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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症结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3 09:26: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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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概况....................................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表现..............................

(一)司法警察编制不足,警力配置不合理..........................

(二)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龄化严重......................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顺畅,用警制度不合理....................

(四)司法警察装备较为落后......................................

三、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对策..........................

(一)充实司法警察编制,壮大队伍力量............................

(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三)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提高用警效率............................

(四)加大装备投入力度,保障职能发挥............................参 考 文 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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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症结及对策

作者:宋科达 指导老师:童付章 倪伊玲

【摘 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问题,是当前各级人民法院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难题。在审判工作中,由于司法警察的警力不足,造成了多方面的安全隐患,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真正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问题,是一项长期的艰难任务。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具体表现和原因,找出症结所在,然后试图科学、合理的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行对策。

【关键词】司法警察 警力 症结 对策

引言

《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由此从法律上确定了司法警察的地位和性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日益复杂,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现有司法警察的警力已经难以适应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因此,解决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问题,加快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有利于确保完成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有利于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

[2][1]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概况

警力,一般是指警察完成实现工作目标任务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来的战斗力、对社会治安的综合控制力。通常意义上的“警力不足”,主要是指警察人力资源中数量、质量、个体能力三个方面的警员数量少,不能满足警务活动的需要。而我们所说的警力不足,还包括由于体制和队伍建设上的原因,导致用警

2 体制上存在缺陷,从而导致警力的缺乏,而不是指单纯的由于司法警察数量、质量、个体能力三个方面的警员数量少。因此,在探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外在表现和深层原因时,我们应该全面、具体的对警力缺乏进行深刻的调查和剖析,从而能够科学的制定出几点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问题的有利措施,改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现状,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表现

(一)司法警察编制不足,警力配置不合理

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行司法警察的人员配置比例这样规定:按本院在编干部总数的12%的比例进行配置。随着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以及司法警察职能的进一步拓展,12%的比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更何况不少基层法院还存在着司法警察配置不足12%以及“兼职法警”等问题的存在。司法警察警力配置不合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刑事案件的押解和值庭警力配置不足,不能达到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庭审安全存在隐患。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司法警察和刑事被告按2:1进行押解。如果是重大案件的被告,司法警察和刑事被告按3:1的比例进行押解。在此种押解规则下,如果遇到刑事被告数量众多,或者多个刑事案件同时开庭等情况,司法警察的人数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无法达到押解值庭规则所规定的标准,为押解值庭任务的顺利、安全的完成埋下了巨大的隐患。[4][3]

2、参与法院执行工作的警力难以保证。近年来,法院执行案件越来越多,拒不执行,暴力抗法等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因此,在执行工作的每个环节中,都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而司法警察担负着押解值庭任务和其它重要职能,执行用警更加捉襟见肘。由于派不出警力参与执行工作,导致执行案件一拖再拖,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威严。

3、遇到突发事件,难以形成集中警力控制局面。由于社会矛盾的不断凸显,各种利益冲突加剧,加上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时常发生阻碍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的恶性事件,威胁到了司法人员和法院财产的安全。在遭到这些突发性事件时,法院的司法警察较难形成有效警力控制局面,往往需要紧急调警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支援。

司法警察警力配置不合理,难以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财政拨款的局限,导致人民法院没有能力扩充司法警察编制。另一方面,某些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作用还不够重视,认为司法警察只是后勤服务人员,没有审判权,

[5]也没有办案权力,只是司法辅助人员,不是法院的“主心骨”没有必要增加编制。

(二)司法警察素质参差不齐,人员老龄化严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警察队伍,其多项职能均需要一定的身体素质和扎实的警务技能。同时,司法警察又是人民警察的一种,其主体是要符合具有执法资格的司法警察。

目前,一些法院在司法警察录用机制上存在在一些欠缺,对于招录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法院将进入司法警察队伍当作一种福利,由于司法警察任务较为简单,又享受警衔补贴,因此很多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比较低下的审判员,书记员转为司法警察编制,使司法警察的专业能力大打折扣;大量的军转干部也被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军转干部虽然作风强硬,但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适应和了解还有待加强,所以也影响了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很多法院采取以聘任制司法警察来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但是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待遇,编制以及执法资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有效发挥。更为严重的是很多法院将司机等勤杂人员当作司法警察使用,这使得司法警察队伍更加混乱不堪。

