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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自动扶梯检验办理指引

发布时间:2020-03-03 11:31: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电梯、自动扶梯检验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类电梯、自动扶梯等特种设备的监督(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二、提交资料

(一)安装、改造(大修)监督(验收)检验应提交资料:

1、《电梯申请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梅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3、电梯、自动扶梯技术资料(按检规要求提供制造、安装及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二) 定期检验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空白表格可到我所业务室索取);

2、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合同双方签章页复印件(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3、《自检报告》。

(三) 复检时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

三、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验申请与受理单》,送达或传真至我所业务室;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检验日期。

四、交检验费(一)交费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受理前缴清有关检验费用。

(二)现金缴款方式

见附件4:检验费缴款流程

五、现场检验

(一)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确认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对检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我所,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二) 现场检验

本所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领取本次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具《检验意见通知书》。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给予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认可后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报本所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和《统一票据》第四联(核对)(如有整改,还需持由检验部门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到本所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修理后申请复检。如果上一次检验时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复检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起重机械检验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监督(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监督(验收)检验范围及要求

1、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

2、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械;

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械进行大修后;

4、未注册登记的在用起重机械按监督(验收)检验的要求检验,但申请检验前应先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补办安装告知手续。

申请单位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二)定期检验范围及要求

1、在用起重机械应申请定期检验。

起重机械每2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冶金起重机的检验周期为1年);施工升降机每1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本所申请定期检验,在用起重机械注册信息如有变更(如:产权变更、报停、报废、恢复使用、参数变更等),申请定期检验前应先到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数据下载更新后再办理申报检验手续。

二、提交资料

(一)安装、改造(大修)监督(验收)检验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梅州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3、电梯、自动扶梯技术资料(按检规要求提供制造、安装及改造相关技术资料)。

(二) 定期检验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空白表格可到我所业务室索取);

2、维修保养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合同双方签章页复印件(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3、《自检报告》。

(三) 复检时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

三、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验申报与受理单》,送达或传真至我所业务室;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检验日期。

四、交检验费(一)交费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受理前缴清有关检验费用。

(二)现金缴款方式

见附件4:检验费缴款流程

五、现场检验

(一)配合准备

1、申请单位应根据检验通知单确认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对检验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具体要求见检验通知单背面《现场检验配合工作说明》;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本所,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二)现场检验

本所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领取本次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并对不合格项开据《检验意见通知单》。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给予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认可后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报本所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缴款通知单》第二联和《统一票据》第四联(核对)(如有整改,还需持由检验部门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到本所业务室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修理后重新申请检验。如果上一次检验时技术资料不符合要求,申报复检时需重新提交相关的技术资料。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办理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种类型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一)验收检验

1、新增、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

2、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

3、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

4、未注册登记的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初次申报检验时。

申请单位应当在制造、大修或改造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出验收检验申请。

(二)定期检验

1、在用厂内机动车辆每年应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二、提交资料

(一)新增、大修或改造验收检验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厂内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二)定期检验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原件。

(三)复检应提交资料:

1、《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加盖公章);

2、《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申报复检或整改确认提供)。

三、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报与受理单》,送达或传真至我所业务室;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检验日期。

四、交检验费(一)交费时间

申请单位应于受理前缴清有关检验费用。

(二)现金缴款方式

见附件4:检验费缴款流程

五、现场检验

1、申请单位根据检验通知单确认的检验时间提前做好配合准备工作,提供必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条件,并安排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合现场检验;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检验时,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本所,以便及时调整检验时间;

3、本所检验人员于检验当日领取本次检验任务单,实施现场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对不合格项开具《检验意见通知单》并发放空白《整改情况报告》。

六、整改确认

申请单位应按照《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填写《整改情况报告》(采取监护使用措施的应在《整改情况报告》中给予说明),经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签章认可后 7 将《整改情况报告》及《检验意见通知单》[业主(使用单位)确认联]报本所相关检验部门确认。

七、办证、取报告

1、本所于检验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2、申请单位经办人持经确认的《整改情况报告》、《缴款通知单》第二联以及《统一票据》第四联(核对)到本所业务受理大厅,领取检验报告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初次检验设备还需领取《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八、不合格处理

对于被判定为不合格的设备,施工或使用单位应根据《检验意见通知单》的要求修理后申请复检。

自动人行道+自动扶梯+电梯

电梯(自动扶梯)日常管理制度

14、电梯、自动扶梯安全知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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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检验申请报告

电梯自动扶梯检验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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