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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洗钱犯罪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9:0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洗钱犯罪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本文是一篇基于实践真实案例的调查报告。文中选取近年来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作为样本,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关键词:反洗钱 洗钱犯罪 类型分析 调查

洗钱(Money Laundering),是指将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为。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腐败等上游犯罪的日益增多,与之相伴随的洗钱犯罪问题在我国日渐突出,不仅破坏了我国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不断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加强反洗钱监管和监测,推进反洗钱国际合作,调查和破获了一系列洗钱犯罪大案要案,为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本文选取了近年来我国破获的100起典型洗钱案件[1]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总结我国目前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和作案手法,探讨其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并尝试提出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一、我国洗钱犯罪的总体情况

从总体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数量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的洗钱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从涉及的行业和领域来看,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

(一)我国洗钱犯罪逐年增多,规模不断扩大。理论上,我们无法统计出我国洗钱犯罪案件的真实发案数量,因此我们选择从破案的角度来近似分析我国洗钱犯罪的发案情况。统计显示,2003年以来,人民银行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涉案金额不断提高。其中,2008年协助破获涉嫌洗钱案件203起,涉案金额1883.7亿元,破案数量是2007年的2.3倍,涉案金额是2007年的6.5倍。扣除这些年反洗钱部门的工作努力因素,以上数据从侧面反映出了我国洗钱犯罪发案数量在总体上逐年上升,同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二)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或者沿海、沿边地区。统计显示,洗钱犯罪的地区分布与各地的经济发达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同时沿海、沿边地区的地缘特点在洗钱犯罪活动中也有明显表现。例如,从人民银行协助破获洗钱案件地区分布看,这些洗钱案件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浙江、四川、辽宁、江苏等地。其中,广东地区破获的涉嫌洗钱案件最多,约占总数的33%;其次是福建和浙江,分别约占总数的13%和9%。

(三)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洗钱活动必然与其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紧密联系。统计显示,人民银行协助破获的洗钱案件主要涉及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偷逃税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金融诈骗等诈骗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其中,地下钱庄及非法买卖外汇活动最多,约占破获案件的59%,这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辽宁、浙江等地;以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为代表的各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也是破获案件中的主要类型,约占总数的9%,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及华中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再次为诈骗犯罪,约占典型案件的8%,这其中以金融诈骗为主;此外,近两年,各种涉众型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增多,主要有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约占典型案件8%。此外还涉及一系列《刑法》191条所规定的典型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其中,毒品犯罪约占6%,主要集中在云南及广东地区;走私犯罪约占5%,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约占4%,主要集中在国有控股企业及金融领域。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趋势

从人民银行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的情况看,我国洗钱犯罪活动在未来主要有三大趋势:

(一)在地区分布上,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早期的洗钱犯罪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以广东、福建等地的地下钱庄洗钱活动最为典型。地下钱庄协助不法分子将非法资金转移出境,是腐败、贩毒、走私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洗钱渠道。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我国的洗钱犯罪出现了向内陆经济不发达地区蔓延的趋势。笔者认为,出现这种趋势的主要原因有三:

其一,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逐渐向内陆蔓延。例如,毒品犯罪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蔓延、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部分内陆地区十分猖獗、走私犯罪团伙开始与内陆企业结成黑色产业链,与之相伴随的必然是大量的洗钱活动。此外,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在内陆地区并不鲜见,从而成为洗钱犯罪“黑金”的主要来源。

其二,内陆地区相对宽松的环境给洗钱提供了便利。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政策的推行,内陆地区纷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发展本地经济和产业。这其中,不乏洗钱分子将黑钱转移到内陆地区,利用当地宽松的投资和监管环境,以投资为名从事洗钱活动。

其三,经济发达地区的金融监管不断加强。近几年,东南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金融稳定,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洗钱分子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统计显示,经过连续几年的重点打击,沿海地区的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很多地下钱庄就将部分“高风险业务”(如提取现金、对公账户向个人账户转账等)转向内地完成,从而催生了“非法结算型”地下钱庄的出现。

(二)在涉及上游犯罪类型上,涉众型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早期的洗钱活动涉及的上游犯罪主要集中在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和走私犯罪领域。然而统计显示,目前涉及以下两类犯罪的洗钱活动开始增多:

