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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2 20:15:4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派遣岗位、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第一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在本协议附件一所列岗位的用工,由乙方派遣。具体用工岗位和人数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甲方用工的期限为 。

第三条 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派遣足额并满足甲方岗位任职要求的劳动者向甲方提供服务。具体的岗位及其对应的被派遣劳动者姓名、基本情况清单,由乙方另行制作,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二、附件三。

二、劳务派遣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2、甲方应承担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

3、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4、被派遣劳动者的体检费等;

5、被派遣劳动者在为甲方提供劳务期间,医疗期、工伤期、三期(即女性劳动者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产生的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用人单位)支付全部费用。

6、其它费用等。

第五条 费用的标准及支付方式:

1、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由甲方确定,并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报酬单;

2、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乙方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所规定的标准通知甲方;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为 元/月/人。支付方式为 按月转帐支付 ,支付时间为每月的 10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4、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由乙方直接划入以劳动者名义开立的工资账户;乙方的划账的日期为每月的 15 日(遇公休日、节假日支付日期顺延)。

5、被派遣劳动者个人需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代扣代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六条 甲方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所从事的工作,被派遣劳动者须按甲方业务规程、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有关要求工作。

第七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

第八条 乙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事项,甲方有权监督。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在本单位范围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调整的,乙方应当提出书面异议,并向甲方提供其他合适人选。

第十条 甲方有权利监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导致甲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乙方因此依法解除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依法需要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乙方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可以就上述已支付的金额要求甲方追加派遣费用,并向甲方提交已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证据;如证据查验属实,甲方应在收到追加要求5个工作日被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不能折扣乙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乙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甲方因客观情况变化,决定取消派遣岗位的,又没有其他岗位提供给派遣劳动者工作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后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十二条 按照乙方派遣的实际岗位人数按时足额支付派遣费用并取得付款 后的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在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名单前,有权以书面形式并提前三十天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服务的具体要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素质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业务布置、劳动技能、劳动纪律、日常考核方面的事项。有权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指挥调度,对其进行合理的岗位调配。

第十五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和业务需要随时提出增加被派遣者数量的要求。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减少被派遣劳动者数量和更换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六条 制定相应的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组织纪律、新酬体系及分配等。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劳动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从事业务工作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被派遣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八条 甲方应科学制定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加班,确因工作需要被派遣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九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亡等,甲方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理,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押金由甲方垫支,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甲方对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有权退回乙方,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有权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或不补偿。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标准、要求和数量,提供合适人选甲方考核,经甲方审验候选人及相关材料后,由甲方决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

第二十三条 乙方须在甲方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人选之日起30日内,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甲方处,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按时足额获得派遣费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正式发票。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甲方的需要和要求提供相关的人事、劳资服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需要派遣劳动者并定期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有效的跟踪维系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派遣前的政策、法律教育,职业道德培训,提供必要的建议和指导,并如实介绍乙方情况。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当在受到甲方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五个工作日内,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扣除依法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费用后转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账户,并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的支付情况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人员时,应向甲方如实提供“婚姻状况”及“三期”情况,生育情况。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应在30个工作日办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保险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负责管理被派遣劳动者所有人事、档案、劳资和保险事宜。

第三十二条 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计划生育宣传、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中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乙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四、保密条款

第三十四条 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自本协议生效后,应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书面同意后授权,不得披露、使用后处置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关系甲方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甲方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甲方岗位时,应向甲方交回有关文件资料、培训教材(有商业秘密的)、办公设备等。

第三十六条 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乙方,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1、未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未按照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足额交纳各项社会保险的;

3、乙方或者被派遣劳动者违反本协议的保密约定的;

4、被派遣劳动者与其他第三方存在劳动争议的;

5、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乙方未按照约定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等支付情况及时书面告知甲方,经甲方提出更改要求,乙方仍未改正的。

7、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和其他费用的,甲方要求期限支付,乙方在期限内仍未按照约定支付的。 第三十八条 甲方有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召回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1、未按时足额要求支付派遣费用,且逾期支付打一个月的;

2、甲方提供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工作要求威胁到被派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的;

3、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

第三十九条 因一方过错造成本协议无效的,或者一方无本协议约定的正当理由,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的,由过错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元,并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第四十条 因一方的过错行为造成另一方损失的,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另一方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申请费、签定费、差旅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四十一条 因乙方或被派遣劳动者的过错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由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协议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四十二条 在劳务协议履行期间,因生产、工作任务发生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因国家政策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第四十三条 劳务协议期限届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协议期限届满,如双方未续鉴劳动协议,双方协议关系自然终止。

七、其他

第四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类应由劳动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用,由乙方依法缴纳。如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所 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一概不予负责。

第四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亡、伤残或患职业病的,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12小时被告知乙方,并协助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六条 乙方应把本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甲方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第四十七条 乙方的被派遣劳动者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劳动争议及纠纷,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向劳动行为发生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情况变化时,双方可协商修改、补充或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四十九条 如本协议有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补充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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