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文件规定,城乡低保申请(复核),应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低保申请(复核)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报告)一式两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提供原件备查,复印件两份)。
3、申请人1寸彩色免冠照三张。
4、收入证明:①收入证明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并加盖本单位公章;②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③无业人员由社区(村)提供相应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原件备查,复印件一式两份)。 ②已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③年满18岁的学生应提供在校就读证明。已成年未在校就读的,应提供收入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④以因病为由申请的需提供有关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依据(发票或结算表)。
请相关人员在接到本通知起60日内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申请(复核)。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和收入状况不得故意隐瞒,虚假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已列入的将按政策严肃追究责任。接到本通知起60日内逾期未提出申请或复核的,将按政策予以停发。
周宁县民政局 2018年3月16日
《关于开展城乡低保动态调整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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