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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00]125号)及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专项项目特点,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专项项目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农业综合开发指导思想和立项原则为宗旨,体现行业特点,充分发挥农业各行业的政策引导、技术服务、示范推广、支撑体系等方面的优势,注重提高良种繁育及综合生产能力,引导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立足为农业综合经济实力稳定增长、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服务。凡农业部归口管理的专项项目,均依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专项项目包括“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良种科研推广”、“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6个专项项目和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项目。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分类,“秸秆养畜”、“优质农产品示范”为多种经营示范项目;“良种科研推广”、“原原种扩繁基地”、“育草基金”、“菜篮子工程”为良种繁育项目。

第四条专项项目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分行业组织实施。各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申报和验收组织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推荐、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专项项目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项目管理,强化前期工作;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项目。

二、立项条件

第六条专项项目要符合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贯彻开发建设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预期效益明显;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能力强,有偿资金归还有保障;当地政府和群众有较高的项目建设积极性;有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和技术力量;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自筹资金配套能力。

第七条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开发的产品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基地建设示范、辅射带动作用强,项目规模效益明显,有利于优化农业和农村产业结构,促进形成区域主导产业,能够有效增加农民收入;每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

第八条良种繁育项目繁育及推广的种子、种畜、种禽、种苗应是优质、高产、市场适销的品种,并有较大的推广范围。名特优新稀品种资源开发须具有明显的区域特色,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每个新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不低于80万元,续建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年度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须拥有拟繁育推广品种的品种权或生产经营权,有相应的新品种开发能力或品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能力,有一定的扩繁推广条件和较强的技术力量,具有良种育繁推一体化的经营机制。良种科研推广项目为农业部确定的种子百强企业或种业百强创建单位,并拥有自己的品牌和固定的生产基地。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须拥有自己选育的新品种。

第九条良种繁育项目所繁育推广的种子、种苗属于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的,须经国家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畜禽、水产良种繁育项目须列入国家或省级原种场或良种场体系建设规划,涉及新品种或配套生产及推广的须经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十条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的有关要求,各专项项目投资方向为:“秸秆养畜”重点扶持秸秆饲料开发及牛、羊品种改良、示范养殖等基础性设施建设项目。“优质农产品示范”重点扶持农业名特优资源开发及新技术推广应用的商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项目。“良种科研推广”按照农业部组织开展的“创建种业百强”活动的要求,重点扶持粮棉油等主要农作物良种生产经营龙头企业,建设和完善良种选育(引进)开发、生产、加工、储备、推广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重点扶持原原种、原种扩繁、良种生产性基础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建设项目。“育草基金良种基地”重点扶持省级优质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及相应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菜篮子良种工程”重点扶持果菜茶、畜禽及水产品良种繁育及配套技术示范推广服务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专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农业部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和阶段性实施方案,据此组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直属垦区等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地方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在与本级财政、农发办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项目库。凡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均须符合相应的立项条件,由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评估、筛选和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专项项目实行联合申报制度。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在汇总业务部门推选项目的基础上,会同本级财政厅(局)、农发办,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并于实施年度上一年6月底前,以计字文联合向农业部申报,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项目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联合上报的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项目单位自有资金证明和资产负债表。

第十三条在项目自下而上申报的基础上,农业部分行业组织专家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报告及国家农发办下达的年度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规模,经综合平衡后于同年7月底前完成拟建项目推选工作。对经技术审查和评信论证可行的项目,由农业部、国家农发办对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别下达编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的通知。

第十四条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依据核定的项目总投资和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控制指标,须在同年10月底前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编报工作,同时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地方配套资金和有偿资金偿还的承诺文件。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农发办《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计划报表和项目代码表的通知》(国农办[2000]202号,农业部办公厅转发文号为农办计[2001]7号)的要求,省级行业计划管理部门在报送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同时,须附送由其计划软件统一输入的软盘数据一式两套。

第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农业部审查通过后,会同国家农发办联合批复,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四、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专项项目建设资金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方式筹措,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自筹资金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以下简称自筹资金)。资金配套比例按照《关于调整农业结合开发资金投入比例的若干规定》(财发[2000]36号)执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要列入本级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自筹资金根据建设实际的需要,须按不低于规定的比例足额配套。

第十八条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多种经营示范项目:种植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排灌设施及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苗圃或购置种子苗木、简易温室大棚等;养殖业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品种改良及防疫设施、饲草料开发及小型饲料加工设施、小型交易场所建设等5种饲养业项目所需的新品种引进、新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补助;农产品加工(屠宰)、购存所需的厂房、库房、质检、环保等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等。

(二)良种繁育项目:农作物、牧草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排设施及输变电设备、田间机耕路、防护林网、简易温室大棚,以及良种生产加工必备的晒场、厂房、库房、质检贮藏工作室等;畜牧水产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设施、灌排设施、饲草料开发及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质检设施、隔离及防疫设施、环保设施等;新品种引进、技术培训、原种及原种提纯和扩繁的补助费用等。

(三)专项项目按财政资金的2%提取前期工作费

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建设单位提取、使用,并在地方配套资金中安排。项目前期工作费的支出范围,限于项目立项至实施前发生的勘查设计、可行性研究和评估论证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项目无关的出差补助、招待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新建项目开办费,在总投资控制规模之外自筹解决。

(四)项目管理费的提取

按财政资金的1%提取后,由负责项目管理的单位提取、使用,并在自筹资金中列支。项目管理费的支出范围,限于项目的日常管理、财会人员培训、中期检查、竣工验收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出差补助、招待费等方面的支出。

(五)其他

多种经营示范项目和良种繁育项目建设确需的土地征用或租赁费(限建设期内)、专用运输车购置费只能在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核算,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试行)》(财农发[1998]51号)的规定,独立设置账簿,实行独立核算。自筹资金应做到先入账,后支出,以保证项目建设资金核算的完整性。群众自筹资金不能入账核算的部分,须有当地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进行实地验收、评估作价后,出具的有效证明。

第二十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建设过程中和项目完工后要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出具正式审计文件。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五、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按项目申报程序逐级报农业部和国家农发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项目的建设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对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要实行公开招标。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责任制。农业部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定期汇总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对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协助、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配套资金,及时纠正项目实施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项目按计划如期建成投产。省级主管部门须于项目立项实施的次年2月底前,向农业部汇总报送本省年度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农发办。

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专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定期向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程进度。

六、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项目完工后,要严格组织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完成资金决算,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提出验收申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农发办及时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形成验收结论。省级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报送自验报告。经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主体建筑物和项目区挂设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使用的农业综合开发统一标志。有关标志式样及挂设形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部根据年度验收工作计划,组织项目的抽验工作。对抽验不合格的,要限期完善和改正。以擅自变更计划、挪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除进行通报外,自发现问题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安排该项目所在省其他专项项目。

第二十六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完成各项建设任务;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标准,达到设计要求;各类资金是否足额、及时到位,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经济指标和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管理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计报告、财政决算、竣工图、项目建设工作总结及工程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国有资产移交的手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工程效益。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项目投产后的评价工作,加强对项目运行的后续指导工作。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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