其一是涉众型犯罪案件。近几年,非法传销、非法集资以及各种“黑基金”案件层出不穷,例如北京亿霖木业案、万里大造林案等,不法分子利用各种不实宣传,骗取公众大量资金。此类案件涉及广大公众利益,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二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的涉案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公职人员、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等,案件主要集中在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交通运输等领域。例如,在重庆晏某受贿洗钱案[2]中,晏某利用担任巫山县交通局长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取贿赂2000多万元。

(三)在洗钱犯罪方式上,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多样。早期的洗钱分子往往通过现金走私等传统方式进行洗钱。但从近几年破获的洗钱案件看,洗钱犯罪的手法已经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这点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三、我国洗钱犯罪的主要手法

从破获的洗钱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目前我国洗钱犯罪的洗钱手法层出不穷。其中主要的洗钱手法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例如,在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3]中,潘某就利用其控制的数十个银行卡账户帮助台湾诈骗犯“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赃款,掩饰其赃款去向。再如,在北京丁某职务侵占案[4]中,丁某为接受好处费,持因私护照专程前往香港开立个人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这样既可以逃避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也可以利用香港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掩盖其非法活动。

(二)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地下钱庄往往利用账面“对冲”平衡境内外两地资金,在无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从而逃避针对外币的反洗钱监测措施。在厦门远华(赖昌星)案等重大案件中,地下钱庄都在跨境洗钱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5]中,蔡某等人就通过地下钱庄将在菲律宾的制贩毒所得秘密转移到了境内。

(三)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现金交易可以割断资金链条,从而给后期的调查带来巨大困难。例如,在广西北海黄某洗钱案[6]中,黄某在广州和深圳控制了大量的洗钱账户,其进款或出款都采用现金交易方式,这样就利用现金交易的特殊性消除了交易痕迹。同时,在广州和深圳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一个银行账户一年发生几千万甚至上亿资金交易都不足为奇,就是这里发达的经济环境为黄某的洗钱活动提供了绝佳的隐蔽。

(四)灵活使用各种金融业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案例显示,网上银行、电话银行、通存通兑等金融业务可以给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但同时也往往为洗钱犯罪分子所青睐。例如,在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洗钱案[7]中,罗某等人灵活使用现金本票、电话银行以及通存通兑等方式转移资金,还有意将交易分散在各银行的多个网点多名柜员处办理,以逃避银行的关注。在福建泉州蔡某洗钱案中,蔡某等人则熟练掌握了网上银行、自助银行和POS机等金融服务设施,使用银行卡迅速转移黑钱。

(五)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可以将非法所得投入企业的合法经营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此外,有的不法分子大量开设空壳公司,目的就是通过频繁复杂的转账交易转移赃款,掩饰其来源和去向。例如,在开平中行“10·12”案[8]中,许某犯罪集团首先在境外自办企业,为洗钱活动设立境外接应据点;后期在境内设立了20多家公司实体,并开立大量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及其他非法所得。

(六)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在一般的洗钱活动中,往往都要付出一定的洗钱成本(例如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赃款的手续费等),但通过投资活动不仅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有的甚至可以保值增值,因此更符合洗钱犯罪分子的需求。例如,在四川成都杨某金融诈骗洗钱案[9]中,该案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房地产、加油站、证券等;还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矿山、水电站等,共形成非法资产上千万元。

(七)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近年来,政府高官涉足豪赌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赌博活动不仅是腐败分子挥霍享受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洗钱的重要途径。例如,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10]中,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此外,彩票等合法博彩活动也可能被洗钱分子利用,例如河北邯郸农行金库被盗案中,两名案犯就将盗窃所得的5100万元中的340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虽然未能得逞,但也为彩票业的健康发展敲响了警钟。

(八)通过进出口贸易掩盖非法利润。这种洗钱方式往往与走私犯罪相关联,通过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低价报关等方式偷逃关税,并掩盖非法所得。例如,在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11]中,交易双方先谈好购销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然后由境外供货方开具低于实际金额的假合同发票用于报关,购货方根据报关金额通过正常的一般贸易项下付汇汇出国外,同时核算出少报货款部分差价金额,通过设立若干个人账户,要求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将真实价格与低报价格差额部分的走私货款打入这些账户,然后经多次转手洗钱出境支付给境外供货方。

