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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鸡煤矿安全奖惩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吉顺矿业有限公司金鸡煤矿

安全生产三违奖惩管理制度

金沙县金鸡煤矿煤矿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为了增强全体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搞好煤矿隐患防范和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形成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模式,保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达到“严格管理,主动预防,防消结合”的目的,促使我矿经济发展建立在生产安全有可靠保证的基础之上,特制定《金鸡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奖惩制度》,现公布如下

一般违章处罚条款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50元以上罚款:

1、无故不按时参加班前会、安全办公会议等会议者按50元/次,迟到按20元/次。

2、队(班组)不按规定组织安全学习或班前会的,按缺席次数计算分别处罚队长、班组长;

3、井下、地面上班应该穿工作装而不按规定着装者;

4、交接班等各种记录不规范或不按时填写的,经指出而不改正者;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100以上元罚款:

1、在井口、抽风机房、炸药雷管库20米范围内烤火或吸烟者;

2、不按规定或不按规定时间上岗,串岗、替岗、混岗者;、

3、携带电子表入井者;

4、在井下擅自拆卸、敲打、撞击矿灯者;

5、地面值班人员无故离岗者;

6、未经允许私自进入要害岗位、禁止入内场所者;非绞车司机坐在绞车司机位置上或绞车司机作业时与绞车司机闲聊的;

7、出入井检身人员漏检或脱岗者;

8、爬矿车、跳矿车、坐矿车、乘坐溜子、皮带运输机者;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推车距离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推车距离不得小于30米;

9、人力推车、机车司机在巷道拐弯、交叉处不减速,不按规定发出警号等声、光信号者。

10、人力推车过风门时,不打开风门,采取硬碰硬撞风门者;过风门后不随手关闭风门者。若撞坏风门照价赔偿。

11、入井不带安全帽,穿化纤衣服者;

12、在井下乱解大便的;

1、矿灯失爆;

2、斜井(巷)提升不使用防跑车装置;

3、“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损坏不及时修复的责任人;

4、在斜坡提升过程中,未坚持“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人车同行的;

5、溜子运行过程中,坐在溜子槽板边缘上休息的;

6、在刮板、皮带运输机上行走的;

8、机电设备安全护罩不全而投入使用的;

9、机电设备台帐、检修记录、交接班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等缺项或不完善的;

10、机电设备下井未经过检查,擅自运输入井,导致失爆现象或不能正常运行的;

11、无计划乱停、送电的;

11、因检修质量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200元罚款:

1、在井下睡觉或在工作岗位睡觉者;

2、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未参保或私自允许未参保人员入井上

岗的,且责令停止上岗;

3、对“三违”人员包庇或给“三违”人员开脱责任者;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不执行的处罚200元/次;

5、瓦斯检查不“三对口”者;

6、“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姓名者;

7、未经转岗工种培训,在煤矿内部擅自转岗或允许他人擅自转岗的;

8、威胁、辱骂正在执行任务的管理人员的;

9、不按规定乘坐猴车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300元罚款,并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出矿:

1、带烟火入井者的;

2、瓦斯检查假检、漏检、少检者;

3、对安全管理人员刁难、谩骂、打击报复者;

4、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任其发展者;

5、对举报“三违”的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

6、有意涂改、损坏井上井下安全标语、标志等安全实施的;

适合如下处罚条款的给予500元罚款并开除出矿或移交司法处理:

1、在井下打架,斗欧者;

2、丢失炸药、雷管者,或捡到炸药雷管不上交,故意隐藏者;

3、故意损坏通风设备、设施、构筑物及机电设备、设施、管线缆者;

4、偷盗安全设备、设施、材料危及正常安全生产的;

5、易燃易炸物品与可燃物品、雷管炸药混存、混放、混运者;

6、聚众闹事或集体无故停班停工者;

7、殴打正在执行任务的管理人员的;打伤管理人员的,负责伤者在治疗期间的所有损失,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门处理。

8、酒后入井处罚500元/次

隐患和事故部分

隐患排查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100元罚款。

1、各级管理人员根据责任范围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提出或组织整改的责任者;

2、对提出的隐患不按规定整改或敷衍塞责,整改不彻底而留下新的隐患,或在限期整改时间内无故不完成整改工作任务者;

3、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弄虚作假,不保证工程质量,造成新的更严重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事故的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直至开除出矿。

4、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现场监管人员监督执行不力或听之任之,致使整改不到位的监管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1、矿灯失爆;

“三违”事故

1、因“三违”造成轻伤事故或未遂事故,罚直接责任人200元,罚所在队(班组)500元。

2、发生重伤事故即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矿属直接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不到现场,罚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3、对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销毁事故现场证据等罚款500元,视其情节,予以开除。

4、各类事故不及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处理和按时上报,对直接责任者罚200元。对单位或部门罚款500—1000元。

