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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6: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井下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

第一节 智能放炮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为确保矿井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正常运行,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防止放炮事故的发生,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智能放炮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望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一、智能放炮管理系统由安全科安排专人负责操作、管理。从事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每天都必须及时将信息采集器(巡检仪)采集的信息收集到智能放炮管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然后打印出报表上报有关领导审查。

从事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操作、管理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对于不按要求操作造成系统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50—1000元罚款。

二、信息采集器(巡检仪)由运转工区矿灯充电室充电工负责统一收发、充电。矿灯充电工无论收发都必须认真全面检查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室和通防部,以便及时得到确认责任后妥善处理。充电工应对收回的仪器按要求及时进行充电。

三、放炮员下井前必须到矿灯充电室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放炮员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时,应首先检查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发放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以便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四、放炮员领取信息采集器(巡检仪)后,将仪器随身携带并对

1 放炮工艺流程逐一进行数据采集之后,及时认真地输入至信息采集器(巡检仪)。放炮员必须严格按照放炮作业闭合流程卡和信息采集器(巡检仪)的有关要求操作,爱护好仪器,严禁随意拆卸或转借给他人使用。

放炮员必须于当班升井后及时将信息采集器(巡检仪)交还矿灯充电室,严禁私自存放或转借他人。如因放炮员使用不当,造成仪器人为损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50—1000元罚款;造成丢失或报废的照价赔偿。

五、智能放炮管理系统地址卡与信息采集器(巡检仪)集中存放在矿灯充电室,做到专卡专用。对于人为丢失、损坏地址卡的,每个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与放炮作业有关的人员如放炮员、班组长、安检员、炸药库库管员上岗必须随身携带个人信息卡,不按要求携带个人信息卡上岗者视为违章。个人信息卡已写入个人信息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丢失或人为损坏。凡损坏或丢失个人信息卡的人员必须及时通过所在工区向通防部申请补发,责任人应支付个人信息卡费用100元。

七、凡与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有关的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放炮员切实搞好有关信息采集工作,应做到相互协调,相互帮助,以确保智能放炮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节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班组长是三人联锁放炮的第一责任人。

二、每次爆破前,现场的班组长、兼职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都要按《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不得遗漏、不得弄虚作假。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四、带班下井的矿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下井时,要对现场的“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进行抽查,经抽查“制度”执行不好的要依照制度对现场责任者罚款50元,并严肃处理。对无故障破坏“联锁牌”者要加倍处罚。

五、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施工单位的当班班长,当班班长接到警戒牌后,检查顶板和支护情况,经检查无误后派人设好警戒牌后,才能将自已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工作面及其附近无不安全隐患后,将自已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放炮员、瓦检员、当班班长必须共同巡查放炮地点,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符合《规程》规定,爆破效果达到预期目的,顶板与支护情况完好,三牌各归原主,否则,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好后,方可三牌各归原主,完成一个“三人联锁放炮”循环。

警戒牌、放炮牌、放炮命令牌,由施工单位统一订做,一套三枚,分别发给各有关单位的放炮员、瓦检员和当班班长保管使用。 放炮牌只能在规定的三人之间进行,严禁他人代替。换一次牌只能放一次炮,严禁换一次牌连续多次放炮。

第三节 一炮三检制度

1、班组长为现场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制,督促瓦检员对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瓦斯浓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履行操作程序,对现场有害气体超限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停止放炮。

3、如遇有害气体超限(达到1%)瓦斯检查员立即通知班组长进行排放处理。

4、检测数据要准,做好记录,杜绝漏检。

5、对漏检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严肃处理,出现问题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四节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是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放炮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施工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3、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4、装药时,首先必须先掏净岩(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5、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6、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7、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8、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9、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炮员必须同下一 5 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10、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并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11、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规定:

采掘工作面直线不少于100米,拐弯处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12、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13、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14、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每次放炮后坚持放炮地点附近20米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6 第五节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1、库管员要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手持机,做好炸药雷管的发放、数据上报等工作,确保数据传输无误。

