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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管理措施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4: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爆破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1、库区位置结构和设置

(1)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当地县(市)公安局许可。

(2)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得在爆破器材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3)库区布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库区布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地方。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或双层铁丝网)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得不小于25米,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米。

(4)库区办公室、生活设施等服务性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

2、电气照明通讯及报警装置

(1)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的供电危险等级按I类供电场所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2)库房内禁止安装电灯照明,可自热采光或在库房外安设探照灯进行投射采光。

(3)从库区变电站到各库房的外部线路应采用铠装电缆埋地敷设或挂设,外部电气线路禁止通过危险库房的上空。

(4)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配电箱中。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禁止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手提灯。

(5)设防雷装置。库区一般设有与本单位的保卫和消防部门的

1 直通电话,库区内应装设报警装置。

3、爆破器材储存

(1)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2)在靠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时,禁止迭放。 (3)爆破器材箱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小于4cm,架宽不高于两箱的宽度.

(4)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

(5)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l.6米。

(6)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7)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库区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9)库区内必须昼夜设警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0)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1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禁止将爆破器材散堆在地上,雷管应放在外包铁皮的木箱里,箱应加锁。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爆破器材的收发

(1)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制度,定期校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3)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4)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或壁槽里发放。

(5)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6)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一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及时处理。

5、爆破器材运输

(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2)装卸爆破器材时:①应有专人在场监督;②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③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④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⑤严禁磨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⑥硝化甘油类炸药、雷管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度2/3,其它爆破器材的装运量不准超过运输工具额定载重量;⑦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雷管箱内的空隙部分,应用泡沫塑料等柔软材料塞满。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

3 品。⑧用吊车装载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⑨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⑩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3)车运输规定:①有押运人员;②按指定路线行驶;③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④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有明显标志;⑤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4)人工运输规定:①夜间运输应保证运输路途中有足够的照明;②炸药与雷管应分别装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③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放;④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中停留。

6、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2)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县(市)级以上公安局发给的《爆破员作业证》上岗作业。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核,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员作业证》交回原发证单位。

(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才准爆破后,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

4 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4)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品种和数量),必须经现场负责人签字批准,库房人员见现场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单后方可发放爆破器材。

(5)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当班人员耍对爆破器材的使用数量进行监督和记录,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6)禁止施工现场将爆破器材露天置放,严禁将爆破器材遗留在现场。

(7)禁止非爆破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任何带办和个人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兽、炸鱼。

7、管理制度

(1)爆破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年龄满18岁,从事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自觉遵守爆破安全规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体检合格,按爆破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

(2)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组织爆破业务和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

5 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爆破工班长职责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5)爆破员职责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安全管理细则,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6)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职责: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负责爆破器材的验收、发放、统计、保管和回收工作,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质量可疑或过期的爆破器材,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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