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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3: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用工单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乙方:(派遣单位)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帐号: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以劳务派遣的形式为甲方提供优质劳务派遣服务,建立并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人事劳资、社会保险及相关劳动事务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框架协议,具体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数量、派遣期限等由甲方与乙方在本协议确定的原则下签订。输送频率根据所组织的人员状况及甲方需求紧急程度而定。

第三条 乙方在向甲方派遣劳动者时,应依据法律、法规,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至甲方工作。

第四条 本协议及其相关附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条款内容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悖时,以新的法律、法规为准,并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变更。

第五条 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条 如因甲方的违法行为给派遣员工造成损害导致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二章 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第七条 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向乙方提出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条件组织招录,也可由甲方向乙方推荐派遣员工。

第八条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员工进入甲方前必须在甲方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合格。

第九条 协议期间内,派遣人员若有增减,双方应及时变更《劳务派遣人员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明确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方式以及劳务报酬等)。

2、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

3、自派遣员工至甲方报到之日起,对派遣员工实施用工管理。监督、检查、考核派遣员工的完成工作情况,并受乙方委托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5、可以根据确定的用工期限,要求乙方依法与首次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

6、甲方出资对派遣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的,甲方有权与派遣人员签订培训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及违约责任,并书面通知乙方。

7、对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索赔,乙方有义务给予协助。

8、对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1、在确定推荐派遣员工名单后,应于5日内,将名单交由乙方审核办理录用以及派遣手续。

2、对派遣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3、为派遣员工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负责对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安排派遣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做好防治职业病措施,并应在其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对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原则。

6、派遣期间,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按时足额支付每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员工报酬、社保费用等。甲方无乙方认可的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结清费用而延迟支付付款:延迟支付管理费及员工报酬的,逾期 30 日以上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款1‰的比例加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因甲方逾期付款造成劳动争议等纠纷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延迟支付社保费用,导致当月社保未按期缴纳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第十二条 乙方享有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有关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的派遣员工合法权益。对甲方违法、违约侵犯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回复乙方。

2、派遣员工由于甲方原因而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配合,提供相关证据。

3、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有权拒绝甲方的违规操作要求,如因该违规操作

造成乙方或乙方派遣员工损害,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有权敦促甲方按时足额支付管理费用及员工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乙方必须与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按乙方所在地的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并将与被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提供给甲方一份。

2、根据本协议和附件的约定,为派遣员工办理合法的录用、派遣以及退工等手续。

3、告知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派遣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以及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等;

4、接受处理甲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可退回情形而退回的派遣员工。

5、教育派遣员工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管理,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按照操作规范要求安全生产,努力工作。

6、当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调整,以及派遣员工个人资料等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7、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劳务费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和相关的事故处理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处理。

8、按时向派遣人员支付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个人所得税,如甲方已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却由于乙方不如实按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引起的劳务纠纷,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提供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签收单或银行回单的复印件,以及为被派遣劳务人员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有效单据的复印件。

9、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伤残、死亡的,由乙方按照社保缴纳地的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协助派遣员

工理赔事宜。派遣人员由于工伤产生的费用中,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务院第586号令修改过的《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由乙方承担10%,甲方承担90%。

10、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发生的伤亡事故,乙方负责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处理事故,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全部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1、在乙方权限范围内,为甲方及派遣员工出具相关证明。

12、根据相关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动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以及劳动资讯信息。

第四章 退工

第十四条 本协议约定的派遣员工派遣期满,甲方不需要该员工继续提供派遣服务的,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约定结清派遣员工在职期间工资、社保费用及管理费。

第十五条 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但应当向乙方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在20日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或身体不合格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业务规程或劳动纪律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不遵守生产规范、工艺规程、质量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2000元及以上)的;

5、派遣期未满,派遣员工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 6.派遣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在协议期限内,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将其退回乙方,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派遣员工本人。

1.不能胜任甲方所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甲方岗位工作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按国家规定计算)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任务减少、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企业搬迁、改制、转让等,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务协议达成一致的。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将乙方派遣员工退回乙方,期间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为派遣员工发放工资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派遣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派遣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4、派遣员工因工负伤,在停工留薪期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法定事由,甲乙双方不得将派遣人员退回或调回,给对方及派遣人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因甲方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如符合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关于辞退员工规定的情形,需要进行经济补偿、补助的,甲方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发放金额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

第五章 费用及其结算

第二十条 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的派遣员工费用,其计算方法包括以下各项:

(1)劳务派遣管理费:

1、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用工要求条件组织招录的派遣员工,按每人每月 70 元。

2、由甲方向乙方推荐的派遣员工,按每人每月 30 元。 收费类型在《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中注明。 (2)派遣员工的工作报酬。 (3)派遣员工的社保费用。

每月应支付的劳务派遣管理费=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派遣服务费标准/人〃月×时间系数(当月派遣期不超过半月的,时间系数为0.5,当月派遣期超过半月、不满一月的,时间系数为1。)

当月实际使用的劳务人员数及日期以双方签字盖章的《劳务派遣人员清单》上的人数、日期为准。

第二十一条 支付时间和方式: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将派遣员工上月的工作报酬、劳务派遣管理费及当月保险费划到乙方指定帐户上,乙方收到后5个工作日以内将派遣员工工资总额、保险费和管理服务费正规税务发票送达甲方。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上述款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个人收入所得税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甲方停工期间、派遣员工患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间以及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支付。

第六章 协议期限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期限为 壹 年,自 2012 年04月01 日至 2013 年 03月

31 日止。协议期满,双方若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同一个协议期限。

第七章 协议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协议,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协议而无需支付对方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应就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如其中一方提出不再续约的意向并经双方达成一致后,乙方将不再向甲方派遣新的劳务人员,但本协议终止期限应顺延至乙方所派遣的最后一批劳务人员的派遣期终止日期。如未及时办理协议终止或续订手续,协议到期后,甲方仍继续使用劳务人员的,则视为双方已续订同一期限的协议,双方应及时补办续订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双方营业执照(社团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等资质证明资料。

2、《劳务派遣人员清单》。 3.其他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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