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行政监察管理办法
(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以及直属、全资和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监察工作,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维护公司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公司行政管理,提高公司行政效能,规范集团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的基本职责是: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依照本办法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及其管理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监察对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指令性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公司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围绕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工作,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积极有效地开展执行力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为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公司监察工作应当坚持廉政与勤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证和支持公司监察人员履行职责,相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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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被监察单位和人员要自觉接受行政监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公司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集团公司监察部门为董事会下属的审计监察室,在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可以向公司所属各单位委派监察人员。集团公司委派的监察人员对集团公司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纪,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公司的监察业务,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在公司纪委和监事会指导下并相互协调配合,做好公司集团内部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章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职责及监察对象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室行政监察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公司执行力监察,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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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围绕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效能监察。 3.受理对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4.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 5.参与重大事故调查。
6.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
7.做好集团公司行政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建设工作,并保证其实施。
8.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 9.完成本董事长或总经理零时交办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行政监察的对象是: 1.集团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纳入集团公司中层干部管理的行政负责人。
3.由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任命和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政监察的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在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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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室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查证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2.责令涉嫌违纪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违纪有关的财物。
3.向董事长或总经理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1.拒不执行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所属单位作出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或公司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4.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1.发生违纪行为,按照企业规章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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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2.发生违纪行为,应当并处或单处经济处罚的。 3.违纪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 4.对前款第
1、2项所列情形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应当按照集团公司劳动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室依规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执行;对审计监察室依法依规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五章
执行力监察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经营中心任务开展执行力监察。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公司政令畅通,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规章、制度、决定得到贯彻落实,促使被监督的对象依纪依规办事、廉洁奉公、恪尽职守、勤政高效地履行职责。
执行力监察着重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第十九条
开展执行力监察应遵循以下原则: 1.依纪依规监察,实事求是的原则。
2.围绕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经营中心工作开展的原则。 3.监督、纠正、惩戒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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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建章立制相结合的原则。 5.专门监察与员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
执行力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2.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监查。
3.围绕各部门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计划、决定等政策措施的执行力度情况进行监察。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实际执行的符合性。
4.围绕财务审计结果,对审计中提出的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和整改报告情况开展监察。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整改、完善,是否如期上报整改报告。
5.围绕各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合同或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开展监察。监督检查契约的签订是否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契约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认真履约。
6.对董事长或总经理零时交办的其他监察事项进行监察。
第六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要围绕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生产管理活动开展效能监察。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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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按集团公司的总体布局要求,及时合理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等资源,做到节约增效;经营决策过程是否科学合理,完成的经营指标和实现经济效益情况是否真实有效。效能监察着重解决失职渎职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包括:
1.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设备管理、物资采购管理进行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有无明细账,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重大项目的物资采购是否按招标程序进行,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原则,采购适应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的、价格合理的设备和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帐、卡、物相符。
2.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资金、财务管理开展效能监察。监督检察是否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使用资金,是否按公司核定的标准或管理办法开支使用业务招待费和公务车费等。
3.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基建及其他工程项目开展效能监察。监督检查是否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报批立项、报建、招标议标和工程质量验收。是否在工程管理上执行项目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加强资金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核工程量、工程费用。
4.配合安全管理部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开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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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生产规范以及标准;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5.围绕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员工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对有损企业利益、危害企业经营活动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开展效能监察。
第七章
行政监察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室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检查:
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3.向授予权领导提出检查情况报告。
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及检查情况报告,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室按照下列程序对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纪的事实,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予以立案。
2.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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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证据证明存在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4.根据董事长或总理的授权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5.重大案件的立案,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室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室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室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对监察建议、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监察室申请复审,审计监察室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授权领导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由授权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奖励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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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开展公司行政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监察的结果应作为奖惩、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在行政监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功人员,审计监察室应及时建议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为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主动开展效能监察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3.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显著成绩的。 4.有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察室开展监察及工作人员工作成绩突出并获执法监察成绩、效能监察优秀成果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监察室责令改正,对单位、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藏、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
2.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的。
3.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的。
4.拒绝就公司审计监察室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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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第三十五条
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要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政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可以向公司负责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岗位等。
第三十六条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公司规章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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