后车辆,在确认安全时示意车辆放行,身体持立正姿势,面向车辆,左臂向左平伸,右臂在胸前弯曲,示意通行。

道路运政处罚程序

第一部分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必须履行的步骤: 检查→告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备案

1、检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且两人以上;

2、告知: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3、审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决定:执法人员根据掌握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统一号码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5、送达: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力;

6、执行:涉及罚款的,由当事人持《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如当场收缴的,必须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涉及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还必须监督检查当事人改正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元以下的罚款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当场收缴罚款;超出此限制,在交通边远地区,执法人员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当场收缴罚款,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

7、备案: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归档,并由专人保管。

二、适用的文书

《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见表1)

三、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1、原则上决定书中的每一个空格都必须填写;

2、案号: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做到一案一号;

3、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违法当事人必须有,“事实”一栏只要简要地说明违法违章的事实既可,在履行了告知、审查程序后,应要求当事人签名;

4、处罚依据必须填写完整,直到条款、项,且不能随意简化。一个违法行为一份处罚决定书,注意不要将补收规费、滞纳金等写入处罚决定书;

5、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填写到站一级,执法人员应签全名,证件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证号码,应写完整;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时效是60天;

7、备注一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是否当场执行,填是或否。如果当事人要求代缴罚款的则应当签名。

四、文书使用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被处罚人不明确。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中既填写姓名xxx,又填写单位xxx、法定代表人xxx。这样填写,表明有两个行政相对人同时承担法律责任。其实,这一栏填写的当事人是指法律责任人,违法行为当事人并不一定就是承担责任的人,如运输车辆无营运证,承担责任的是车主,因此当事人应填写车主,而不是被聘用的驾驶员。

2、违法事实填写不清或不正确。简易程序要求用三言两语能将当时发生的情况真实、客观地反映出来,最好能得到当事人认可。如,在客观事实下面由当事人签署意见:以上情况属实,签名:xxx xx年x月x日。

3、处罚内容与其它收费项目混合在一张处罚决定书中。如:罚款100元,补缴规费1000元,两项合计1100元。补缴规费不应当体现在处罚决定书中,应该用其它补缴规费的文书。

4、告知事项第2点:“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违章行为立即或在 XX 日内予以纠正”,时间上两者只能选其一,要么立即纠正,要么限期纠正。而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不选,不选意味着没有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章行为,就没有依法行政。 第二部分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对违法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除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必须履行的步骤:

1、检查:应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且必须2人以上;

2、立案:这是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区别。承办人员填写《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提出违法事实及立案建议,由单位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3、调查:调查必须2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调查结束后,要制作各类证据材料得出调查结论。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4、告知:这是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必经的关键程序,如果没有告知,行政处罚无效,执法人员将《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

5、送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发出3天后才能发出,当场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达送人在《交通行政文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执行: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执法机关可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执行。

7、结案归档:交通行政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当结案,填写《交通行政案件工作报告》。存档期限一般案件为5年左右,重大案件即须报批和听证的案件为20年。 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框图 检查 ↓ 立案 ↓

调查→调查结论 ↓

——————————

↓ ↓ ↓

处罚决定 处理决定 免处罚

↓ ↓ ↓

————告知 执行 → 结案

听证程序 ↓

————送达

————执行

强制执行 ↓

————结案→ 归档

二、适用的文书:

根据运政(稽征)执法实际情况,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可用到以下文书: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现场笔录;

4、询问笔录;

5、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7、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回证;

9、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上述9张文书是我们执法人员在处理一般程序案件时常用的,除证据材料文书如现场笔录、证据保存清单、询问笔录不是必须全部使用外,其余6张文书在一个案件中必须使用。

三、填写时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见表2)

①行政相对人:公民和单位两者只能选一项填写;

②主要事实及理由:简要写明发现的违法违章事实,这里并不要求是查证属实的事实,以及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规章;

③承办人一般是两名,领导指示可以是主管领导也可以是分管领导,只要本单位明确即可;

④案号: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编写,应做到一案一号;

⑤备注一栏的当事人是指现场被发现的违章人,他有时并不是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即行政相对人),因此,有关他的情况也应记录,以便查证。

2、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见表3)

这是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而又当场不能处理时,为保证使当事人接受处理,暂时保存当事人从事违法违章行为的工具或证件的手段。

①案由:案由应简洁地概括出违法行为的性质,并加上“涉嫌”两字;

②证据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应写清楚,调查人员为两人,证件号码应填写合法有效执法证件号码的全部,最后让被取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③当案件处理完毕,保存的证据物品归还当事人时,应将此文书收回。

3、现场笔录:(见表4)

它是执法人员现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现象或物品进行检查后所做的记录,它是客观的,应以第三人称的方式进行客观的描述。

①事实情况记录:不能用问答的方式,不能用形容词,不能模棱两可,不能引用法律条文,也不能有处理意见或决定;

