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200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2日
重庆市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务车辆管理,更好地为市级部门和区县(自治县、市)服务,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的精神,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
统称公务车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是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规定管理范围内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和维修等管理工作;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的公务车编制及配置、更新相关手续的审批;负责中央和外地驻渝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相关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市管以外党政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重庆市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编制核定
第六条公务车辆编制。部省级(含副部省级)领导干部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配备公务车辆。市级党政机关、区县(自治县、市)党政机关的公务车辆编制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厅级领导职数每3人2辆,4人3辆,5人以上每增加2人增配1辆;厅级非领导职务每4人1辆;其他干部每25人配1辆核定。
第七条离退休干部用车编制。部省级(含副部省级)离退休干部按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配备用车。厅级(含副厅级)离退休干部按每10人配1辆公务车核定。
第八条公务接待车编制。市级部门原则上不配专用接待车,市级
机关统一配置一定数量公务接待车,由市接待办统一管理、使用。
第九条市属独立的县处级(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配1至4辆公务车辆。
第十条捐赠车、上级配置的业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无空编的单位,可作一次性编制使用至车辆报废,编制自然消失,不再计人该单位总编数。
第十一条19座以上客车,各型货车、微型车,价格在8万元以下的重庆地产车不占公务车辆编制。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的配车标准:排量3.0升(含3.0升)、价格45万元以内;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配车标准:排量3.0升(含3.0升)、价格35万元以内;厅、局级干部的配车标准:排量2.0升(含2.0升)、价格25万元以内;县(处)级干部配车标准:排量1.8升(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需配备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以上的公务车辆,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办理。
第四章配置程序
第十四条市财政资金配置公务车。市机关事务局每年根据市财政公务车年度预算额度,制定年度机关公务车购置计划方案,经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会审,报分管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其他经费配置公务车。市机关事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按照管理权限对申请配置公务用车单位的
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凡符合规定的准予购买。
第十六条公务车辆的保险及减免费。凡由市财政资金购买的编制内的公务用车均可办理保险并按有关规定减免费。市财政局根据市机关事务局核定的年度车辆编制和实有车辆数量,安排保险资金。有关单位凭市机关事务局核发的小汽车手册和编制批文按规定办理免征公务车辆费用的手续。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公务车调配程序。机关内部公务车辆的调配按照管理权限每年进行一次。由需调配公务车辆的单位提出申请,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干部调动工作,其工作用车由新岗位配备。
第十九条因单位拆并、迁建等原因需将公务车调出机关外的,应同时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更新程序
第二十条更新公务车的最低年限。市级现职领导的公务车为5年,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继续使用。其他领导干部乘坐的小汽车为7年,7年以上能够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公务车确需报废更新的,须出示公安车管部门的检测报告,方可报废更新。
第七章维修
第二十一条全市的公务车实行定招标点维修。
第二十二条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级部门公务车维修的招标定点和
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办公室或机关事务局负责辖区内公务车维修厂的招标定点和监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加强廉政建设,勤俭节约,杜绝汽车配备使用中超编超标等违纪行为,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通报批评外,纪检、监察部门将从严查处,追究责任。
(一)购买走私车辆;
(二)将公务车擅自上私人户头;
(三)用贷款、借款和集资款购买公务车辆;
(四)违规购买的超标车辆;
(五)超编购买的公务车辆。
第二十四条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