2、从事井下爆破作业的放炮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爆破作业操作证)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系统爆破员IC卡,并持证、卡上岗。

3、爆破器材的领取,按当班的使用数量及剩余数量回执单,由放炮员到安全科写领料单,一式三份,一联存档,凭

二、三联领料单及放炮员IC卡证件到库房领取,并分别存放在加锁的炸药、雷管箱内,填写好台帐。

4、放炮员当班使用的炸药雷管,必须经安监员、班组长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写在“一炮三检”安监员验收及放炮交接班记录本上,并签好字,责任到人。

5、对当班剩余的爆破器材,班后由放炮员交回库房,待库管员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在“一炮三检”安监员验收及放炮交接班记录本、爆破器材领退台帐上签字,交回库房看护保管,不准私藏,否则追究责任。

6、库管员班后清点好上一班剩余的爆破器材数量,填写好回执单交回安全科,以备参考。

7、爆破器材的领退必须由放炮员亲自领退,严禁替领,否则库管员不予发放,影响生产后果自负。

7 第六节 爆破材料装卸运输制度

1、爆破器材由新泰市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公司提运科直接运输到矿井口。

2、炸药、雷管运到井口后,必须由火药押运人员同安全科、运搬、保卫科共同清点核对无误后,监督下井,并在爆破物品下井验收清单上签字。

3、装卸搬运炸药、雷管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扔摔、碰撞,人力搬运炸药、雷管时,每人每次搬运一箱,不准抗运。

4、炸药和雷管要分别运送,矿车运送炸药时其装货量的高度不得高于车皮2/3,装运雷管的矿车内还必须加胶皮垫或麻带,车上加盖并上锁。

5、运送时必须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保证车辆优先放行,斜井运输的速度不得超过1米/秒。

6、在向井下库房运输途中,出现爆破物品丢失或人为撕毁爆破物品箱,要及时报告矿保卫科或安全科,上报公安机关。

8 第七节 爆破器材发放清退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发放时发现变质失效和不合格的炸药、雷管不准发放,并及时向矿主管部门汇报。

3、药库保管人员根据批准的领料单如数发放炸药、雷管,并将领取数填入炸药、雷管领退台帐中。

4、使用炸药、雷管的单位根据当班的作业额填写领料单,以当班使用数量领取,不得超领,放炮员必须将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材料箱内。

5、当班领取的炸药、雷管有剩余时,班后由放炮员及时全部退回,库管员验收清点核对无误后,填好炸药、雷管领退记录,并签好字。

6、清退的火药记录及领退记录本和当班领料员交待清楚,再发放清退的火药时手续要齐全,帐物要相符。

9 第八节 爆破器材丢失处理办法

1、炸药、雷管入井前矿保卫科、安全科、运搬工区要认真清点核对,三方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运送下井。

2、炸药、雷管在井下运输过程中,运搬工区要认真执行火工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入库前,库管员要认真核对数量并用电话汇报安全科值班人,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如果数量不符,必须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矿保卫科负责召集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在运输过程中每丢失一箱炸药或雷管,对运搬工区责任人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3、放炮员从库房领取炸药、雷管后,要认真清点核对,双方确认无误后,与库管员相互签字。下班离开工作地点前,放炮员必须与当班班组长共同清点核对,对炸药、雷管的领取量、剩余量,安监员、班组长要在“一炮三检”安监员验收及放炮交接交班记录本上签字,放炮员手持记录本将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库房保存,每丢失一块炸药要对放炮员罚款500元、丢失一枚雷管要对放炮员罚款10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一旦发现炸药或雷管丢失,矿保卫科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分析原因,并向上级公安部门汇报,追缴丢失的火工用品,以免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并根据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节 库管员交接班制度

