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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名录登记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06 08:34:2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修改版)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经批准,已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现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 向贵局申请办理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并提供如下材料:

□如从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出口备案登记或未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已在外汇局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的,只需提供:

1、加盖有出口核销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进出口企业已备案章” 的“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外资企业及持有《进出口 企业资格证书》的中资企业可不提供)。

□如已在银行办理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业务的,只需提供:

1、有效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

此致。

核销联系人:进口单位(盖章)

电话:手机:法人代表签字:

邮编:传真:年月日

注: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推荐第2篇: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

一、货物贸易外汇名录登记

提交材料:

(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入》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五)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程序:先申请、再验收、后审批。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

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推荐第3篇: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流程

经外汇局登记列入“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资格的具体体现,企业名录由外汇局依法登记。企业办理名录登记,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网上开户及系统密码、用户名领用登记工作。

1、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

(4)海关登记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盖公章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的名录登记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因行业或经营特殊性存在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观需要的,应在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需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复印件盖公章

3、保税区监管区域企业的名录登记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需持《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核查科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企业名录登记办理注意事项:

1、外汇局按照下列原则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质证书在有效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已按规定进行年审;

(2)企业注册地址为本外汇局管辖范围;

(3)资料完整且表面真实性;

(4)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2、8月1日起,来办理“货物贸易名录登记”的企业统一纳入“辅导期企业”管理

(1)外汇局为企业办理名录登记时,在监测系统中手工设置辅导期标识,辅导期结束后监测系统自动删除该标识。

(2)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3)辅导期企业不纳入总量核查,外汇局对其实施专项监测。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书面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辅导期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企业名录信息变更办理流程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名录变更申请书”格式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业务受理科”办理名录变更手续。注:企业提供的名录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如果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可以按规定注销企业名录。

表格下载:

附件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

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

附件3-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申请书

地址:大庆开发区秀水路7号人民银行外汇管理科联系电话:04596100613

推荐第4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工商(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因 的原因,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年月日按照规定进行地址变更,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联系电话:

年月日

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推荐第5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社旗县工商局:

张三农机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2月1日注册成立,法定负责人张三。业务范围:粮食、林果、蔬菜。

由于业务需要,常带营业执照外出,辖区工商所多次以电话、短信形式通知,由于工商法规学习不够,对企业公示年报认识不到位,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公示2015年度申报,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公司已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特此申请

社旗县张三农机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推荐第6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沁县 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因

**************

的原因,未在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 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

* 年

* 月

* 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某某企业(公章)

推荐第7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申请书

东营市东营区工商局:

我公司因财务人员工作交接失误的原因,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我单位已于2016年10月27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17日

推荐第8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____________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未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报送公示_______________的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武汉东湖格林酒店(公章)

推荐第9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____________市场监管局:

我单位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原因,未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报送公示_______________的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武汉东湖格林酒店(公章)

推荐第10篇:外汇局备案程序

一、出口单位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出口企业需要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事前必须办理登记备案。

审核资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于何时取得出口经营权、申请办理开户备案等,申请书上须有企业主管部门(即所属镇外经办)加具意见及盖章);

2、介绍信(主要内容是介绍企业委派前来登记备案的业务员的身份,要求填写业务员身份证号码);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亦可)正本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7、《企业基础档案信息登记表》(“表格下载”第(62)项)。

8、凡是企业性质为“中资私营企业”、“中资个体企业”以及“其它经营组织形式”的出口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正本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户口本正本及复印件;

(3) 核销员身份证、户口本正本及复印件;

(4)办公场所物业权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正本及复印件;

(5)出口购销合同或代理合同;

(6)属于代理出口的贸易公司提供委托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方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

注:上述所有资料复印件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五、核销单申领

业务内容:企业需要在出口报关前领用核销单。

审核资料:

1、《出口收汇核销单领单、交单手册》(办理出口单位登记备案时由外汇局发放);2、《企业核销员身份证明》(“表格下载”第(7)项,必须为前来领单的核销员本人);

3、操作员IC卡(企业到外汇局领单前必须先在电子口岸申请领单份数,新企业首次领单最多不超过5份);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章(企业自行刻印,规格6×1.8cm,上下两行,上面是企业名称,下面是组织机构代码);