②当事实情况记录完后还有多余空白处,应把它划掉或将当事人意见直接写在后面;

③备注:为确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便于联系,特设置此栏;

④有时对现场的证人也可使用此文书。

4、询问笔录:(见表5)

①做询问笔录必须两人以上;

②如果被询问人是性质相同的多人时,应分别单独制作,而不能做在同一份笔录上;

③执法人员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身份以及询问的目的,然后围绕目的进行询问,主要抓住时间、地点、事实经过等要素来制作;

④询问完毕,请被询问人写上“以上情况属实”并顶格签名,要注明年月日,并且在每一个修改过的地方按上被询问人的手印;

⑤询问笔录第二页应用信笺或白纸等,问答必须用“问”和“答”来表示,而不能用“:”或“?”等来代替。

5、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见表6)

经过以上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以后,对违法事实已有了清晰的认识,这时就要制作此文书,总结调查过程,得出调查结论。

①案号、案由前有所述,“当事人基本情况”一栏公民和单位只能选一;

②案件调查经过:简要说明调查的经过情况,做了哪些调查工作;

③所附证据材料清单:“调查取证以后,所取得了哪些证据材料,分别按表格内容填写;

④负责人审批:与立案登记表一样,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都可以。

6、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见表7)

调查报告制作完毕后,就要根据调查报告中负责人审批的意见,做出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将要受到的行政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这份文书实际上是权利告知书,当事人享有上述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是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程序。

①案号同前;

②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案由、事实、理由和依据都要跟前面相一致;

③当事人有两项权利,第一项任何行政处罚都必须给予当事人的,而第二项听证的权利则必须看是否达到听证的标准,根据规定,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的标准是: A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B对个人1000元以上、对单位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如果没有达到听证标准,则应把听证权利这项划掉;

④当事人有3天的时间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因此,处罚决定书应在通知书的3天以后才能作出,如果当事人要求当天处理,则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已履行或放弃上述权利的声明。

7、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见表8)

填写基本按照前述。

8、送达回证:(见表9)

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和《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张文书时必须填写《送达回证》,可以分别写,也可以写在同一张《送达回证》里。

①如果通知书与决定书一起当场送达,应先填写通知书,再写决定书,并把时间相应地错开; ②备注:当事人拒收时,就把情况在备注里注明,让其他见证人签名证明;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时,则粘贴有关材料。

9、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见表10):

当整个案件处理完毕后,就应填写此张文书,对整个案件处理过程进行总结,执法人员只要按照栏目填写完整即可。 第三部分 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某些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给予当事人参与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而进行的程序。

一、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三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

3、较大数额罚款。根据《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上、对单位罚款1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听证程序的内容

1、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在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应当有送达回证或留下已送达的凭证。这对以后举证是相当有用的。

2、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作出。

3、初步审查。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请求或口头要求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时效、是否具备听证条件等。若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确定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听证主持人应当事先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拟定听证会提纲。

4、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听证主持人由本案非调查人员担任。当事人如果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指个人之间而非公务上),有权提出回避。

6、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若委托的应当向主持人递交书面委托书,或者在听证会举行前向主持人说明,并记录在案。听证会开始前,应当验明参加听证人的身份。

7、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若要求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应当允许。

8、制作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9、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提出听证结果报告,并提出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处罚决定的意见,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和听证结果进行审查。

举行听证,行政机关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组织听证的费用,也不能以没有费用为由拒绝举行听证。当事人自己参加听证和委托代理人的费用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制作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制作统一编号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当事人在《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五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可不经过立案环节。 第六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定办案机构和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九条 按程序立案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所收集的证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取得的事实,并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

(二)客观事实;

(三)和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联并对证明其违法行为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第十四条 办案人员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

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声像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像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十七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时间、地点、事件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者盖章。

必要时,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十九条 为查明案情,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出具载明委托鉴定事项及相关材料的《鉴定委托书》,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出具载有鉴定结论的《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证据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第二十二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7日内采取以下措施,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暂扣车辆、责令车辆停驶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并制作和出具《车辆暂扣凭证》或《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必须对公民的人身或者住所进行检查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以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或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办案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填写《回避申请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认为自己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决定办案人员是否回避,办案人员的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回避申请决定书》;不同意当事人的回避申请的,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移交其他单位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制作《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移送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审核,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三节 核 审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三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建议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留置、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证。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 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3个月。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延长至6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举报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违法行为通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指定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至2名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四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本规范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报告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进行询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其他职责。

第四十八条 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听证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向听证主持人申请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 第五十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 第五十一条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参加听证。

第五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 第三节 听证准备

第五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接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主持人。

第五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3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阅卷,准备听证提纲。

第五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于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组织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第五十七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公告》,公告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 第四节 听证

第五十八条 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二)核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三)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说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裁量等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办案人员、证人询问;

(八)经主持人允许,当事人、办案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九)办案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顺序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关的问题进行辩论;

