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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5: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山西潞安集团黑龙关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

爆破器材驾驶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遵守各级政府的法律规定。

2、购运爆炸物品前,不饮酒,保持头脑清晰,精神充沛。行车前服从、接受有关人员验身检查。

3、购运爆炸物品时,要弄清爆炸物品底细,对来路不明和违章转借等违反规定的爆炸物品不准拉运。

4、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不能混运。途中不吸烟,不动火,不准在繁华场所停留。严禁搭乘其它无关人员。

5、运输爆炸物品时,要做到遵章守法,安全运输,到达药库时要配合押运员和保管员清点核对数量。

押运员岗位职责

1、认真宣传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购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运证》,按指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中途停留,严禁丢失和发生意外。

3、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清点,并设明显标记,服从保卫人员的安全检查。

4、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5、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其它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6、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法,运回仓库后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点核,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外流。

爆炸物品“六种薄册”登记制度

1、登记时必须本人登记,严禁其他人员代签。

2、填写时要按规定填写,字迹工整,能准确反映爆炸物品出库、入库、领取、使用、清退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储存区的安全防范和安全检查的实际情况。

3、内容要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出库数与实际数要相符。

4、登记要做到帐卡相符,帐面清楚。

5、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登记本要登记清楚。

爆炸物品出入库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入库、出库,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产品库存及出入库的产品品种、规格和数量准确无误。

2、收存爆炸物品要做到四不入:即(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其它规定的手续不入库;(2)、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不清不入库;(3)、库内混存、超量不入库;(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入库。发放爆炸物品要坚持四不发:即(1)、没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没有本单位发货单据不发;(2)、运输爆炸物品的工具不当和没有押运人员的不发;(3)、品种、数量与单据不符不发;(4)、过期失效、变质的爆炸物品不发。

3、产品出入库之前,警卫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保管员认真检查专用运输车辆是否合乎安全要求(是否带防火罩、静电接地是否完好等),保证安全可靠后方可进入库区。仓库警卫人员应认真填写出入库区车辆的记录。

4、产品出库时本着先进先出的原则,按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出库。

5、出入库时必须有专业的安全人员在现场监督,装卸人员穿戴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按装卸规程的规定进行装卸作业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每月由全公司、每旬由负责人,每周由班组对爆炸物品使用各个环节进行一次大检查。

3、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隐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保卫部门。

4、检查要认真负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因领导失职,检查不到而发生问题的,要依法追究检查单位领导的责任。

5、每周要对爆破器材的数量、规格、品种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相符。

6、每月定期召开一次民爆专门会议,考核爆破器材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库区库区内通风、防潮及防火消防器材、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防范制度

1、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库区的设施定

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

2、地面24小时进行警卫,中途不得离人,严格检查库区。3.

非工作人员进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入登记,严禁将火种易燃品带入库区,手机要关机。

4、看库人员要持证上岗,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工作。

5、坚持昼夜值班,坚持巡逻,巡逻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 巡守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方面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爆炸物品领取审批制度

1、领取爆炸物品要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有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领料单要有领取单位领料员签字。

3、领料单要有保卫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进行发放。

4、领料单上要有保管员签字。

5、领取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装箱上锁。

6、领取爆炸物时必须由保管员发放。必须做到没有编号不领,手续、箱锁不全不领,火药失效不领,无证不领,换装不领。

爆炸物品使用清退制度

1、爆破员在生产现场使用民爆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

原则。

2、在生产现场使用时,带班的队、组长、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规程要求从事爆破。

3、现场带班队长、组长、安全员要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不得漏填,不得徇私舞弊。

4、坚持执行清退制度,背炮员必须把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如数交回库内,入帐和代保管,并在帐上签字,次日必须先领取代保管的药管,当日消耗要以预数量减去清退数量,不准以领代耗。

5、如实填写清报表,并有各队当班班长及背炮员在要料单上盖章,严禁外借送人。

6、保管员对清退回库的炸药、雷管要认真检查清点,在确认无误后相互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严防意外。

井下使用爆炸材料管理制度

一、爆炸材料的运输

1、涉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3、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二、井下爆破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2、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4、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5、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6、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4)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8、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9、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10、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

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11、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2、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13、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14、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

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15、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16、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2)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3)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

透老空等情况。

(5)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17、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18、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19、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3)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5)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20、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1、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22、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23、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24、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25、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2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2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

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28、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29、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30、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

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三、爆炸材料的清退

1、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请领、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

2、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3、井下各施工队组在领退炸药雷管时,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放炮员才能领退炸药雷管,其他非专职人员(包括班长)不能代领、代退炸药雷管。

4、炸药库管员在回收炸药雷管时,必须对放炮员进行票据,姓名、本人身份核对,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5、放炮员、库管员在使用火工品时,必须由班长、库管员亲手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准代签,并做到数据与实物相符。

6、库管员必须对所领炸药、雷管数量、品种核实清楚。当班退回的雷管要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地点。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

火工品及爆破管理规定09版

井下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质量标准化制度

爆破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

火工品管理卡死制度

火工品管理报告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
《煤矿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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