1、按规定时间(提前1小时)在库房内现场交接班。

2、当班炸药雷管领用发放、清退、库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必须向下班交代清楚,做到帐务相符。

3、交接班时必须做到口对口,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杜绝私自早上晚下现象,违反一次罚款50元,严重者扣除当月奖金。

4、杜绝脱岗、串岗、睡岗现象,违者罚款50元。

5、存放爆破材料数量与台帐必须帐物相符,否则不予接班,追究上班库管员责任。

11 第十节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1、井下药库储存爆破器材,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炸药、雷管的储存量,不得超过计划的储存量,(炸药不得超过矿井3昼夜,雷管不得超过矿井10昼夜生产的计划含量)

(2)炸药和雷管必须有分别的硐室存放,严禁混放,要有专人管理。

(3)硐室内必须保持干燥,以防潮湿变质,火药箱底下要垫木板或方木。

2、火药硐室必须有专职的库管员24小时值班,下班时必须现场交接并有交接记录。

3、除库管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药库内,检查人检查时必须进行外来人员登记,并在库管员的陪同下进入库房进行检查,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检查。

4、火药库必须建立药库发放台帐和库存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定期检查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潮、防破坏等工作,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5、发放爆破器材前必须检查各种证件和手续,按领料单的数量进行发放,不准任意增加或减少,对各单位剩余的火工品清点核对无误后做好领退手续,并签好字。

12 第十一节 火药库爆破器材台帐登记制度

1、爆破器材所用的雷管导通仪应记录仪器台帐,其内容包括仪器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故障原因、维修内容等。

2、雷管的导通实验应记录再册,内容包括被导通雷管的型号、及其出厂编号、导通实验日期及人员等。

3、导通实验的雷管要记录台帐管理,台帐内容应包括雷管规格、出厂编号及数量等。

4、火药箱及雷管箱要按生产区队班组统一编号,集中存放并建立使用台帐。

5、火药、雷管入库前,库管员要认真清点核对,确定无误后方可入库,并按要求填写入库台帐,月底汇总上报。

6、火药、雷管的领取和清退均按矿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分别记录爆破器材发放和清退两本台帐,并做到班清日结,月报。

7、不合格或报废的火药、雷管要分别记录台帐内并妥善保管或集中销毁,被销毁的火药、雷管要填写爆破器材销毁台帐。

8、爆破器材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表,出示要害部门检查许可证并认真填写登记后,方可允许进入库房进行检查。

9、库房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在交接完毕后,要填写交接班记录并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节 火药库管理制度

1、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在专用爆破材料库内,严禁混放。炸药、雷管箱安放在指定位臵,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如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当事人刑事责任。

3、硐室内卫生清洁,炸药、雷管箱要摆放整齐,炸药、雷管箱要按指定位臵摆放。

4、硐室内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保持室内空气干燥,以防潮湿变质,炸药、雷管箱底下要垫木板或方木。

5、火药库管理人员必须使用库管员IC卡、放炮员IC卡、手持机并凭三联单所写数量发放,不需多发或少发,否则一次罚款50元。各施工单位的放炮员必须保管好IC卡,不得丢失、损坏或转借,放炮员如有丢失、损坏或转借IC卡现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6、火药库必须建立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做到帐物相符、日清月结,一次做不到罚款50元。

7、严格交接班制度,做到你不来我不走,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如私自早上晚下,不交接班者扣除当月奖金。

8、硐室内除药房管理人员以外,任何人不得入内逗留取闹,否则按制度罚款,并交安全科处理。

9、火药库内凡领取雷管人员严禁带矿灯入内,违者一次罚款50元。

10、班前请示、班后汇报,出现失误影响生产的,停止工作,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十三节 电雷管扭结制度

1、电雷管发放人员必须熟悉电雷管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电雷管在发放前应扭结短路,防止电雷管爆炸。

3、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一定要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并存放到炮眼内,以防杂散电流引爆电雷管。