(九)通过投拍影视剧洗钱。这是投资洗钱的一种特殊形式。事实上,通过投拍影视剧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早在西方出现,同时在上个世纪的香港也屡见不鲜。影视剧产业耗资巨大、“门道”复杂、难以摸清,因此往往成为洗钱的捷径。例如,在大毒枭李贤欢案中,李贤欢用制贩毒所得注册成立一家影视公司,出资300万在浙江省横店影视城拍摄一部电视连续剧,在拍摄此剧过程中采取高报导演影星片酬、虚报损耗道具成本等方式洗钱。这样,待影视剧播出后收回资金后,毒资即转化为票房、转播权等“合法”收入。最近影视圈爆出多部大片“票房注水”的丑闻,是否与洗钱活动有关尚有待考证,但已经成为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的隐忧。

(十)通过现金走私转移犯罪所得。现金走私是最原始的洗钱手法之一,但目前仍是边境地区跨境洗钱的有效手段。不法分子通过雇佣“马仔”分散携带、运输或者邮寄现金的方式出入境,即可实现黑钱的跨境转移。例如在云南近年破获的多起涉毒洗钱案中,毒贩在我国境内获得贩毒所得后,即雇佣边民分拆携带[12]至境外(如缅甸),并交给指定人员。此外,在深圳罗湖口岸和珠海拱北口岸,经常有大量的“水客”携带小额现金出入境,帮助地下钱庄和境外赌场跨境转移资金。

四、反映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不高,资金交易习惯落后。突出的表现是,部分公众没有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随便将身份证件有偿或无偿地出借或出售,给洗钱分子合法开立洗钱账户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我国部分地区虽然经济发达,但仍固守着落后的现金交易习惯,增大了交易成本和风险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

(二)部分金融机构对高管人员缺乏监督,内部风险控制滞后。例如,广东开平中行“10·12”案、黑龙江河松街中行高某案都反映出了银行内部对高管人员的监督缺位。此外,部分商业银行采用强制员工摊派、提高信用额度、加长免息期等方式扩大信用卡经营规模,而忽视相应的身份识别;大力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非面对面”交易方式,而对其中潜在的洗钱风险缺乏相应的控制;更有甚者,为了创造吸收存款业绩,放松审核制度,为洗钱分子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严重,共享程度低。例如,客户身份识别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金融机构控制经营风险的有效手段。然而目前某些政府部门过分强调部门利益,使金融机构难以获得权威信息来充分核实企业和个人身份证件的真伪。此外,某些对反洗钱资金监测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如海关出入境信息、证券股东信息等,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影响了反洗钱资金监测甚至打击洗钱犯罪的有效性。

(四)有些地区盲目招商引资,忽视投资质量。某些地区通过各种优惠甚至奖励政策来吸引投资,很多不法分子便从中渔利;有的地区一味强调投资规模,忽视对资金来源的审核,一些不法分子就以投资商的身份大肆进行洗钱活动。例如大毒枭刘某就曾化名在广西桂林以投资名义清洗毒赃数百万元。[13]

五、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

统计显示,破获洗钱案件的线索来源非常广泛,其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有关部门通报、公众举报、与有关部门的联合行动、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管以及新闻报道等。其中,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人民银行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约占线索来源总数的43%;其次是有关部门的通报和公众举报,分别约占总数的22%和18%。根据以往工作的经验,并结合目前的主要问题,今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如前所述,公众举报是洗钱案件线索的主要来源之一,同时公众往往也容易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因此应加大反洗钱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共同关注反洗钱。首先是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洗钱犯罪的危害,说明反洗钱对反腐、禁毒、反恐等工作的积极作用,使社会公众支持反洗钱;其次,提醒公众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不要将身份证件出借或出售;最后,倡导安全、先进的交易方式,尽量减少现金交易。

