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现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 向贵局申请办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并提供如下材料:
□如从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出口备案登记或未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已在外汇局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的,只需提供:
1、加盖有出口核销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进出口企业已备案章” 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及持有《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的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如已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只需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此致。
核销联系人:进口单位(盖章)
电话:手机:法人代表签字:
邮编:传真:年月日
注: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修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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