5、如企业是第一次领单,还需出示一份出口合同原件(《加工贸易批准证》或购销合同);

四、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

业务内容:需要办理进料抵扣的监管贸易合同,在办理出口核销业务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审核资料:

1、《出口核销进料抵扣合同报告表》一式两份(“表格下载”第(21)项,签名必须为手签,不能打印);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海关登记手册正本及复印件(联网监管企业提供《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外汇核销批准证》),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十三、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认证

业务内容:企业向海关电子口岸中心申办 IC 卡后,需要到外汇局办理电子认证。审核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操作员 IC 卡(企业需先用法人卡在电子口岸申报相关认证事项)。

第11篇:外汇局备案指南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一、出口单位备案登记

出口单位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在有贸易出口业务前,应当及时到注册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即成立时间、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时间、企业性质、规模、人员、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以及年创汇能力。)

2、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或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企业进出口IC卡(金钥匙卡);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第一次领单的还应提供出口合同)

注:⑴ 以上材料均需用A4纸打印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⑵ 企业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到外汇局,由外汇局领导向其进行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提示,并签订自律管理公约。

⑶出口单位在外汇局备案登记的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海关等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后一个月内,持有关部门变更通知,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手续

1、出口单位在到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前,应当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核销单申请;

2、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持领单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及出口合同复印件(初次领单时提供)。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当办理签领手续。

4、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5、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错填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三、出口报关前的口岸备案

1、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2、出口单位填写核销单应当准确、完整,并与海关出具的出口收汇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3、出口单位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式,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内容,保证报关数据的真实、完整。

四、企业网上交单

1、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应当及时《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2、出口单位进行网上交单时,应对该核销单、报关单的电子底帐数据进行认真核对;核对无误、网上交单成功之后,方可持纸制单证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出口收汇核销

1、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按照出口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及报关单注明的成交总价,

及时、足额地收回货款。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远期收汇项下的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2、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

3、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规定的核销凭证(如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时,须如实填写《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

出口单位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时,应按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⑵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⑶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⑷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⑸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5、对于以外币现钞结算的出口收汇,出口单位应向银行办理结汇,不得自行保留或存入银行。

六、差额核销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单笔收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2000美元,单笔收汇小于报关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应当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办理差额核销报告时,除应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核销凭证外,还应当提供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差额原因说明函,以及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差额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差额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我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6、因进口国汇率变动产生收汇差额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

7、因溢短装产生差额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的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8、因其他原因产生差额的,提供外汇局认可的有效凭证。

七、退赔外汇

出口项下发生退赔需向进口商支付外汇的,出口单位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冲减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实绩并签发《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汇手续。

出口单位申请退赔外汇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外汇局提供证明材料:

⑴ 未出口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执行合同的,提供出口合同、终止执行合同证明或退赔协议、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⑵ 已出口报关且已收汇,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⑶ 已出口报关并收汇且已办理核销手续的,提供出口合同、退赔协议、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或税务部门出具的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若为退货赔付的,还应当提供注明“退运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⑷ 境外将货款错汇入境内未核销的,提供情况说明、外方要求退汇函件、核销专用联或银行出具的收账凭证。

八、逾期未核销监管

1、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超过预计收汇日期30天未办理核销手续的,视为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

2、外汇局对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企业进行定期催核,签发“催核通知书”,并向出口单位提供“逾期未核销清单”。

3、出口单位接到外汇局“催核通知书”后,应当对照“逾期未核销清单”进行认真清理,核对、确认数据,及时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九、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证的处理

1、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

⑵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⑶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联挂失、补办申请。

2、对遗失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属于境外收汇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境外收入申报单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⑵属于境内收汇(不需要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出口单位应当凭书面报告、出口收汇结汇/收账通知的出口单位留存联或银行出具的证实出口单位结汇或收账情况的书面说明,向外汇局申请补办。

3、对遗失进出口报关单的,出口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一年)内的,出口单位书面向报关地海关申请补发;⑵超过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储存期限,且自出口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分别报所在地外汇局和原签发海关审核确认。

十、出口单位核销档案管理

出口单位应当对以下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

⑴ 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核销专

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⑵ 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告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⑶ 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出口单位应当定期将核销资料整理成册,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12篇: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材料)

