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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2 16:5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对未来发展的意见

农业是第一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的发展是否顺利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农业生产守非人为因素影响很大,抗风险能力弱,所以为了保障农业的顺利的发展,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的过程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它的具体方式实在农业成产的各个环节中,把面临的类似风险的单位或个人组织起来,建立补偿基金,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使农业生产得以顺利进行。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具有巨大而富有潜力的市场,与欧美以及亚洲部分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在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正外部性、高赔付率、高风险等方面面临着相同或相似的问题,但发展水平却相差甚远,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不前、日益萎缩的局面。2013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为306.59亿元,财产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款及给付为194.94亿元,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保险收入的1.79%。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存在严重缺失

鉴于农业保险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作用和内在的风险性,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时均先制定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如美国在1938年制订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日本在1928年通过的《农业保险法》,以及1947年出台的《农业灾害补偿法》,都对其国家的农险发展起到了推动和保障作用。然而我国除了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农业保险有简单规定外,至今有关农业保险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仍未出台。这是造成农业保险陷入发展困境的最根本的制度原因,导致农业保险法律地位不明。因此,健全我国农业保险法规是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制定了农业保险的法律规范,农业保险才能依法经营。所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应尽快列入有关部门的议事日程,使农业保险可以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

2、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确认

同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直接补助为辅的农业保护方式相比,我国主要是采取直接提供灾害补助的方式来应对农业自然灾害,很少采取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进行资金补贴的方式。我国现行农业保护政策,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直接拨款救济灾民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充分利用WTO允许的绿箱政策,在实践中还表现出对农民援助力度的不足,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同时,影响了农民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的提高,直接抑制了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结果只会使政府负担越来越重和农业保险自身的发展逐步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不包括农业保险在内的农业保护制度具有短期性和随意性,影响了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体系不健全

与农业保险发达的国家设立的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以及由农民自己组成的保险合作组织等内容完备的组织体系相比,我国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农业保险都缺乏相应的经营机构和管理机构。虽然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部分省市也结合自身的情况,与有关各方也进行了尝试,形成了几种农业保险组织形式,但仍主要是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国家补助、专业再保险机构、农民保费减免等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也难以解决农业保险正外部性、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4、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

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13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6296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6.2%,人均耕地面积2.34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8,895.9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二)针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的意见

1、提高农业保险意识

农民保险意识是决定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农业保险发展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之所以失败,往往与农民淡薄的保险意识分不开。因此,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发育和培植农业保险市场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为了改善当前农民意识薄弱的现状,必须加强宣传力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政府部门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应开展广泛、持久、深入的宣传和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如海报、讲座、电视、广播等,特别是要抓住大灾之后生产自救的契机,宣传农业保险的作用。

2、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规,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

要推动新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法律必须要先行。首先就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将农业保险的地位给予确认和强调,使全社会都能够对农业保险加以重视。另外我国要尽早脱离没有农业保险相关法规的黑暗阶段,尽早颁布一套完成的农业保险法规制度予以农业保险支持和管理。针对目前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的现状,吉林省可以考虑在现阶段实行立法突破,首先在地方上制定地方法规以维护本省的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明确机构设置、费率厘定等细节问题以供农业保险在实施时参与主体来共同遵守;另在法规中明确政府的职能和地位。要使保险人能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开展农业保险,要使参保人在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参与农业保险。宗旨是通过制度来促进农业保险体系的稳定,来促进农业的发展。

3、要加大政府的政策扶持

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力度,就应该尽快打破农业保险的单一的筹资渠道,从多方面来筹集补贴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财政支农支出结构。在财政支农支出方面应改变救灾支农的传统方式,从政府已设立的“农业风险基金”中列支一部分,或者从民政和水利部门每年安排的救灾、防洪费用中划归一部分来支持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来源。政府可以引导保险经营主体优化资金的组织和利用,帮助保险经营主体发行农业保险债券,由资本市场来化解农业风险,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4.加强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性,其利益外溢表明发展农业保险惠泽于全民、全社会,社会各部门都有责任参与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复杂性不仅体现在承保、防灾减损、理赔等业务经营层面,更主要地体现在其政策性本质所要求的跨部门协调上。农业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头绪繁杂,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涉农部门的密切配合。政府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应通过行政权力自上而下地调节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农业保险,明确财政、税收、农业、民政、水利、金融、科技等部门在农业保险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各部门的支农惠农政策与农业保险协调运行,共同保障和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5、提高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经营能力

在我国,城市和农村对保险的需求差异很大。农民收入低,存在道德风险,因此需求很不稳定,所以在对待农业保险方面,需要针对农民的具体需求开发设计不同于城市的保险产品,并通过对保险合同的合理设计,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大力发展和全面推广农业保险。农业险种的开发应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开发出适应农民经济能力又急需的险种。不断提高赔付能力,增强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信誉,满足不同的层次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同时,要努力进行技术创新。农业保险技术创新应贯穿农业保险经营的各个环节,包括农业风险监测技术、农业保险精算技术、农业保险理赔技术以及农业风险证券化技术等。

6、加强农业保险人才的培养

农业保险的特殊经营方式决定了它对人才的特殊需求。农业保险在费率厘订、保额确定、防灾防损、定损与理赔等方面都涉及到农业技术与保险技术,这就决定了农业保险的高难度性。我国目前农业保险队伍既无专门人员又无专门机构,农业保险系统专业人才匾乏,使保险公司没有能力直接进行大范围的农业保险承保和理赔业务。因此,要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培养我国的农业保险人才,加强农业保险系统专业人才的组织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改变目前人才短缺的状况。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设立农业保险专业,培养部农业保险专门人才。因此,要支持农业院校开设农业保险专业,培养学生既掌握保险识,又精通农业生产的各种相关知识,保证从事农业保险工作得需要,要推动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

7、根据国情选择合理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从国际经验看,政策性保险与商业化经营相结合的方式是国外调节农业保险市场的成功办法。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也决定了现阶段应采取政策支持和市场运作两种手段开展农业保险。在经营体系上,应充分利用人保等商业保险公司的经验和现有资源,将农业保险交给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同时,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政策监督和再保险支持,以保证农业保险经营的稳定。同时,政府应利用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清理国家、省、市各类农业补贴,尤其是在不符合Wm绿箱政策的各类补贴的基础上,建立农业保险补贴基金,直接对农民交纳的农业险保费进行补贴,降低农民负担,增加保险需求;对不同的农作物实行差别补贴,将小麦、大米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农作物险种,确定为政策性险种,由政府对其提供保费贴、财务费用补贴和免税支持。同时,对保险公司进行税负减免和财政补贴,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另外,还应该设立专业的农业再保险机构,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降低农业保险经营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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