5、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但没有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6、不服从管理与工作安排,故意违反劳动纪律引起事故,无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者,罚款200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20000元,或个人轻伤者,罚款500元,并处开除出矿。

奖 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属各单位、部门、个人,由矿给预奖励: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或个人,由矿根据目标管理责任书或相关规定给预奖励。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的奖励由矿委会研究给预特殊奖励。

2、制止他人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避免一般事故发生的个人或集体,一次性给予个人和集体500——10000元奖励,并通报表扬。避免较大事故及以上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一次性给予个人或集体2000元 —2000元奖励,并根据情况报告政府等相关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3、积极推进技术革新或发明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个人,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个人奖励,集体奖励由矿委会研究决定。

4、在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5、矿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单位或个人;

井工专业管理部分

矿井开采

1、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不及时汇报,或汇报后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也未按照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执行,造成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200元。

2、未经总工程师同意擅自改变开口点、预透点的直接责任人,给予罚款500元。

3、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处罚责任者200元。

4、施工前带班矿长未组织工人到技术部门学习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罚带班矿长100元。因地质变化或其他原因不能按作业规程作业,无安全措施就擅自组织施工,罚责任人100元。

5、采面煤壁不直,罚队长500元。

6、上下安全出口超前加强支护距离低于作业规程规定、人行道宽度少于0.7米,经矿安全管理人员指正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而继续指挥生产作业的直接责任人,给予200元罚款。

7、溜子旁浮煤浮矸多,下班前未清理干净,交给下一个班的,处罚上一个班100元。

8、顶板破碎,应采取特殊支护而未采取特殊支护的,经安全管理人员指出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软拖硬抗的直接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强令停止作业,属于现场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的,处罚现场监管人员200元罚款。禁止作业后强行作业的,处罚500元。

9、采空区悬顶距离大于《作业规程》规定的强行放顶步距而未采取措施强行放顶或打密集支柱截顶、加打戗柱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直接责任者,给予200元罚款。

煤、岩巷道掘进

1、不及时延伸中线和腰线,每次给予罚款100元;未经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同意擅自改变巷道方位、腰线的直接责任者,每次给予罚款500元,责令巷道返工,且无代价。

2、因中、腰线不正确造成无效进尺或质量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属于严重渎职责任事故的,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3、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支护形式、应当采取临时支护而未采取临时支护、掘进工作面有活石悬矸不及时处理的直接责任者给预处罚100元,现场管理人员未指出的一并处罚。

4、掘进巷道未使用前探梁或不按规定使用的,空顶作业给予当班班长或施工队长处罚500元。

5、掘进工作面风筒距离迎头不超过5米,每超1米罚瓦检员50元,施工单位擅自撤除的,处罚施工单位。

6、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道夹板螺丝、道钉、枕木不按规定施工的,责令返工且无返工代价。如不能限期整改的,给予处罚100元/天罚款。

7、采用支架支护的巷道,前探梁上方不接顶的,前探梁后空帮空顶的,每处罚100元,并返

工。

8、有水患危险的掘进工作面,未按照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先探后掘的当班责任人,罚100元。

9、距离迎头10米范围内,支架连续三次前倾后仰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架处罚100元,并责令施工队返工。

10、架棚巷道的支架间距连续三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每架罚100元,并责令返工,费用自理。

11、掘进工作面放炮崩倒支架,未经修复完好就冒险作业或其它安全隐患未排除而指挥冒险作业的责任人,处罚5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放炮与火工品管理

1、一次装药、分次起爆,或边装药边打眼,或装药后不起爆安排工人从事其它工序作业,罚跟班队长、班组长各500元。

2、爆破材料库房管理员不按照炸材管理规定发放雷管、炸药,或炸材领退库帐目不清,帐、卡、物不相符等,限期整改不合格的,罚责任人200元。

3、携带矿灯或穿化纤衣服进入爆破材料库,罚库管员和责任者各200元。

4、雷管、炸药不分箱装运、存放或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罚200元。雷管发出后不填写编号或填错、漏填,每枚罚10元。

5、代领代还雷管、炸药的,罚双方各100元。

6、放炮员不亲自运送雷管、炸药或不监护运送雷管、炸药到工作地点,处罚100元。

7、放炮时不按规定设置警戒、揭示放炮警标、设置阻止人员进入放炮警戒区的警戒线,罚安全员、班组长各200元。

8、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闯入警戒区内,罚500元。

9、不使用竹杆等绝缘棍装药的,处罚100元。

10、放炮点设置不符合要求或未在指定地点放炮、未经允许采用反向装药反向爆破,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11、不按规定装水炮泥和黄泥,,处罚放炮员200元。