另外,由于司法警察在法律法规,警务技能,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没有形成系统化的训练,大部分司法警察部门没有专门的训练基地,导致学习训练脱节,影响了业务工作的良好开展。同时,很多法院存在着重视新警训练,轻视老警训练;训练大纲老套,训练走形式等诸多问题限制了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提高。

司法警察队伍老龄化情况也比较严重,很多法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35岁以上,以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例,一个司法警察支队及下属五个司法警察大队共有正式司法警察38人,其中50-59岁9人、40-49岁21人、30-39岁8人,平均年龄44.5岁。现有聘用制司法警察21人,其中50岁以上1人、40-49岁4人、30-39岁15人、30岁以下1人,平均年龄35.38岁。随着50岁以上的司法警察逐年增多,以至队伍老化,已经出现断层现象,越来越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对抗性、灵活性和机动性较强的工作特点,影响战斗力和工作效率。年纪比较大的司法警察难以适应基层工作岗位,但是审判岗位要求较高,后勤服务岗位编制有限,所以老龄司法警察占着很多编制,导致新鲜的血液无法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

(三)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顺畅,用警制度不合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

4 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往往只管辖警衔,组织学习训练等细微内容。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往往抓不住重点,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司法警察队伍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部分法院对于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充分认识,派警机制不不够完善,导致在内部管理工作中漏洞百出,大大影响了司法警察的用警效率,还造成了审判工作中的众多安全隐患。另外,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自身综合素质不强,加上管理松散,对司法警察的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四)司法警察装备较为落后

由于部分人民法院经费较为紧张,并且对装备的重要性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司法警察应有的装备没有得到落实,使得司法警察队伍没有形成强大的战斗力,在遇到突发事件时,缺少强有力的装备支持,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司法警察的装备,包括警用车辆,警械武器,安检监控设备,单警装备等等。由于当今人民法院每日刑事开庭数量比较多,且案情越加复杂,而很多法院的警车配置极不合理,押解用车和其它办案用车没有分类管理,押解用车数量也没有符合实际需要,导致押解工作效率低下,安全隐患严重。在单警装备的配发上,很多司法警察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为只要手铐和脚镣等警戒具可靠,其它装备,比如无线对讲机,催泪喷射器等装备可有可无。这也导致了在遭遇脱逃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忽视单警装备让我们陷入手足无措的窘境。当然,除了司法警察自身的认识不足,更多的是很多基层法院装备比较落后,没有为每名司法警察配置完善的单警装备。在前几年发生的多起袭击庭审人员以及司法警察的案子里,主观上都是由于对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的疏忽,但是客观上,也存在着装备落后的现状。由于安检设备的落后和警械武器配备和管理存在的诸多漏洞,导致了一幕幕惨剧的发生。

司法警察装备的落后,导致司法警察在警务工作中警力不能得到及时的指挥调动,也影响了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的主动性和效率,导致司法警察的警力更加难以满足现实的需要。

三、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对策

(一)充实司法警察编制,壮大队伍力量

针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制不足,警力配置极不合理这一现象是导致人民法

5 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关键症结所在。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落实:

1、争取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鼓励敦促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目前,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主要存在警力配置极不合理,队伍老龄化严重,年龄结构出现断层等现象非常严重,仅仅从内部协调补充警员显然远远不够。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积极向国家人事部门申报增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同时主动敦促地方党委、政府适当增加地方财政全供编制,招录更多的新警来充实司法警察队伍,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同时,对于具备行政事业编制的司法警察,要努力协调解决其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问题。

2、招录合格的聘任制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司法警察和聘任制司法警察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关于“探索改革司法警察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用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择优聘用的原则,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为保证聘用司法警察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优先聘用。[6] 聘任制司法警察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项积极的探索,但是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存在着待遇较差,素质不高等诸多限制警力有效使用的现实问题,尤其是主体的执法资格问题,由于聘任制司法警察不能配备警械和武器,也不能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着力解决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待遇,警衔以及执法资格问题。

(二)提高司法警察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司法保障任务。司法警察的专业技能,警务能力,政治修养和道德品质是衡量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重要标准。司法警察的素质直接决定警力使用的效率,只有切实提高司法警察综合素质,才能有效解决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具备怎样的职业素质才能适应当前的审判工作要求,怎样提高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司法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队伍,其工作具有强制性,执法性的特点。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首先,应该对司法

[7]警察的世界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宗旨。其次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以及党性教育,强化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防止司法警察队伍滋生腐败的土壤。