(二)加强反洗钱监管,使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控制风险。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是发现涉嫌洗钱线索的最主要来源,同时金融机构往往也存在一些漏洞,给洗钱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对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监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前沿防线作用。首先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监督,严格内外部审批程序;其次,督促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服务的同时,建立配套的反洗钱内控措施;最后,加强风险控制,倡导稳健的经营模式,使金融机构健康发展。

(三)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合理使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也是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手段。一方面,应允许金融机构合理使用政府部门掌握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和居民身份信息,更加准确地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另一方面,反洗钱部门应与反腐、经侦、禁毒、缉私、反恐等部门加强合作,合法、合理使用各部门的信息资源,为有效打击洗钱犯罪、腐败活动以及其他犯罪活动打开新局面。■

[1] 本文选取我国近年来发生的100起典型案件。选取典型案件的标准主要有:犯罪类型较有代表性、或涉案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大、或目前已经有判决结果。在这些案件中,有部分案件以洗钱罪宣判,有部分案件以其他相关罪名宣判,但案件本身都是典型的洗钱犯罪案件。

[2]重庆晏某受贿、付某洗钱案。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某受贿、其妻付某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经查,晏某在任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工程招投标收受贿赂共计2226万元;其妻子付某将晏某受贿所得部分款存入以其本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以其本人和朋友雷某名义购买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和保险,以本人及他人名义在重庆城区购买房产7处。此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

[3]上海潘某团伙洗钱案。2007年10月22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潘某等人洗钱案一审宣判,判决潘某等4名被告人犯有洗钱罪,刑期自两年到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不等。经查,2006年7月初,为帮助台湾人“阿元”转移网上银行诈骗赃款,潘某、祝某从卡贩子杜某处以150元一张左右的价格购买了大量的银行卡。此后,“阿元”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多人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等资料,然后将资金划入潘某通过杜某办理的67张银行卡内,并通知潘某取款。接到“阿元”通知后,潘某自己或者指派其余三名被告人通过ATM机或者银行柜面提取现金,扣除事先约定的份额,然后按照“阿元”的指令,将剩余资金汇入“阿元”指定的账户内。经查,“阿元”划入上述67张银行卡内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这些银行卡内还被通过汇款的方式注入资金人民币17万余元。潘某、祝某、李某、龚某于2006年7月至8月期间,在上海市使用上述67张银行卡和另外27张银行卡,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08.6万元,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该案是上海地区首例以洗钱罪定罪判决的案件,是《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法院宣判的第一例洗钱罪案件。

[4]北京丁某特大职务侵占洗钱案。2006年7月25日,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捕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国有控股航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型项目部副总。2005年初,香港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将A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B公司代理,可给予丁某最低2.5%的好处费,丁遂将A公司在巴基斯坦、阿联酋的运输项目分包给B公司。2005年

4、5月间,丁某持因私护照前往香港并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由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入该账户。随后,丁某将资金从香港某银行汇至本人及其父母、妻子在北京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共结汇1,000余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丁某及其妻的名义购买两套房产,30余万元用于购买一部奥迪汽车,其余款项划入个人账户。

[5]福建泉州蔡某等人洗钱案。2005年5月9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中马(马来西亚)联合破获的“5•12”特大跨国制贩毒案,对蔡某等15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罪、贩卖、运输毒品罪以及洗钱罪分别追究上述15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查,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蔡QH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QH的指使下,其叔蔡HZ、其堂弟蔡JL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蔡HZ、蔡JL将大部分赃款转出,用于购买车辆及竞选村长等。至2004年6月案发时,蔡HZ、蔡JL2人为贩毒分子洗钱1014万元人民币。

