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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浅析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贯彻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征文

家 庭 暴 力 浅 析 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贾万宁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对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它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的弱势成员,其中尤以妇女为甚。近年来,根据我国社会调查显示,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反家庭暴力是保护和修复社会基础细胞,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世界上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国近年也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有很多问题和工作有待探索和落实。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的难以挽回的恶性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每年约40万解体家庭中,离异者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而2012年下半年全国妇联根据来信来访统计显示:反映家庭暴力事件的占婚姻家庭类的18.3%。家庭暴力不仅出现在普通家庭,各种阶层和层次的家庭也存在,包括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干部和知识分子。可见家庭暴力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众多群体。

去年9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名人效应下,更多人看到的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战争,但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他们的女儿。家暴事件后,李阳坦言,这件事让小孩生活在恐惧中,担心家庭是不是要破裂了。李阳对Kim殴打非常严重的那次,3岁的小女儿亲眼目睹了,此后都很难安睡。而事件发生后,在三个孩子的图画中,总出现龇牙咧嘴、眉头紧蹙的眼镜男。画里的孩子都是哭的,流着大滴大滴的眼泪„„

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明显增加。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妇女占九成。施暴者多是采用拳打脚踢等身体暴力,另外还存在语言威胁、冷暴力以及性虐待等精神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家庭稳定极具破坏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也逐年上升,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我们在近期的虐童事件曝光后总是沉浸在一波又一波的震惊和谩骂中,儿童遭受的非人待遇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我们的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到底为什么我们的孩子要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当我们看到一些父母在等待孩子救援的过程中脸上深深的忏悔和愧疚时,我们不知道应该欣慰还是应该痛心。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不仅性格受到不良影响,也增加了成年后的暴力倾向。

二、家庭暴力的依然存在还有诸多原因

1、“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经历的大国,在封建社会“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束缚着中国妇女的思想,甚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在,封建社会的余毒依然存在,“大男子主义”仍然奉行。夫妻之间稍有不和,便有拳脚相向,轻则打骂,重则棍棒相加。在我们淄川偏远的一个乡镇,有这么一对夫妻,妻子常年经受丈夫的折磨,丈夫在酒后或者稍有不顺心的事就对妻子大打出手,经常打的遍体鳞伤,妻子忍气吞声,十几年如一日,直到今年丈夫用木棍将其的腿打断,其娘家人知道后才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办案人员问她为啥不早报案时,该妇女回答是为了孩子。象这种案例在农村数不胜数。

2、对家庭暴力依法处置难

一是社会各界包括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一些部门对家庭暴力仍然重视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热情。二是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各管一方,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缺乏机制约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被借口推到当地妇联组织解决。三是妇联系统虽是受害妇女的娘家,但由于基层妇联组织人手少、工作面宽、经费严重不足,给调解和救助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真正达到《刑法》规定伤害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多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虽可以暂时缓解矛盾,但从有效的惩治方面看,显得十分乏力。四是因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往往难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据,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3、救助体系不完善

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新《婚姻法》虽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救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个部门或机构能“包打天下”,存在有关部门强调自身困难、互相推诱的现象。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受害人无法摆脱困境,另外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害人仍受到暴力威胁,没有安全保障。

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的最大困难,一是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根结;二是现实法律的不完备。所以必须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三、法律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期待早日完善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

(1)施暴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该法第46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施暴者依法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责任。

(2)施暴者应承担行政责任。《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施暴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刑法相关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助

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帮助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才能切实使受害人免受暴力痛苦。基层组织是受害人最容易和最便于救助的组织,这些组织有条件及时给予劝解,教育施暴者,调解引发暴力的纠纷,化解矛盾。而公安机关是承担着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职责,最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以免受到更严重伤害。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一些地方在此方面作了有效的探索,如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均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会干预作了具体的规定,有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这些法规还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的干预以及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诉职能,促进了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家庭暴力的积极干预。

4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人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中宣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已于去年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公安警察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规定了七部委各自的职责。该《意见》已正式颁布实施,是目前反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人们企盼良久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也已经形成,尚待实施。

四、社会的正面宣传氛围有待加强。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通过多媒体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在社区、单位等形成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光荣的社会风气,提倡新风气,新风尚,创和谐的氛围。一是鼓励教育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更新观念,树立新时期男女平等、互相理解、共同进步的新思想。二是加强普法教育,要继续加强对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举办新《婚姻法》培训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三是加强文化、技能培训。教育妇女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克服依附思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提高经济地位,争取经济独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远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

展望反家庭暴力的前景,坚冰正在打破,春天亦不会太远了。

作者:贾万宁

单位: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联系电话: 1875331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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