2、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和培养。司法警察是一支纪律部队,在警务工作行使着强制性、惩治性权力,同时由于司法警察在工作的过程中,与犯罪嫌疑人接触的机会较多,同时掌握着警械武器的控制权。在出现突发情况时,必须要服从法官和领导的命令,一旦擅自做主,很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加强司法警察的执法纪律,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纪律观念,是司法警察警力安全运行的有力保障。

3、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学习。司法警务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也是法律最忠诚的捍卫者。为了司法警察更加完善的行使职能,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掌握基本的相关程序法和实体法,明确诉讼过程的运行;同时,也要针对自身岗位,加强专业技能的学习。集中组织军事训练,提高体能水平,专项学习押解押解、值庭、看管和警卫等相关业务工作中的条例要求,熟悉和掌握警械装备的使用及管理。另外,也要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教育水平,以适应新时代的司法警察工作。

(三)完善各项管理机制,提高用警效率

一套好的机制,是提高一个集体工作效率的最佳方式。同样,健全司法警察管理体系,有利于保障警力更加科学有效的运行,使司法警察队伍成为真正“靠得住,拉得出,打得响”的司法力量。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建设,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入手:

1、真正落实双重领导管理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接受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和所在人民法院的双重领导。但是在实践中,上级司法警察部门与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管理脱节,所在法院对司法警察部门却掌握着更多的控制权。针对这种管理分散的情况,要明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和所在法院的领导职责,该哪个部门管的,就由哪个部门管。认真落实好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能够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打造一支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

2、加强司法警察的内部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队伍实行“编队管理”,旨在对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确保最大限度的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我们应该建立司法警察工作激励机制,推行岗位目标管理,制定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各项工作的达标条件;完善各项奖惩制度,并将晋职、晋级与工作成绩挂钩;同时要积极试

[8]行警营式管理模式,即聘任制司法警察集中管理,形成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准军事化管理体系。

[9]

(四)加大装备投入力度,保障职能发挥

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司法警察对审判保障工作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更加全面,更加顺利的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更加科学的解决司法警察警力缺乏的难题,我们应该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的要求,针对建设缺乏长期改进计划、装备管理制度欠完善、一些警用装备存在管用脱离、训用脱节等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用提升硬件配置来弥补警力不足上的缺陷。

1、持续推进装备建设,建立全面的装备体系。司法警察担负的工作日益繁重艰巨,所面临的人身危险也逐渐增大。因此,要深刻认识到只有多方面确保装备的可靠和到位,增加装备投入力度,加强科技强警,配置更加先进的装备。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从传统单一的约束性和驱逐性警械发展为具备警械、通讯、防暴、防护、安检、监控这些类型的全面装备,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和安全指数,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司法保障能力,才能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

2、制定规范化操作条例,加强装备的正规化管理。为了确保装备管理,使用,包养,维修等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必须制定一项严格的规范化条例,对装备的操作和管理进行严格的控制,确保警用装备的作用能够积极的发挥。司法警察部门要设置专人或者专门的小组,对装备进行日常的检查和维护,特别是对警械武器的检查和包养,确保处理良好的工作状态。对于集中配发的装备,要做到进出有登记。对于司法警察个人保管的警用装备,要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装备在其控制之中,而没有流入到其它渠道或者没有随身配合。

3、加强装备的操作使用学习,确保装备能够物尽其用。要更新司法警察的训练大纲,拓宽司法警察的训练范围,将装备的操作和掌握纳入司法警察的训练中去。尤其是对于新开发的,科技含量比较高的装备,要组织统一学习,加强实践操作,确保每一个司法警察都能熟练掌握该装备的操作技巧,这样才能在关键时刻运用自如。

为了顺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大潮,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问题,成了一项迫不及待的重要任务。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要深入分析这一问题的症结所在,然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对策,以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这一难题,以保障审判工作的稳定有序,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8

参 考 文 献

[1] 金川,唐长国,柳捷,冯秀成.司法警察概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5.

[2] 黄素萍,杨得志.司法机关组织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6.

[3] 孙丛东.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J].兵团建设,2010. [4] 唐长国,柳捷.值庭与警卫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5.

[5] 金川,童付章.法院执行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2006.

[6] 李堂炜. 对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思考[J].法治与经济,2011.[7] 李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浅探[J].广西社会科学,2001.[8] 黄建清,季伟军.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9] 孟琳.浅谈警队制度建设问题及对策 [J].法治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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