(十)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办案人员征求意见;

(十一)中止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时宣布再次进行听证的有关事宜;

(十二)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做最后陈述;

(十三)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拒绝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二)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可以宣布中止听证:

(一)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三)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突然解散,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五)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一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接到参加听证的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三)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主持人签名。 第六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记明情况,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

第六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写出《听证报告书》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第五章 执行程序

第六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依照简易程序当场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六十六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其所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六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当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保存。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以改正: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发现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

第七十四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应当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七十九条 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现场操作规范

一、道路运政、征稽执法现场操作规范

(一)执法任务和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市公管、稽征处和各县(市)区公管、稽征所统一安排,但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管理监督检查和征费稽查工作。 安排时,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路段上的执法检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执勤和检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擅自上路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

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在依法拦车检查时,应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地段进行,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车辆,每批次检查车辆不得超过5辆,注意避免堵塞交通,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三)执法程序

1.在距离车辆50米处发出停车信号,身体持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夜间:身穿反光背心,左手持停车示意牌、向前平伸,停车示意牌面向来车),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2-3次,示意车辆靠左边停车。

2.停车后,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讲:“您好!我们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请出示××证件,接受检查。”(如检查出租车时,要求驾驶员将“出租车计价器”按到“暂停”位置,并向乘客致歉)。

3.检查中,对有违法行为者,根据检查内容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开具相应的“证据保存清单”或,并交当事人签收。

4.告知词:一是违法内容;二是认定依据;三是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5.结束语:“谢谢您的合作,再见!”并观察前后过往车辆,在确认安全时示意车辆放行,身体持立正姿势,面向车辆,左臂向左平伸,右臂在胸前弯曲,示意通行。

二、公路路政(超限运输)执法现场操作规范

(一)执法任务和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市公路管理局(路政支队)统一安排。安排时,对在同一时间、同一路段上的执法检查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超限运输现场检查,必须配备现场指挥1人、车辆指挥人员2人、检测人员2人、处理人员2人、机动人员1-2人。个人不得擅自上路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

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依法进行超限检查时,应选择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地段进行,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车辆,地段选择好以后,安装调试检测仪器。每批次等待检测车辆不得超过5辆,注意避免堵塞交通,保证过往车辆安全行驶。

(三)执法程序 1.拦车规范:在拦车区域前设置明显的减速及车辆检查的标志。在距车辆50米左右处,作出明确的停车手势,拦车人员作出停车手势时,身体持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掌心向前、右臂向左前方摆动2-3次,示意车辆靠边停车。

2.检查证件:停车后,检查人员应先向驾驶员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讲:“您好,我们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现正在进行超限车辆检查,请出示××证件”。在拿到有关证件后,告知驾驶员并引导车辆以5公里时速通过检测区。引导人员手势:直体面对车辆,两臂前伸、微曲,掌心向上,双小臂由前向后摆动数次,与车辆保持5-10米距离,引导车辆驶向检测台,然后将相应证件交检测台。

3.超限检测:检测人员按仪器操作规程输入相应数据后,引导员引导车辆通过检测仪。车辆过检测仪后,检测人员应尽快将检测结果转交联络员,联络员将属超限的检测单及证件交处理人员,并引导车辆驶向处理区域,接受处理;不属超限的,归还有关证件并通知驾驶员尽快将车辆驶离现场。

4.处理处罚:处理人员根据检测结果,告知违法事实,处理(罚)依据、决定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5.处理(罚)完毕后,将证件发还当事人,敬礼,并使用礼貌用语“请将车驶离现场,谢谢合作,祝您一路平安”。

三、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现场操作规范

(一)执法任务和要求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执法任务由市航管处和各县(市)、区航管所统一安排。

执勤和检查,必须2人以上,个人不得擅自执法。

(二)执法准备

1.执勤和检查,着装必须统

一、整齐、规范,佩挂《交通行政执法证》。

2.在依法拦船检查时,应选择航道宽阔,视线良好的航段,不得在同一位置同时检查相向行驶的船舶。

(三)检查程序

1.在距离来船至少50-70米处发出停船信号。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来船,站立位置与航道成45°,左手高举红旗,右手举绿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2次。

2.船舶停靠后,执法人员登船:

(1)向船员敬礼;

(2)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同时讲:“您好!我们是××(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3)“请出示××证件,请配合并接受检查”。

3.执行检查。检查时要仔细、认真;了解情况时举止、语言要文明。

4.查到有违章行为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

5.开具执法文书,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违法当事人实施当场处罚。 6.检查结束后,放行船舶,具体要求:

(1)文明用语“谢谢您的配合,请开船”;

(2)示意船舶放行,具体要求:检查人员面对航道,站立位置与航道平行,右手高举绿旗,左手举红旗与肩平齐,与身体成水平线,向下挥动至45度角,连续挥动。

浅析道路运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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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执法检查程序
《道路运政执法检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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