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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用户)装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6: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业主(用户)装修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 全体业主的根本利益,确保物业外部形象和内部结构不受破坏,保障公共设施的的正常使用,保证物业小区外观的美观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宁静、,规范业主的二次装修行为,加强对业主申报装修时对施工队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国家建设部序异产毗连关系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物业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装修范围

业主应严格按照《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装修范围和要求进行室内装修、维修。

二、装修队的选择

1、为配合管理处对装修的管理,业主(住户)装修应尽量选择管理推荐的施工队(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装修队供业主选择),这几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的施工队伍,经培训对小区房屋结构了解并在其承诺遵守本办法和其他装修规定后,在管理处监督管理下提供装修服务。

2、业主有选择上述施工队和自聘有重庆市住宅装修资格的施工队伍的自由,但必须经管理处资格审查后按《重庆市室内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详见附一)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装修申请

业主(住户)在规定范围内要进行室内装修、维修和改造,必须相向管理处提出申请,(住户必须持业主委托书),并领取《装修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四、装修审批

1、业主(住户)必须如实填写《装修申请审批表》条款内容于确定的装修日期七天内携带装修设计图纸和消防部门装修审批材料批文,上报管理处(涉及消防规定的应先向消防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同时交纳装修押金1000元/户,需要进行施工技术审定的,按每项工程150——300元计收,管理处将在收到审批表后二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2、业主(住户)收到批复后,应带领选定的装修队伍负责人到管理处按规定交纳装修押金1000元/户及相关证件工本费办理施工队有关进场手续方可进场装修施工(详见附件一)。

五、施工

1、所有施工必须按照管理处审批的方案进行,不得有任何更改。如实际情况需要更改,必须报管理处审批,出具更改通知后方可施工。

2、施工期间,业主(住户)进行现场监理并保证装修队严格遵守规定,安规作业,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不准装修工人在小区内住宅,逾期完工的要办理逾期手续并交纳逾

期金50元/天,不办理逾期手续的,管理处有权责令停工,对施工队的违章装修除按《重庆市住宅装修管理规定》和《违章装修项目》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对业主(住户)处以相当于施工队罚款额30%的罚款。

3、装修期限:中小工程为30天,较大工程为45天,最长不超过60天。如确实需要延期,要到管理处办理延期手续。

4、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

5、装修施工用电不得超过该装修住宅单元的装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超容量用电在于管理处协商后,在管理处的监督下,在管理人员的指定位置处接临时电源线,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住户)负责。

6、管道供气设备和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安装、维修、拆移、改装,必须由持有装也资格证的施工单位施工,业主(用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空调应按管理处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穿坏墙体。

8、不得任意改变窗户、阳台色调,不得改变阳台的用途(阳台不的安装防盗网及铝合金窗等)。

9、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的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防止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用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六、验收

1、装修工程完毕后,业主(住户)和施工队负责人共同向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管理处派人进行查验。

2、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如未验收,管理处可安排拆除隐蔽部分的遮挡,再进行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自己负责。

3、竣工验收合格后,有管理处验收人员在《装修申请审批表》上验收栏内签字,验收不合格时,限期改正,再行复验,直至合格。经三次验收不合格者,管理处可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装修验收合格并使用三个月后,经管理处复验确定工程无明显质量问题,将押金退回业主和施工队。

附件一 装修施工队管理办法

为确保 业主的根本利益及小区外部形象,并使其内部结构不受破坏,同时也为业主申报装修时对施工队进行有序管理,根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和小区制定的《 装修管理规定》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何施工队进入本小区施工都要接受资质审查,提供:

1、重庆市室内装饰企业营业执照

2、重庆市建设局的执业许可证

3、重庆市装修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4、法人企业技术状况情况表

同时要接受管理处对其进行的小区装修基本要求、行为规范和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培训和管理。

二、本小区内装修队实行凭《装修施工许可证》进场和施工人员凭《出入证》进出制度,各施工队还必须加强内部管理,不得使用三无人员,政府要求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工人要证件齐全。

三、装修施工时间:每天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8:00,超时施工,管理处有权现场责令停工,扣留或没收工具,如需延长施工工期必须向管理处申报。

四、施工队在取得进入本小区施工资格并接到工程后需办理以下手续:

1、交纳施工押金1000元。

2、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每份交纳工本费10元。

3、办理施工人员出入证,每位施工人员需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办理一个交纳工本费10元。

五、施工人员只能在“装修许可证”指定的现场作业,不得乱串场地,违者罚款100元/人〃次。更不得私下再接工程而不办理手续,违者除补交有关费用外,另罚款1000元/队〃次。

六、施工过程中要注意垃圾袋装清运,每天垃圾应按指定地方放置并当天清运,楼梯、过道、天台、道路及其他公共地方不得作为加工、堆放材料和垃圾的地方,不得损坏公共设备、设施,保持公用地面、墙壁完好和整洁。

七、施工队应绝对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 装修管理规定》之附件和《重庆市秀山县消防管理规定》执行。

八、施工完成后施工队和业主共同向管理处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进场“装修施工许可证”和“出入证”,如丢失 “装修施工许可证”罚款500元,丢失“出入证”者每证罚款50元。

九、每项工程验收后,经一个月再复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和其他违章现象时,可退回施工押金。

附件二 违章装修项目及处理办法

一、业主装修动工前未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除应补办申报手续外,罚款1000元。

二、施工队进场前未办理登记、审查手续的,除应补办手续外,另罚款1000元。

三、实际装修内容与装修申报内容不符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该项罚款100—500元。

四、拆改房屋结构未经管理处批准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500—2000元。

五、擅自拆改和部分破坏原户墙、柱、梁、楼板的。除应恢复原状及加强承重外,罚款1000—5000元。

六、私自增加电气线路负荷、改变走向或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的,除应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外,并按《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施工中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的,除纠正及赔偿外,每项罚款200—500元。

八、凿除楼面、地面层的,除应进行加固处理外,罚款1000—2000元。

九、改变门窗、型号、规格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1000元。

十、改变外墙装饰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1000元。

十一、楼、地面、墙增设厚度超过10毫米的地砖、花岗岩以及其他超重材料的,除应采取纠正措施外,罚款500元,在外墙玻璃上打洞的,除应恢复原状外,罚款2000元。

十二、未经批准封闭、占用公共走道、消防通道、天台、屋面及通道、梯、间墙壁的,除应按《小区招牌、广告及公共场地、墙壁、屋面管理规定》办理外,罚款1000—5000元。

十三、擅自安装进户防盗门,除按统一规定外,罚款200元。

十四、擅自在窗外安装网、罩、牌技任何物件的。除拆除并恢复原状外,罚款500—1000元。

十五、擅自拆除地漏网盖和向地漏倾倒渣物的,除清理通道并恢复损坏外,罚款500—1000元。

十六、装修环境不整洁、乱堆乱放装修材料、装修垃圾的,罚款200—500元并及时清理。

十七、造成上下水渗漏和阻塞的,除清理通道外,罚款300—500元。

八、防火作业未办理手续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罚。

十九、施工现场使用火炉、煤气以及吸烟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十、使用超量或少量可燃材料未作阻燃处理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二十

一、使用可燃或有毒及刺激性气雾材料,未派人警戒和项公共走道排放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二十二、动用和移动消防设施的,按有关消防规定处理。 对违反者,管理处将扣押保证金,同时按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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