12、私自改雷管罚放炮员500元。

13、放炮母线、连接雷管脚线和检查放炮线路等放炮员不亲自操作,罚放炮员500元。

14、采掘工作面的材料、工具、设备、线缆未撤到安全地点或未掩护好就放炮,罚班组长50元,损坏设备设施照价赔偿损失。

15、放炮母线不分开悬挂、有明接头、放炮后母线及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或假扭结的,处罚放炮员100元。

16、放炮母线长度不够,不能达到放炮地点或放炮点不符合规定,罚相关直接责任人100元。

17、无封泥或采用可燃性材料代替封泥装药放炮,处罚当事人100元。

18、放炮母线的接头损坏或不包扎,仍然正常放炮的,每处罚放炮员100元。

1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将放炮器钥匙插在放炮器上和钥匙与放炮器不分开、或者将放炮器钥匙交给不具备放炮资格的人员保管,罚放炮员100元/次。

20、放炮前不发出警号,或发出警号后,人员没有完全撤到安全地点和未清点人数就开始放炮,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100元。

21、采掘打眼工作中发现有穿采空区、密闭巷道、封闭的火区、有透水预兆等不汇报矿调度室和未经总工程师组织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仍然实施装药放炮作业的直接责任人,给预处罚500元。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罚责任人100元。

22、瓦斯超限,强令放炮员放炮、工人作业的,罚责任人1000元;管理人员发现瓦斯超限已禁止放炮,擅自放炮的,罚责任人1000元,并停班到安全科学习。因瓦斯超限、突出、透水等原因有预兆需要撤出人员时,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规定的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否则处罚2000元/人。

23、放炮后工作面炮烟未吹散就进入迎头作业,给予该班集体罚款200元。放炮后不摘下母线头,母线头捆成短路后不包扎,罚放炮员100元。通电后炮不响时,放炮员不先取下钥匙、不摘下母线、不捆结、不等十五分钟以上就进入掘进迎头或采煤工作面检查,处罚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各200元/次 。

24、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不检查放炮地点安全情况,就允许工人进入工作面作业,各罚200元/次。

25、残炮、瞎炮不按规定进行处理,或在处理工程中指挥平行作业罚班组长200元/次。

26、放炮后,检查工作未完成,放炮员提前离岗者罚200元/次。

27、不执行炸药、雷管领退“三签字”,罚责任人200元/次。

28、采用糊炮、巴炮、或明火放炮,罚责任人200元。

29、装运火工产品入库,违犯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罚100元。

30、捡到雷管、炸药不及时如数上交炸材管理人员或矿安全科,视其情节给予罚款100元。

31、私藏、丢失雷管炸药,经查证核实,给预500元罚款或开除出矿。

32、盗窃雷管、炸药开除出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巷修部分

1、断梁折柱不按规定时间修复、更换、运出,罚责任人100元。更换断梁折柱后,背帮接顶不合格,责令返工,对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的情形,给予当班作业人员处罚100元/人。

2、维修、撤换支架时不按规定顺序操作或不采取临时支护等安全措施而冒险作业,罚200元/人。

3、维修、撤换支架时,采取了打临时支柱但不加固附近支架或不按维修技术措施执行的责任人。罚款50元。

4、巷修完工后,不清除维修矸渣,影响通风、行人、运输及文明卫生的,视其情节轻重,处罚200元,并责令其完善工作任务。

5、采煤工作面、巷道维修时,安全退路不畅通,冒险作业者,责令停止维修作业,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一通三防部分

1、擅自进入盲巷者,罚款500元,或开除出矿。

2、局扇拉循环风,当班瓦检员、安全员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汇报者,罚款500元,情节严重,造成安全事故的,开除矿级,移交司法处理。

3、局扇停止运转、迎头瓦斯浓度达到1%不停止作业,瓦斯浓度达到和超过1.5%时不停电撤人的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4、擅自停、开局扇或局扇因停电撤人后,不设置临时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罚当班瓦检员、班组长各500元。

5、局扇停止运转,不设警标栅栏,不切断电源、人员不撤到安全地点、不汇报处理等,其中有一项成立,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6、风筒转弯,存在死弯,因此造成工作面不能正常工作或瓦斯超限等隐患的,处罚瓦检员500元,并责令停产整改。

7、距离迎头10米以外,风筒破口大于40毫米,接头漏风,每处罚瓦检员50元。

8、局扇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9、不按贯通措施调整风流,造成风流短路,致使瓦斯积聚,超限,造成不能正常生产或停产,罚责任人500元。

10、采区结束后,不按规定时间封闭;掘进巷道停止掘进施工作业,局部瓦斯积聚达到3%而未采取封闭措施,罚责任人500元。

11、密封墙内不撤除管、线、缆、钢轨和设备,罚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12、不按安全技术措施启封密闭墙,或擅自启封密闭,罚责任人200元。