4、雷管房及发放硐室应与外界隔绝或者用绝缘木隔绝开来,防止杂散电流引爆电雷管。

5、雷管房内严禁携带矿灯入内,进入前应将矿灯放在固定地点。

6、雷管房长明灯应选用防爆绝缘型照明灯,严禁失爆。

7、雷管脚线尾部有腐蚀现象应将锈蚀除净后再扭结短路。

16 第十四节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1、库管员必须加强爆破材料管理,发现爆破材料质量有问题时,必须向矿长汇报,请求检验,经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时,必须销毁。

2、销毁爆破材料时,必须登记造册,并按有关规定编号,书面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3、销毁工作应经矿总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后,集中交由新泰市化轻公司进行销毁,公安部门监督执行。

4、销毁爆破材料,不论是爆炸法、焚烧法、溶解法都必须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进行。

5、销毁数量及安全距离、警戒线都要符合规定进行。

6、禁止在夜间、雨天、雾天和三级风以上的天气里销毁火工品。

7、销毁后应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如发现有残留爆破材料,必须收集起来,进行销毁。

17 第十五节 爆破器材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1、火药管理员要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定》,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加强责任心,坚守工作岗位。

2、熟悉业务,掌握好操作程序,做好火药的运送、保管及发放工作。

3、对不同厂家不同型号的火药要严格区分,不能混放,要对各施工单位所用的电雷管做好领退登记,以备后查。

4、严格火药的发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在不同的硐室内发放。对各单位领耗数量要做好记录,保存好原始料单,并记好台帐。

5、严格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班。做到你不来,我不走,不得脱岗。做好硐室内火药的保管工作,硐室爆破材料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三天的炸药需用量,雷管保持10天需用量,清理好硐室内卫生。

18 第十六节 电雷管电阻检查制度

、所有发放的电雷管都必须进行电阻检查,不进行电阻检查的雷管,坚决不能发放,否则严肃处理,造成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电雷管电阻检查必须由对雷管性能和技术特征全部熟悉掌握的人员操作,并由保卫人员监督负责。

3、操作时按规定要求进行逐个检查,用检查仪器测两条角线,全电阻不大于4欧、镍铬丝电阻不大于6欧,对合格的雷管及时存放在指定箱内,不合格的由保卫人员按规定要求做销毁处理。

4、所有电阻检查的雷管,要及时记入台帐,并在台帐上标明电阻检查日期、数量,并定期上报有关人员,一次做不到罚款50元。

5、望以上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19 第十七节 爆破器材防火警卫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特制定爆破器材的防火与警卫制度。

1、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进入矿内后,保卫科必须登记,并随车押送到井口,同时通知供销科、通防科派有关人员到井口,一同进行检查。

2、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辆到井口后,保卫科值班人员首先对井口车场20米范围内进行检查,确认无电气焊作业、明火及违章吸烟存在时,方可通知打开车厢进行清点验收。

3、保卫科、供销科、通防科、运搬工区及供货方要对爆破器材进行严格核对,验收无误后,要在爆破物品下井清单上签字。

4、保卫科警卫人员在爆破器材装卸期间不得脱离现场,直至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安全入井后为止。

5、装有爆破材料的车辆运至库房后,库房管理人员立即进行清点,逐将爆破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逐一登记,并用电话立即汇报保卫科进行第二次核实。

6、除持证上岗的库管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爆破器材库,放炮员领取或交回爆破器材时,必须在安全门外等候, 由库管员送出或收回,本矿领导或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时,必须持有矿签发的“要害部门检查许可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库房检查,否则库管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库房。

