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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21:13: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充分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育教学专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兼职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教研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150学时。

六、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条(乡村教师可降低1条要求):

(一)教书育人成果突出,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教学质量优异,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科学实验或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广泛好评。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

(三)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3次,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至少1次。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1次;

(四)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

(六)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本人承担字数为

3万字以上。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河南省高级教师申报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重庆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江苏幼儿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推荐)

正高级教师评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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