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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质量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为监督抽查检验、统一监督检验和跟踪监督检验三种方式。

第四条 股份公司委托下列检验机构承担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

(一)国家、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二)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三)经国家计量认证或计量认可合格的专业检测实验室。

第五条 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在执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徇私情,不得泄露抽查目录和被抽检单位、随意更改抽检项目和蓄意刁难被抽检单位,要确保数据准确可靠。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计 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反映生产产品或采购产品的质量问题,和提出对有关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抽查的建议。股份公司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前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报送下一年度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建议书》(见附件1)。

第七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各专业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针对股份公司生产产品和采购物资的质量状况和有关单位或个人及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议,选择涉及健康、安全、环保、节能问题以及质量问题突出的产品,制定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并下达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

第八条 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对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内容保守秘密。

第九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变更、调整,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商有关专业分公司后通知各有关检验机构。 第十条

根据需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商有关专业分公司后,可随时组织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对相关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一条

根据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的安排,各有关检验机构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出具的《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见附件2)和本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生产环节、储运环节、销售环节或用户中抽取样品,抽样之前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

第十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同时通知地区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地区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抽样方法应符合产品标准或国家抽样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后应当场封样,并应有详细的抽样记录。被抽样单位的陪同人员应在抽样单上签字,被抽样单位应在抽样单上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抽取的样品需要由被抽样单位协助送样时,被抽样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样人员封样的样品送到检验机构。

第十六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所抽取的样品,由被抽样单位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 被监督抽查单位拒绝抽样时,抽样人员应要求被抽查单位出具拒绝抽样的书面材料,或由抽样人员对拒绝抽样的人员、时间、地点及原因等情况做详细的记录,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抽样人员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干涉和阻碍质量监督抽样人员的正常抽样工作。

第四章 检 验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股份公司企业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二十条

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结果,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检验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分公司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跟踪监督检验中,如样品在运输或流通领域出现质量问题时,要进行综合分析,判定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和原因,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分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对监督抽查产品的检验,应有详细的记录,检验的原始数据资料应归档,保存3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样品检验后,检验机构应对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必须将样品退还被抽样单位按其意见妥善处理。一次性消耗样品由检验单位直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样品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将《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见附件3)和《检验报告》,以挂号信函及时寄送被检单位。样品检验不合格的,要用快件通知被检单位。

第二十五条 被检单位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后15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接到被检单位的书面意见后,应在15日内进行核查,确认无误的要作出书面答复。发现有误的要进行更改,或重新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检单位,同时抄报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二十七条 检验机构在完成监督检验工作以后,应在30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同时抄送股份公司有关专业分公司质量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检验报告》要内容具体、栏目清楚,数据准确,一式五份,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五章 公 报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报送的《检验报告》,定期在股份公司内部发布《质量通报》。

第三十条

凡《质量通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其生产单位若属股份公司,应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应向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提交复查申请,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销售;生产单位若不属股份公司,各地区分公司一律不得采购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对《质量通报》公布的不合格产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将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档案,并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监督检验。

第六章 复 检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接到生产单位复查申请后,下发《股份公司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见附件4),通知原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第三十三条 检验机构接到《股份公司产品质量复查检验委托书》后,应按其原检验方案对被检单位进行复检,并将《复查检验结果报告》报送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同时抄送被检单位。复查检验的费用,由申请复查检验的单位支付。 第三十四条 复查检验结果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质量通报》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质量安全环保部(盖章) 年 月 日

1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统计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节能节水监测管理规定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优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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