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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发布时间:2020-03-03 15:53: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累计从事教师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并在小学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四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人(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5个模块合格证书。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以上,或取得计算机专业(不含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获得程序员以上证书,或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在计算机室(中心)专职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在县(不含市辖区)属及以下学校工作的。

(四)申报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

三、转换系列评审的人员(符合免试条件除外),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应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身心健康条件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健康条件。

第七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审。

第三章 专业条件

第八条 高中

一、育人工作

(一)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能根据高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和自主学习能力。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教师同行评价高。

(二)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比较突出。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比较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验总结材料或案例。

(三)任现职以来,所带班级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或个人获得与德育(班主任)工作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二、课程教学

(一)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形成一定的教学风格。教学方式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所教班级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业绩显著。学生成绩合格率、进步率提高明显或保持在较高水平。

(二)任现职以来,周课时量符合广东省有关文件规定。胜任高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担任高三把关教师3年以上。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以上,或在县级以上开设过教学示范或观摩课1次,或获得县级以上教学比赛奖。

(三)能独立开设活动课程、选修课程或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促进学生各方面得到良好发展。

(四)学生对教学的满意度高(特殊教育以家长意见为主)。

三、教研科研

(一)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高水平成果,并在教学实践中得到推广运用,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主持或参与(排名前6)本学科的县级以上课题,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取得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

(三)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学科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2.本学科相关教育教学论文2篇(独立完成),其中1篇专业论文须在刊物发表或在县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主办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示范引领

(一)积极承担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任务,为同行作出示范,获得好评。

(二)任现职以来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三)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专业。具体专业(学科)名称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为准。

2.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及以上市。 5.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 6.在职在岗:指在中小学等单位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不涉及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指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年限,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的,其资历可从取得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后累计计算。

资历计算截至申报当年8月31日。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中小学大队辅导员、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体育、美术、科学、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由任教学校提供没有拒绝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书面证明,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教研员、电教教师及其他无班主任任职要求者,不作班主任工作年限要求。特殊教育教师的班主任工作年限为从教以来4年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申报正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具有硕士学位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10.每周课时:(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3)每周课时指每周平均课时。

高、初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0节以上,班主任5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学年接受学生咨询时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团体活动周课时量6节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80天、市级6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80节、市级6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小学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14节以上,班主任10节以上,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4节以上;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8节以上,并接受学生咨询时间每学年不少于180小时或180人次;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不少于:县级100节、市级70节、省级40节,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教学研讨、课堂示范、学术年会等活动每年1次以上。

幼儿园教师每周课时量:专任教师每周承担幼儿半日生活组织与领导不少于6个半天,中层干部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园领导每周不少于1个半天。专科教师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8节。

11.循环教学:指高中一至三年级、初中一至三年级、小学一至六年级、幼儿园小班至大班教学。“小循环”指小学阶段1-3年级或4-6年级。学段循环按义务教育阶段课程标准规定(视同循环教学)。教研员和电教教师不作循环教学要求。

12.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特殊教育教师参加各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13.教学满意度测评:

学生及其家长满意度测评由所在学校组织,存入学校教学管理档案。

一线教师对教学指导的满意度的测评工作由派出机构组织,存入派出机构工作管理档案。

14.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15.学校中层干部:指学校内设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16.特殊教育教师:指为身心发展障碍和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儿童、青少年而设的专门学校或特殊教育机构的教师。

17.德育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8.教研员:指在各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人员。

19.电教教师:指在各级电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0.农村学校:指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学校。

21.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或教材。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或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或教材。

2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23.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24.校本教研是为改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从学校的实际出发,依托学校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特色进行的专题讲座、案例分析、专家指导、学术沙龙等教育教学研究。

25.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26.各级各类学校: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等。

27.其他教育机构:指适用范围的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校外教育机构等。

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最新)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山东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广东省试点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

教师课堂教学水平评价标准

一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镇教师教学水平评价标准

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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