移出异常名录申请书

银川技术高新开发区神州工商所:

我公司因人员变动未及时网报公示的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公司已整改,按照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公司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宁夏三利投资有限公司(公章)

2017年6月15日

第13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市场监管局:

我富邦永晔(北京)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单位因办理此事人员疏忽忘记申报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

的原因,未在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公示2015年度的年度报告,被贵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现我单位已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按照规定补充履行年报公示义务,特向贵局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附:我单位已补充履行年报义务的证明(公示系统打印的企业年度报告证明)

(公章)

第14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因本公司(注册号:320583000XXXXXX)经办人员工作疏忽,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时间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报并公示2014年度年报情况,导致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目前公司正在办理签订合同无法办理,为此特申请将本公司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以便办理其他相关业务,请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201 年

第15篇: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工商局您好:

我公司(*****有限公司)因2017年工商年检填报错误被列入异常名录,股东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填报错误:朱国利以货币认缴出资110万元,于2014年8月11日前缴齐,实缴出资额11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4年08月11日;资产总额11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10万元;从业人数10人。正确的填报为:朱国利以货币认缴出资110万元,于2024年8月06日前缴齐,实缴出资额0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0;资产总额0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0万元;从业人数1人。现在已经更正完成,申请移除经营异常名录。

******有限公司

2017年05月17日

第16篇:异议登记申请书

异议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嘉公司);经营住所地:涞水县东大街4号院;法定代表人:祁宝有,执行董事。

产权人:北京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投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9-208号;法定代表人:董秀茹,执行董事。 申请请求:申请对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涞水县府前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

事实和理由:

1、异议人旭嘉公司系在石家庄市工商局注册设立并经市建设局颁发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号:130100000341370。

2、旭嘉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宝有经过前期准备及谈判,于2010年4月15日与华投公司订立《关于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一份,同年5月15日,三方(含中间人郭柱)就前述《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并于同日由华投公司向祁宝有出具不可撤销的授权书(详见附件)。上述文件规定:由祁宝有作为投资商投资经营涞水县府前街2号桥以北旧城改造项目,乙方祁宝有独立经营核算该项目,自负盈亏,承担该项目产生的所有税费和所有建设开发成本,承担因该项目产生的所有法律和经济责任,由甲方即华投公司对分公司即乙方祁宝有出具独立运营的授权书,独立经营华投公司涞水分公司,此授权至上述项目清算各方利益分配完毕终止。

上述协议签订后,旭嘉公司立即依约投资和进行独立经营项目工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府前街北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拆迁补偿、办理土地使用权各项报批手续和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建设等各项工作。

3、但就在旭嘉公司祁宝有认真依约独立经营项目、建设工程和其它各项工作顺利进展当中,华投公司董秀茹擅自注销涞水分公司,撤销祁宝有涞水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假称分公司印章作废,重新成立所谓涞水第一分公司并由董秀茹担任负责人,意图独吞我旭嘉公司近五千万投资和整体项目,并采取乱签合同、打砸我经营场所、撕毁文件、到处招摇撞骗等手段,严重干扰这一民心工程和涞水县重点工程的开发计划。

华投公司表示,双方已经不能再继续合作,认为丧失了合作基础,要求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4、旭嘉公司认为,华投公司在签订第一份协议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 1

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更在旭嘉公司已经履行约定义务后具备产生经营效益时突然提出终止与我旭嘉公司间的合作,致使项目进展受到严重影响,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形下,旭嘉公司现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我旭嘉公司是该土地及地上建设项目真正的实体权利人。

5、祁宝有虽然是以其个人名义与华投公司和第三人郭柱签订合作协议,但他是我公司发起人和法人代表,我公司成立后对前述合同已经予以确认,并已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和履行了合同义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公司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订立的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我旭嘉公司成立后九个多月来多次催告,但华投公司消极拖延办理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华投公司现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不能真实反映现产权(用益物权)真正权利人情况,为此,我公司只能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等法律规定,申请贵局对2010年9月20日和2010年10月14日登记在北京华瑞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涞水县(2010)国字第26号、第28号两宗土地使用权进行异议登记(总面积94633.71㎡)。

