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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3: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疆农业保险

第4期(总第67期)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编 2011年3月30日

2011年新疆农业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3月28日,新疆保监局组织召开农业保险监管座谈会,向经办公司通报了2010年我区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明确了2011年农业保险监管工作的要点: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紧密围绕自治区党委七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与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切实推进新疆农业保险扩面强效,进一步增强支持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与农村民生建设的能力,大力构建农业保险防风险制度屏障,加大农业保险市场行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新疆农业保险市场秩序,为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与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全面、有效、规范的农业保险服务。

1 ○重点工作一:以扩面强效为主题,进一步增强农业保险支持新疆农牧业现代化与农村民生建设的能力。一是加大沟通协调力度,进一步优化外部发展环境。加强向保监会、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农业厅及兵团财务局、农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争取政策支持,形成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协委员单位的参政议政职能,针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二是加大对经办机构业务指导力度,进一步扩大承保覆盖面。继续巩固棉花参保率,大力提升小麦、玉米、水稻等作物参保率。按照自治区部署,继续做好政策性林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办设施农业保险。加大产品开发与服务力度,围绕区域特色农业等产业不断探索富有新疆特点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途径。三是加大推动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快创新业务发展。按照中央、保监会、自治区指示精神,试点推广农户综合保险。研究改进昌吉“四位一体”模式,形成保险业参与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的发展思路。鼓励经办机构结合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居兴牧工程等工作进展情况,寻找保险业参与农村民生建设的新途径。

○重点工作二:以制度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构建农业保险防风险长效机制。一是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出台《新疆农业保险承保服务标准指引(试行)》、《新疆农业保险理赔 2 服务标准指引(试行)》,对各经办机构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公示、保险标的抽验、现场查勘定损、分户明细制作、计算机系统管理等提出全面监管要求,建立新疆农业保险行业服务标准。二是在总结2010年试点运行基础上,提出2011年度农业保险赔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到户实施方案,要求各经办机构以地州级分公司为单位整体推进农业保险赔款通过银行卡支付到户工作,压缩农业保险赔款支付环节违规操作风险空间。三是推行《新疆农业保险内控与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试行)》,通过经办机构自我评价与监管评价相结合、量化指标考核与实务考核相结合,督促经办机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强化财务业务管控,提升信息管控能力与承保理赔服务水平。

○重点工作三:以现场检查为手段,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2011年新疆农业保险检查的对象为现有所有经办机构主体,检查通知书将下达给各自治区级分公司,选择业务数量较大或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地州级分支机构开展延伸检查。检查和处罚的原则包括:同查同处、责任共担、向上追究、从重处罚。一是同查同处。按照“立案在上,检查在下”的原则,立案在上级公司,对于违规问题,表现在下,根源在上,责任的追究不仅要落在出现问题的机构,还要追究上级机构相关人员责任。二是责任共担。在对下级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时,对上级机构以及上级机构相关管理人员 3 按照相同的违规责任和处罚力度予以共同处罚。三是向上追究。对近两年检查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除依法处理违规机构外,尤其要加重对上级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四是从重处罚。出现数额较大的虚假承保与虚假赔案等严重违规问题的,至少在地、州、市级机构范围内采取停业甚至吊销违规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取消相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本期发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农办、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自治区金融办、财政部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疆内各地州级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及各地州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新疆保险学会。

编辑:高邦继 联系电话:0991—3333910 本期共印发7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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