[6]广西北海黄某走私洗钱案。2006年3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全国沿海最大的一起香烟走私案——北部湾特大香烟走私案一审宣判: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主犯黄XT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5年到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额9,83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等11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8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XT等13人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判决,对黄某的洗钱罪判决,并对另外两名被告人依法改判。经查,2001年至2004年期间,黄XT等人从越南四屯经北部湾海域走私了大量香烟至广西合浦县。走私香烟入境后,黄XT等人将其运至广州、深圳等地,并交由黄ZF(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西高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等人组织销售。黄XT等人将从越南走私入境的香烟交易交由黄ZF等人销售的同时,指令黄ZF等人将销售走私香烟所得款项,交由黄某通过非法途径汇到黄XT等人指定的香港账户。黄某明知黄XT等人请托其汇转的款项是走私香烟所得,仍向黄XT等人提供其以虚假身份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翠竹支行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文锦支行分别开设的系列账户。在黄XT等人将走私烟款转入上述账户后,黄某指使他人协助从银行账户中分散提现,并将提现的资金交给“阿南”(姓名不详)转往黄XT等人指定的香港信兴国际贸易公司和永兴国际贸易公司在香港的银行账户中,以代黄XT等人支付走私香烟的货款。经司法会计鉴定证实,从2003年5月27日至2004年8月26日,黄某替黄XT等人清洗的走私犯罪所得约合1.13亿元人民币。

[7]上海罗某特大地下钱庄案。2007年8月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罗某地下钱庄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等4名被告人通过中国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账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余元人民币。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罗某、莫某、李某和陈某4人有期徒刑14年至9年不等,其中新加坡籍被告人罗某、莫某、李某被并处驱逐出境。这是目前我国法院认定洗钱金额最大的地下钱庄案。

[8]广东开平“10•12”银行内部人员洗钱案。2001年10月12日,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余某等三人潜逃境外,震惊全国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10•12”案浮出水面。在此案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内部人员盗取联行资金作案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经查,1982年,余某正式进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先后任信贷部副主任和主任,后来升为副行长、行长。早在余某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余某与“二许”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12月,余某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2006年3月31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2009年5月6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二许”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他们的妻子也分别获刑8年。

[9]四川成都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2008年8月1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脱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经查,2006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000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1,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000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

[10]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2009年1月13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震惊全国的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二审宣判,李某二审被判处死刑。经查,李某1998年初调任郴州公积金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4年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由于此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关当地40万名城镇职工切身利益,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11]江苏无锡段某等人走私洗钱案。2008年10月13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段某走私洗钱案一审宣判:认定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认定被告人段某犯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经查,王某,男,系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段某,女,系常州市永康废旧塑料回收有限公司主办会计。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无锡地区10多家化纤企业销售用于生产原料的废塑料数万吨,销售价格每吨7300-7900元人民币,而向海关报关时报成每吨500美元,偷逃国家关税。已查证的销售材料共计7000多吨,偷逃进口环节税款590多万元人民币。根据王某的要求,无锡地区化纤生产企业向海关报关的每吨500美元的货款及税款通过正常外汇渠道对外支付;剩余部分货款则通过由王某指定国内的段某等5人负责帮助收取。即这些企业将款项汇至段某等5人个人结算账户后,后者再根据王某指示,以提取现金汇款或直接以卡卡转账汇款方式,将资金汇入王某指定若干异地个人结算账户上,再由上述异地个人结算账户所有人与境外收款人交割完成资金的收付。通过上述手段,泰国永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王某转移走私赃款合计3486多万元,经司法部门核定,段某洗钱数额共计153万元。

[12] 携带出境的方式可以是通关。在有些边境地区,便民可以直接进入缅甸境内,根本不需要通关。

[13]大毒枭刘某制贩冰毒洗钱案。2007年6月2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震惊全国的刘某等人毒品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刘某因犯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同案人郭某因犯制造、运输毒品罪被判死缓,帮助刘招华逃匿、转移赃款的李某等人因犯窝藏、转移赃物罪也分别被判处五年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1995年至1999年,刘某先后伙同郭某、陈某等人在福建省福安市、广东省普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等地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约12.675吨,并将部分毒品甲基苯丙胺运到广州、普宁等地贩卖。刘某从中获利人民币3,100多万元,并以化名开设账户存入银行,用于购买房产、厂房等。从2001年9月至2003年上半年,化名“李森青”的刘某先后创办了桂林市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桂林森森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并在桂林市的临桂、龙胜两县投资千万元。其中包括租赁临桂县国营凤凰林场,计划总投资达3亿元。

(《当代金融家》2010年第2期,《中国洗钱犯罪案例剖析》(群众出版社)代前言)

对于洗钱犯罪的预防

预防洗钱犯罪,营造和谐社会(推荐)

谈洗钱犯罪的侦察思路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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