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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呼唤政策性农业保险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8: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新农村建设呼唤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在我国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为确保和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迫切需要农业保险发挥农业生产的稳定器作用,但是,农业保险的现状与目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极不相适应,人行武平县支行结合该县近年来农业受灾情况及该县农业保险的现状,谈谈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的迫切性,提出若干建议,供上级参考.一、目前农业保险的现状

目前该县的农业保险现状,概括起来说:一是农民想投保,但交不起钱;二是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鸨O铡H绱艘焕矗┮当O站驮谡庋墓秩χ信腔病?p>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对于*天吃饭的农民来说,没有比天灾更让他们痛心和无奈的了。据统计,自然灾害每年给该县造成几千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受灾人口达几万到十几万人口,且特大自然灾害间隔的时间越来越短,如98年特大洪灾给该县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亿元,2006年洪灾再次席卷该县,全县214个行政村无一幸免,其中农民是最主要的受害者,据该县防汛部门统计,受灾人口约11万人,倒塌房屋2394间,农田受灾面积8700公顷,水产养殖受灾面积294公顷,直接经济损失达1亿多元。据了解,在水灾多发乡镇,相当部分农民在短短几年的时间内重复受灾,多年劳动成果付之东流,虽然政府给予受灾户-

1适当救灾补助,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这些损失中的绝大部分将由农户自己承担,如该县对房屋倒塌的农户给予5000元的补助,对必须重建家园和进行再生产投入的农民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所以他们仍存在着“多年致富抵不过一次天灾”的现象,一旦遭遇天灾人祸,几年都不能翻身,农民盼望农业保险为其撑起“保护伞”。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对正在进行的新农村建设来说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目前农业保险的主要存在问题

(一)农民收入太低和农险保费高,是农业保险消费受阻的主要原因。农民在收入水平低的情况下,每个农户扣除生活必须开销、子女教育费用、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支配的收入已经是微乎其微了。要在这些剩余的收入中,再分出一部分来购买费率高达9—10%的农业保险险种,显然对于大多数农民而言,是不能接受的。

(二)保险公司实力不足和商业化运作,是传统农业保险难以为继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是一种*天吃饭的险种,往往是一个灾年就能吃掉以往数年的基金积累。近几年来,该县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约为几千万元到上亿元的损失。统计数据显示,农业保险是一种收费低、风险大、赔付率高的险种,盈亏平衡点是65%至70%保本。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如该县2004年底至2005年初养猪专业户受“5号病”

影响,全县养殖户损失达8000万元以上,单象洞乡就损失达3000万元以上,如果生猪养殖户都参加了农业保险,那么武平县财产保险公司就要用上十年积累来赔付(每年保费收入才1000多万元)。因此,经营农业保险风险远大于目前其他财险产品,所以目前开发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屈指可数,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缺失。

(三)国家财政和政策法律的支持不够,是农业保险不能顺利开展的主要障碍。目前,我国对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除了免征营业税之外,缺乏其他的政策优惠。同时,农业保险作为发展和保护农业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制度非常落后,甚至可以说是空白。在农民收入不高、自然灾害频发、保费费率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如果国家再没有出台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保护和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那么中国的农业保险是不能持续经营的。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实践证明,农业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如美国农业保险的稳步发展,则由于其专门法律的制定。美国早在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农作物保险的性质、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办法、经办机构等,为农作物保险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农业保险走出困境的对策

目前,中国政府对农业保险仅予以免营业税的优惠,这显然是不够的。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和提高财政补贴,目前,“三

农”问题比任何时期都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正逢其时。

(一)大力提高农民收入,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农民收入,这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目前农民保险意识普遍较淡薄,因此,要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对农业保险有一个充分的认识,以提高农民的保险意识。

(二)政府支持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把农险业务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由政府出资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这是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重要体现。

(三)政府主导,依托现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利用财产保险公司的人力资源,只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就可以马上进行运作。同时要求财保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分账经营、单独核算,以利于各项国家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政府制定出相关的保费补贴等相关制度,由财保公司进行商业化运作。

(四)抓紧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法》。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农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实践带来了较多困难,如农业保险的定位、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作用和地位、对农险的支持原则、对农险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公司的保护、如何保证农险的投保面等问题都难以明确或得不到有效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用法律形式确立农业保险为政策性法定保险,确立农业保险的地位和

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制定、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条款的核定、税收减免政策、财政补贴方式等,同时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对规模经营的农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强制保险等,以法律手段约束各方行为,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五)国家应给予农业保险特殊的政策支持。要发展农业保险仅*保险公司是不够的,必须要有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例如在美国,各州都有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政府补贴也很高。同时针对中国农村范围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点,从政策上对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发的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产品给予政策倾斜,如保费补贴、费用补贴等,形成多元化农业保险结构。

(六)农业保险也能起到金融稳定器的作用。如果农民普遍都参加了农业保险,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农民就能够通过保险赔款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和恢复生产,起到稳定金融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1

政策性农业保险提案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汇报

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承诺书

政策性农业保险优缺点

新农村建设呼唤政策性农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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