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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7: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认真贯彻《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3〕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加强全省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3年全区农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发展农业保险精神,规范农业保险工作,维护农业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支农惠农富农作用,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整个农业及农村的保险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工作内容

(一)保险品种。种植业为水稻保险和油菜保险;养殖业为能繁母猪保险和育肥猪保险;商品林保险和公益林保险;农户住房保险。

(二)承保规模。各险种的承保规模控制在《鹤城区2013年农业保险规模确认表》(见附件)规定的承保规模之内,不得擅自扩大承保规模。 2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补贴比例

1.水稻保险。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240元,分蘖拔节期为280元,成熟期为320元。每季每亩收取保险费16元,中央、省财政补贴65%,市财政补贴3%,区财政补贴7%,农户自缴25%。

2.油菜保险。保险金额每季每亩苗期为90元,蕾薹期为110元,成熟期为150元。每亩收取保费9元,中央、省财政补贴65%,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5%。 3.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每头收取保费60元,中央、省财政补贴比例80%,农户自缴20%。

4.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500元。每头收取保费30元,中央、省财政补贴70%,区财政补贴10%,农户自缴20%。

5.农户住房保险。保险金额每户10000元。每户保险费20元,市财政补贴20%,区财政补贴80% 6.森林保险。保险金额每亩400元。公益林保险由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80%,市财政补贴1%、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19%;商品林保险由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比例55%,市财政补贴5%、区财政保费补贴比例20%,林权人承担20%。

(四)投保方式。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承保必须按分配规模,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投保,不得按总数量的比例部分承保或插花性承保。有条件的地区应签单到组、到户,种植双季以上的作物要分季签单。耕种方式是土地流转、承包经营、代耕代种等情形的,承办公司必须按要求进行现场验标,收齐合法 3 有效的证明资料(包括与农户直接签订的土地承保合同,费用支付凭证、营业执照、种植大户身份证等复印件)后方可承保出单,且被保险人必须为实际土地耕种者或经营者。 森林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投保,以乡镇为单位出单,被保险人必须林权权属清晰。

(五)缴费方式。承保公司出单时,必须将最小投保单位的农户自缴保费收齐,并将保费缴至承办公司账户后,方可出单承保。本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季结算。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按各承保机构实际承保签单进度给予补贴,不够部分在中央、省财政保费补贴后续资金到位后给予结算。

(六)保险责任和赔款支付。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财险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的条款为准。农业保险赔款通过一卡通账户直接赔付到受灾户。

(七)经办机构。水稻、油菜、能繁母猪、农户住房保险由中国人保财险鹤城支公司承办。公益林、商品林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怀化中心支公司承办。育肥猪保险上半年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怀化中心支公司承办,下半年按市场化运作模式选择承保机构。

(八)工作经费和再保险安排。工作经费的提取按《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金〔2013〕30号)规定执行。再保险安排由中国人保财险鹤城支公 4 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怀化分公司根据上级公司要求,安排比例分保和超赔分保、分散经营风险。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鹤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农办、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畜牧水产局、中国人保财险鹤城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怀化中心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国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相应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为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合力做好农业保险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保险工作的检查、审核力度,指定专人认真核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季度报表数据,避免出现虚假和错误数据。农业、林业、畜牧部门要负责提供相关承保基础信息,协同做好农业保险灾害鉴定和查勘定损工作。农业保险承办公司要从落实支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全局出发,认真做好农业保险各项服务工作,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农业保险条款应尽义务,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发生灾情后,及时准确地做好查勘定损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款。

(三)加强宣传发动。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悬挂横幅、刷印墙报、编印挂图、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 5 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文内容,真正使《农业保险条例》家喻户晓,使广大农业保险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财政所、农技综合站、林业工作站、动物防疫站等站所选聘乡镇保险专(兼)干,负责本乡镇农业保险的宣传发动、组织投保、受理报案和协助理赔等工作。开展农业保险的行政村可在村支两委或有威望的村民中选聘一名农业保险工作协保员,负责本村的宣传发动、收取保费、填写清单、接收报案和现场初审以及协助落实理赔到户等工作。保险公司负责乡镇保险专(兼)干、村级协保员的工作经费,加强对基层服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认真推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长效机制。

(五)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公示工作。一是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在订立农业保险合同时,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后,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二是保险机构接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查勘,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当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三是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应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 6 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理赔清单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应及时将理赔结果予以公示。

(六)严格执行两个严禁规定。一是严禁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以同一保险标的进行多次投保;以虚假理赔、虚列费用、虚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经营费用等方式冲销投保人应缴的保险费或者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二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险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七)确保承保手续齐全。一是确保承保六要素(被保险人姓名、农户身份证号码、保险标的名称、种养地点、保险数量、农户直补卡帐号或其他银行帐号)齐全准确。二是确保三单一证一票(投保单、投保分户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保险费发票)信息一致。三是确保三清单信息(投保分户清单、理赔定损清单和理赔支付清单)无缝链接。

(八)按期完成承保签单工作,确保标的保险期间与作物生长期相符,为及时履行理赔责任提供支撑。中稻必须在6月20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晚稻必须在8月15日之前完成签单承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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