13、采掘工作面、各转载点、装载点、总回风巷和一翼总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

汇合处,不按规定设置防尘水喷头,或有防尘设施但雾化效果不好,罚责任人100元。

14、瓦检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检员脱岗、睡觉,罚10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5、风门必须随开随关,打开风门不关,或连锁风门同时开启造成风流短路,引起其它工作面瓦斯超限,查获一次,罚款500元。

16、不按要求建造风门、密闭墙,罚责任人各500元/次;

17、瓦检员作假台帐、假汇报,“三不对口”,罚2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8、空班、漏班、假检,罚500元直至开除出矿。

19、带不完好的光学瓦斯检测仪入井或入井前不进行瓦检仪检查、校零等造成假检数据,处罚500元。

20、监测监控人员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时刻守候在监控室,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或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监控员不得在上班时间睡觉,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监控室,不得利用监控电脑进行无关工作,违者处罚200元。

21、探头不按规定吊挂到位,每处罚200元;探头不按规定在放炮前后移,因放炮打坏探头机线罚款100元,并照价赔偿损失。

22、擅自移动探头、更改监测仪报警值、断电值等,每处处罚责任人100元。因计划停风不将探头取下或回撤导致瓦斯超限的,罚款200元。

23、故意损坏、搬移消防设备设施,经查获给予5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直至开除出矿。

机电运输部分

1、检漏续电器应灵敏可靠,严禁甩开不用,每天对漏检继电器一次检漏试检,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2、禁止带电作业,在检修或搬迁电气设备时无论高压或低压,都必须切断电源,然后再检修,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否则罚款500元。或开除出矿。

3、禁止焊接内部有压力的焊件或管子,禁止焊接密封的管子和未洗干净的燃料桶,由此引发未遂事故的,给予操作者罚款100元。

4、电缆不吊挂或吊挂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否则每处处罚100元。

5、空压机压力表、安全阀、释压阀、压力调节器灵敏可靠,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

6、进井钢轨未用绝缘隔断,或绝缘损坏不及时修复,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7、运输设备不发出开停信号就随意开停,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检修溜子、皮带,不将开关打倒关闭且上锁的责任人,给预100元罚款。因无人看守溜子、皮带造成机械损坏,影响生产2小时以上的,烧坏设备的,罚款200元,并赔偿损失的100%。故意损坏溜子、皮带造成下一班不能生产的,本班组除赔偿下一班的损失,并罚款500元。

8、乳化泵司机、溜子司机、主井皮带司机、绞车司机、主抽风司机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设备损坏的,视其情节,给预200元罚款直至开除出矿。

9、提升信号不清、不按规定操作的,不按规定开绞车、打信号、把钩的,不使用阻车器等,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装载矿车的或无安全措施的(超高、超宽),罚款200元。

11、非专职司机或矿方未允许的人员擅自开动机器设备的,罚款200元。

12、提升时使用不合格插销的,每个罚款200元,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罚款200元/次。 下车工不使用保险绳的处200元/次。

13、钢丝绳磨损超过规定、绳卡松动不及时紧固的责任人,处罚200元。

14、除矿方规定的人员外,非特殊情况(避灾时)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从风井上下的,每次处罚500元。

安全、技术管理基础工作部分

1、工伤、非人身伤害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矿安全科的责任人,或上报后未组织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或记录不全的责任人,视其情节,给预500元罚款。

2、“一工程,一措施”,各工程必须编制符合设计要求的可操作性施工设计,工程队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由施工队负全部责任。如因设计方案出问题,由设计人员、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3、采掘工作面过地质破碎带、过断层、探放水、封闭的火区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200元罚款。

4、无论井下发生人身伤害轻伤事故或非人身伤害事故,都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矿安全科备案,并由矿安全科组织追查处理。属于人身伤害轻伤事故的,逾期不报,矿不予工伤处理,属于非人身伤害事故而不报者,由施工队或个人自己负责。

5、由安全矿长组织,每10天对采、掘、机、通、运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将查出的安全隐患归纳登记,并及时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组织验收。否则给予直接责任人200元处罚。

6、瓦斯报表、安全员、瓦检员交接班记录、不及时填报或错报、漏报的、随意涂改瓦斯报表的,责令限期整改,超过限期整改期不整改的,给予100元罚款。

7、采掘、机电运输、通风、通讯、监测监控、基建、防突、抽放等方面的图纸图表和技 资料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保证正确指导安全生产需要,否则,由此引发安全事故,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经济处罚或移交司法处理。

其 它

1、本《条例》未包括的“三违”行为,参照本条例条款处理。若前后矛盾的条款,处罚就高不就低。

2、本《条列》解释权属金鸡煤矿。

3、本《条列》从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4、本《条例》具体执行部门为矿安全科,由安全矿长监督。

参加学习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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