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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6: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蒙古·锡林浩特

XX道路运政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我所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二条 本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第六条 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将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是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和落实执法责任制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稽查股),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 执法责任人及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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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所长是本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副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的主要负责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所长负责。

第九条 各职能股长是本股直接责任人,各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

第十条 各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执行的法律法规及承办的执法任务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三章 运管所、职能股室及岗位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本所执法责任

(一) 负责国家及自治区道路运输方针、政策、法规及指令的贯彻实施。

(二) 制定我所发展规划,建立有关的道路运输管理制度,落实盟处下达的各项指示要求。

(三) 根据管理权限,审批客货运输业户、搬运装卸业户、运输服务业户的开业、停业及年度审验,审批旗内旅客运输线路、增加旅客运输班线运输。

(四) 搞好客运“定线路、定班次、定站点”工作,协调好各部门、各种运输方式、各运输业户之间的横向联系;负责道路运输规费的征收。

(五) 组织实施重点物资、大宗物资运输,组织实施重要节假日旅客运输,组织实施指令性抢险救灾、战备物资运输,并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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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负责全旗道路运输行业经营、生产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组织道路运输业各种基本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反馈,开展咨询服务,组织市场调查和预测

(七) 负责组织运输市场的质量、经营行为、价格执行及使用证、照、牌、单等的监督、检查,调解运输纠纷

(八)负责对运输企业的指导和运输行业协会的组织、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运输管理股执法责任

(一) 负责全旗道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和运输服务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方针、政策、法规。

(三) 组织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四) 组织道路运输市场调研。

(五) 根据权限搞好运输质量的管理。

(六) 组织经营业户、车辆、线路的年度审验。 客运站点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负责维护客运站点的营运秩序,监督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

(二) 负责客运站点对客运站、进站车辆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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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查处客运站点投拆举报的违章车辆

(五) 负责对客运市场现场管理工作,做好进站经营客车实载率调查,加强客运源头管理。

客运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负责对班车客运、客运加班的管理工作。

(二) 负责客运企业、车辆的开停业管理,班车客运企业资质审查及车辆报废更新、增开线路、增减班次申请的受理工作,按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 负责对客运经营人员日常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 负责对客运的管理和对客运企业的业务指导,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五) 负责组织实施节假日旅客运输的具体工作。 货运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参与编制全旗货运行业、运输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作。

(二) 参与货运市场调研。

(三) 负责危货运输经营行为管理及其营业性车辆管理工作。

(四) 负责组织落实货运指令性任务的完成。

(五) 负责具体承办危货运输企业的年度审验及年审总结、资料汇总、上报工作。

(六) 负责对货运、运输服务业管理的督促检查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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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指导工作,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稽查股执法责任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并监督正确实施。

(二) 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费缴纳和依法经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纠正违章经营和不正当竞争,维护运输市场秩序。

(三) 对运政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督促运政人员正确行使职权,规范执法行为。

(四) 协调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关系,保障运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 在所长授权下,承办投诉的调查、处理,接待群众的信访和举报。

(六) 负责运政执法人员内训。 稽查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负责现场稽查及路检路查的实施。

(二) 负责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经营行为。

(三) 配合开展年度专项整治活动的检查工作。 违章处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负责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二) 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悉业务知识,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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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负责各类检查和违章处理的登记。

(四)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及举报投拆的接待、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机务股执法责任

(一) 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

(二) 认真贯彻汽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对汽车维修业户的开、停业申请提出审核或审定意见。

(四) 组织对汽车维修的质量进行检查。

(五) 负责调解行业纠纷,处理维修、检测的质量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经验。 维修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业户的经营行为,对业户的违法违规依法处罚。

(三) 做好机动车维修市场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发现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 负责受理机动车修理承托修业户因质量、价格、合同等方面产生纠纷的投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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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负责做好机动车维修业户年度审验工作。

(六) 监督机动车维修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七) 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维修管理相应的有关台账和档案。

第十五条 驾培股执法责任

(一) 负责全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工作。

(二) 组织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的开、停业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

(五) 负责调解、处理驾培质量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驾培管理岗位执法责任

(一) 负责教学实施计划及大纲和教学进度的监督管理。

(二) 负责驾培机构教学过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 负责教学合同监督和管理以及经营行为的管理

(四) 负责教学行为规范的落实和违章处理。

(五) 负责教学纠纷投拆的管理、调解及仲裁。

(六) 负责对驾驶培训过程中相关记录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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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责任:

(一) 必须熟悉本岗位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二) 应当参加本单位和上级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更新行政执法知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 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政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忠于职守,文明执法,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运,自觉接受监督。

(四) 在执行公务时,必须随身佩戴(携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应当严格执行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不得利用执法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七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十八条 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正确有效;

(二) 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

(三) 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

(四) 执法程序必须合法;

(五) 符合管辖和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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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处理结论合法、适当。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运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和政令畅通,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条 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所法制领导小组对我所运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指导、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能够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 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

(三) 熟悉本部门的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 清政廉洁、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具体事项:

(一) 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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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受理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案件的查处;

(五)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 其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在运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使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两人以上,并要出示检查任务书,及时协调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解决问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可采取以下措施当场处理:

(一) 对违反交通仪容、仪表、风纪规定的,可当场纠正和批评教育;

(二) 对有明显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暂停止实施职务行为;

(三) 对违法行政和违法处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暂扣其执法证件。

第二十六条 对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 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 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执法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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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拒不组织实施或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五) 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道路运政执法中的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法行政、依法治运,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违法和错案是指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是指运政管理部门对作出错案和执法违法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执法违法的认定:

(一) 运政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

(二) 运政执法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

(三) 运政执法中认定事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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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运政执法中证据不足或伪造证据;

(五) 运政执法中执法文书填写不规范:

(六) 运政执法中不符合法定程序;

(七) 运政执法中显失公正或处理不当:

(八) 运政执法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义务;

(九) 运政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错案的认定:

(一) 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第三十三条 责任的承担:

(一) 由于案件承办人执法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二)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究责方式:

(一) 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由所务会议对执法违法和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由所务会议研究并报请盟处建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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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缴销其交通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解聘处理:

(三) 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按规定将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有主要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分摊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被认定为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在被认定为执法违法和错案的当日,向盟处报告。重大执法违法和错案应随时上报盟处,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奖惩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了加强运政执法工作,提高运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执法工作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根据执法责任的要求,结合各执法岗位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考核评议范围:所内具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及执法人员。

第三十八条 考核评议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各岗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开。

(二) 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文明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如执法行为是否依法、程序是否合法、职务行为有无过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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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奖惩分明原则。年度考核中实绩突出的予以表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由于失职、过错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议机构:

成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所领导其它成员为小组成员,主管领导负责日常执法监督考评工作。

第四十条 考核评议内容:

根据运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综合考评。

(一) 是否执法违法或执法不严;

(二) 是否对违法者应当给予处罚而不处罚;

(三) 是否按规定执法权限、程序履行义务;

(四) 是否维护行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

(五) 法律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 执法责任制是否落实;

(七) 是否文明执法。

第四十一条 考核评议方式:

(一) 听取被考核单位、部门的工作汇报;

(二) 查阅相关资料;

(三) 现场抽查;

(四) 召开运政执法人员或管理相对入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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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对被考核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执法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

(六) 邀请当地人大、政协等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议。

第四十二条 每年年末,对各股室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比。

第四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四十四条 奖惩。对在考核中被考核为突出的执法人员和单股室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运政执法先进集体或个人;被考核为一般的,责令其限期整改;被考核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追究行政责任;对违法违纪人员按单位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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