7、井下必须敷设直接到爆破器材的消防水管,并设有灵敏、可

20 靠的三通、阀门,备有足够的洒水软管。

8、爆破器材库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灭火器、防火工具、防火沙箱等。

9、爆破器材库房内不得存易燃的油脂,库管员不得用灯泡取暖。

10、库管员必须每班清理一次库房内的卫生,库房内不得存有碎纸片,废旧棉纱等物品。

21 第十八节 爆炸物品检身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确保社会秩序和矿区生活稳定。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相关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爆炸物品检身管理制度如下,望矿属各有关单位及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一、矿属各有关单位和全体入井人员应充分认识搞好爆炸物品管理的极端重要性,将切实搞好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做为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所有涉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管理制度,防止爆炸物品随意存放和流失。

三、井下作业人员如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时,应及时检出交给爆破工或井下爆炸材料库。

四、井上作业人员如发现未爆的雷管、炸药时,应及时检出交给矿保卫科或通防科。

五、任何人都不得随身携带爆炸物品上井,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理。

六、凡违反规定导致爆炸物品流向社会的责任人,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井口检身工负责对所有升井人员实行全面搜查,严防违规人员随身携带爆炸物品。

八、所有升井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进行搜身,凡不积极配合发生纠纷的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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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井口检身工因工作不认真,导致爆炸物品离开井口的,追究检身工的责任。

十、矿保卫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澡堂换衣箱进行搜查,发现违规人员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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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节 电雷管编码制度

为切实加强火工品的管理,防止发生意外或丢失,制定我矿的电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1、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火工品管理规定执行。

2、收发雷管时,库管员认真填写雷管编码表,雷管编号按厂家出厂的流水号为准。

3、按要求规范填写企业代号;按雷管合格证提供的生产日期填写生产日期;按雷管的箱号、盒号条形码后的编码填写箱号、盒号。

4、填写领用人和发放人姓名时必须由本人填写不能代签,并将领取日期、数量、实际用量填写清楚。发放时,火工品库管员必须按井口雷管领用计划单和有关规定按编号顺序发放,并做好记录。严禁丢三落四。

5、在使用电雷管时,按编码顺序进行,以便清退后管理。

6、雷管发放人员,每发放一次必须登记清楚所发放雷管的编号,记录必须是日清月总结。如有丢失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7、交班时,交班人必须向接班人交清本班雷管的发放情况,交不清时,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并报告主管部门。

8、由于库管员的失职造成雷管流失,由库管员全面负责,发生问题追究其法律责任。

24 第二十节 火工物品的购臵运输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使用火工品的煤矿企业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购买火工品,必须到市县公安局指定的厂家购买,不得私自变更供应渠道

2、安全科报火工物品用量计划到供销科,由供销科专人统一办理审批手续,持《爆炸物品购买证》定点购买。严禁用火工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3、供销科购买爆炸物品,由供销科采购人员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委托新泰市化轻公司运输至矿。

4、对所购进的火工物品应由供销采购人员、安全科接收人员、及保卫科共同进行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产品质量及数量,检验合格后共同签字,方可入井至井下火药库。未入井前,接收单位要有人员专门看管;

5、在检查时发现有产品不合格的,禁止接收。由供销科采购人员及时与化轻公司进行沟通更换,更换运输由化轻公司负责。

25 第二十一节 运输装载环节火工物品筛查回收制度

1、井口火药运输装载时要检查火工物品完好状态,发现不合格,严禁装载运输,及时退还化轻公司。

2、火药运输井下火药库时,库管员入库装卸时要检查火工物品的完好性,不合格或有破损的要单独存放,集中升井,退还化轻公司处理。

3、在井下发放火工物品时,还要检查火工物品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严禁发放。放炮员从火药库领取到使用地点,使用前要检查火工物品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严禁使用,并应及时退还火药库。

6、放炮员退还火工物品时,库管员要检查退还火工物品的质量是否合格,不合的及时收回,并单独存放,并于放炮员交接好,做好记录。

7、对电雷管发放前和退还的电雷管都必须进行电雷管的电阻检测,不合格的严禁发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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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放炮管理

3.井下爆破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井下爆破员责任书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爆破培训教案)

爆破管理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爆破

井下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
《井下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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