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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封违建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3)对违法建筑采取的具体执行措施。

1、查封。查封是人民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地或异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对其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对违法建筑采取执行措施时,首先要对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措施,尤其是对程序违建的建筑物更是如此,避免被执行人将违法建筑合法化后转移、处分。违法建筑属于不动产,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对不动产查封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封。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尽管该规定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对无籍建筑的查封程序的规定,但笔者认为对违法建筑的查封也应当比照上述司法解释进行办理。

执行法院应当制作查封裁定,该查封裁定要明确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等,将查封裁定送达给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并通知违法建筑的管理人或实际占有人,在违法建筑处明显位置张贴封条或查封公告。再次,还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送达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使该违法建筑被查封的事实得到备案登记。实践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违法建筑未办登记,难以控制,无法协助查封为由,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裁定书拒绝签收。对此,笔者认为执行法院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配合法院的执行,对该违法建筑被查封的事实作备案登记,但最好能由政府协调有关机关建立一套对违法建筑执行的固定机制。

2、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违法建筑采取查封执行措施后,接着就应该对违法建筑进行变价,以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对违法建筑执行时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首选拍卖变价措施。强制拍卖是各国民事执行制度上基本的变价方式,原因在于它既符合维护裁判权威性和执行公信力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能够使私人利益最大化,即: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同时使债务人的利益受到最小程度的损害。但有种观点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对违法建筑进行变价时不能适用拍卖措施,理由是因为违法建筑的非法性,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法建筑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证明,不符合《拍卖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执行法院无法直接将违法建筑交拍卖机构拍卖,而只能采取变卖措施。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并不能否认这种拍卖的强制性,只所以由法院以外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主要是为了拍卖的公正性以及减少由法院主持拍卖可能造成的腐败等问题的发生,纯粹是一种技术制度设计,而且《拍卖法》是一部规范民事主体自主竞价交易的法律,并不规范法院采取的强制拍卖措施。 “在强制拍卖中,执行机构基于法律赋予的固有执行权限剥夺:被执行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由执行机构对查封扣押物进行强制性拍卖变价。法院执行机构的此类权力并非来自债权人的授予,而是国家权力体系中一项独立的司法强制权,其法律渊源不在于《拍卖法》,而是民诉法或强制执行法。” 因此,人民法院对违法建筑执行时,应当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不动产拍卖程序的规定进行,在拍卖过程中如出现标的物流拍而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接收违法建筑时,法院也可以依法做出以物抵债裁定。

当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对违法建筑采取变卖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组织变卖,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组织变卖,由当事人自行组织变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变卖款项的管理。

3、强制管理。

对违法建筑除可以采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外,还可以采用强制管理的方式对违法建筑的使用价值、收益所产生的孳息进行执行。所谓强制管理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的不动产依法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管理,并以管理所得收益清偿债权的执行措施。 强制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法,日本、德国、意大利民事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且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在我国并没有作为独立执行措施的强制管理的相关规定,目前多停留在理论层面的探讨与论证。尽管我国在《民诉意见》的302条有关于申请执行人可以对被执行财产管理的规定,但该规定中的管理与作为独立执行措施的强制管理制度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前者强调的是申请执行人一方对被执行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强制管理作为一种特殊的变价措施,强调的是对被执行财产孳息的执行。

执行机关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管理执行措施时可以将违法建筑对外进行强制租赁,将租金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当然由于违法建筑“命运”的不确定性,违法建筑的强制租赁应属于不定期租赁,避免违法建筑被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而给承租人的固定租期信赖利益造成损失的情况发生。

四、结论

《物权法》从正面规定了建造人因合法建造行为取得建筑物的事实所有权,在物权法定原则下,《物权法》也从反面否定了违法建筑成为事实所有权的客体。但建造人对违法建筑所享有的占有法益使得违法建筑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成为可能,人民法院对违法建筑采取具体执行措施时,一定要把握好违法建筑与合法建筑的区别,并按照违法建筑最后执行等原则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即要充分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同时也要符合执行工作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以期在合法执行中平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效已过和被放大的利息无所有权

《拍卖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材料。第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日前7天内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如下:(1)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2)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3)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媒体、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4)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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