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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郑民文159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14:28: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

郑民文[2014]15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全市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为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实到位,维护好困难群众切身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把提高救助标准摆到重要议事日程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工作的重要性,把落实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当前各项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遇到问题,主动协调,及时解决,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督促检查,职能科室明确责任,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真正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精心组织,确保各项救助标准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应足额列支本级各项救助配套资金并追加到位,不能因本级资金不到位,降低保障对象救助水平。一要按照新标准落实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标准,做好已经享受城乡低保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不漏一人、不错一户,足额补发到位。二要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与农村低保标准衔接工作。各县(市、区)要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并做好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新调整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市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7896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738元;县(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24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744元。三要做好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落实工作。按照郑民文„2012‟152号规定: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加200元执行,分散供养对象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执行,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同时调整。各县(市、区)要从2014年7月1日开始提高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对象保障标准,并做好已经享受城镇“三无”供养待遇人员的资金补发工作。新调整的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114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为564元。四是做好新申请对象低保标准落实工作,对所有申请对象全部按照新标准予以审批,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城市低保标准与城市低收入标准、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标准的衔接工作,保证按照新标准落实相关救助政策,维护低收入居民合法权益。

三、规范管理,促进各项救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按照《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文件规定,从工作原则、

— 2 — 工作职责、保障范围、保障待遇、保障标准、家庭收入核算、审批程序、对象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等十个方面规范城乡低保管理。通过规范管理,努力做到符合条件的,申请一个审批一个,不再具备条件的,发现一个取消一个,随时申请,随时审批,做到人员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四、强化宣传,营造落实救助标准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切实抓好三个方面的宣传,即:宣传领导、宣传基层、宣传群众。宣传领导,就是把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让各级党政领导了解,以争取领导的支持;宣传基层,就是要利用各种渠道和途径,向基层干部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使他们深入了解政策、掌握政策,以便更好地为城乡困难群众服务;宣传群众,就是要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居委会基层自治组织的优势,有效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单、板报等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社会救助政策与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努力使困难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而及时申请有关救助待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多种渠道的宣传,在全市上下形成关心群众、支持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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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郑民文159号)
《郑州市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郑民文15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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