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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1 17:13: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为规范我院医师会诊行为,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外出会诊制度:

(一)医师未经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我院如接到外院的会诊邀请,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科将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务科主任及分管院长批准。

(二)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二.邀请会诊制度:

(一)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外院医师会诊时,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院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二)请外院医师会诊时,需向该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院医务科公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四.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我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院方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我院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当统一支付给院方,会诊医师本人不得收取。我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派出会诊医师合理报酬。

五.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规定的,记入医师考核档案;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七.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制度。

院外医师来我院会诊管理办法

院外会诊流程图

院外会诊邀请函

院外会诊申请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院外专家会诊单

院外会诊邀请函格式

院外专家会诊申请书

院外专家会诊制度

医师院外会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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