我公司保证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异议事由对名义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法院受理诉讼的材料提交登记机构。我公司保证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异议登记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旭嘉公司已决定向法院起诉华投公司,故贵局应在旭嘉公司诉华投公司案的判决生效后再行根据判决书对异议登记进行处理,在此期间贵局不得根据华投公司或其它单位与个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出租、抵押和地上建设手续。

另外,如果华投公司与其他单位凭籍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至贵局申请过户,那么基于上述旭嘉公司的起诉,为避免法院法律文书间的矛盾和冲突,也应由审理旭嘉公司诉华投公司案的法院与前述调解书、判决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法院进行商洽、确定有关处理后,贵局方得根据商洽确定的方案进行异议处理登记。

综上,特申请贵局尽快进行异议登记,以维护我旭嘉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

涞水县国土资源局

异议人:河北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2

第17篇:户口登记申请书

户口登记申请书

合肥**派出所:

尊敬的各位领导

您好!我是贵辖区内**路68号**花园*栋*室住户**,生育一女**,因在生育期间原户口所在住所拆迁重建;回迁房于近期才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得以办理户口;现申请将所育之女**登记入户,请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10月16日

第18篇:成立登记申请书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申请书

铜仁市民政局: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于2012年3月经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成立,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向你局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 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二、办学规模:

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开展各级各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技能培训;

3、根据学员需要,开展各级各类培训

三、注册资金:叁拾万元

四、培养目标: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学员通过培训,达到培训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

2、根据学员的要求,开展各级各类培训,达到教学预期的目标。

五、举办者概况:(详见附件)

1、拟办学校名称: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联系方式: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5号碧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四楼、五楼

邮编:554300 联系电话:18722996628

3、法定代表人:陈昌勇 身份证号码:52011319820421041X

4、拟聘任校长:陈昌勇 身份证号码:52011319820421041X 副 校 长:朱 婷 身份证号码:522225197610302043 教务主任:汤英萍 身份证号码:522225196312280023 办公室主任: 余永松 身份证号码:522129198409294015

出 纳:罗立娜 身份证号码:522221198602254925

5、举 办 者: 陈昌勇、朱 婷、汤英萍

6、主管部门: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详见附件)

七、招生对象:

1、农村户口的初、高中毕业未能进入更高层次学习的学生;

2、农村户口的年龄在16-50周岁的失业或未就业人员;

3、农村户口的年龄在16-50周岁的农民人大代表、党代表、村干部、科技示范户、养殖、种植大户等;

4、根据学员要求而开设的短期培训班学员不受任何条件限制。

八、开设专业(工种):

计算机录入员、计算机操作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果茶桑园艺工。

申请人:

2012年03月22日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学 校 章 程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筹)

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贵州省铜仁市博大职业培训学校 。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推广各级各类技术培训,促进就业。以农业技术培训为突破口,振兴贵州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登记管理机关是:铜仁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铜仁市碧江区共青路15号碧江区人力资源市场四楼、五楼。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陈昌勇、朱婷、汤英萍。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叁拾万元 ;由朱婷出资贰拾万元、汤英萍出资壹拾万元,二人共出资叁拾万元。

第九条 开设专业(工种):

计算机录入员、计算机操作工、蔬菜园艺工、家禽饲养工、家畜饲养工、果茶桑园艺工。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董事会,其成员为 5 人。董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 3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董事协助董事工作,董事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指定的副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校长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1人。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昌勇 。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2年3月22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成员签字:

铜仁博大职业培训学校(筹)

第19篇: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

县国土资源局:

中洞完全小学于1955年经当地政府划拨大石桥乡洞尾村9378平方米土地建立“三官堂小学”,1985年改名为“中洞完全小学”,1995年因撤区并乡更为现名。学校用地均建有围墙,无土地权属争议。

为便于学校管理和学校建设,我校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特此申请

大石桥乡中洞完全小学

2012年10月23日

第20篇:税务登记申请书

税务登记申请书

本纳税人,兹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规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外,补充如下信息:

一、开业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联系电话:

二、财务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三、办税人姓名:

四、法定代表人(业主)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税务人员签名:

电脑编码(税务机关填写): 版本号:200901)

联系电话:

纳税人公章:

Xx年xx月xx日

税务登记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

外汇局名录登记申请书
《外汇局名录登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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