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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7:41: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内容摘要:

笔者从事法医工作多年,对我国现行法医体制及由之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现有法医工作现状深感忧虑。我国现有的法医体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 法律 制度的产物之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 发展 和完善,这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环节的公正。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笔者从事法医工作多年,对我国现行法医体制及由之带来的种种弊端和现有法医工作现状深感忧虑。我国现有的法医体制作为传统社会主义 法律 制度的产物之一,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所产生的诸多弊端已日益突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 发展 和完善,这些弊端也越来越多地影响到司法环节的公正。笔者认为,改革现行的法医制度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我国现行法医体制主要有三大系统四级机构共十二级,是各自完全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1.1 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 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工作系统分类,主要分为公安、检察、法院三大系统。上述系统为相对独立的工作系统,其中的法医部门之间无隶属关系,具有不同的工作职责。公安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第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在一定范围内将受到检察院的审核和监督。检察工作是诉讼活动的另一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和监督。法院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要么采用检察院的鉴定结论,或者忽略检察院的法医鉴定结论而不予采纳。法院工作是诉讼活动中的最后环节,其法医部门的鉴定结论除法院系统的内部上级法医机构外,不受任何部门的专业审核与监督。

1.2 部级、省级、地级和县级四级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按行政级别分类,分为部级、省级(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州/省辖市)和县级(县级市/区)共四级。上述设置为独立的上下级法医机构,上级一般不直接干预或过问下级的具体工作,只是对下级机构进行必要的宏观指导和业务培训,同时解决下级机构上呈的疑难问题。各级机构在进行法医鉴定工作时各行其职,互不干预,在法律应用上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1.3 其他相关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医体制中还有包括其他法医机构的参与,如高等医学院中的法医学院(系、专业),法医学学术科研单位以及包括法医门诊、法医 医院 或法医学鉴定中心等部门在内的司法服务机构。

2 现行法医体制运行中存在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毋庸置疑,我国的法医工作在为法律服务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领域中发挥了很多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我们也看到,现行法医体制运行中仍存在一些弊端,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医学鉴定的质量和定罪量刑等司法工作。法医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和各自为政,导致了鉴定结论的重复和混乱,也为司法诉讼和法庭判决带来混乱和不公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的法医机构有十多级可以独立运行的机构设置,其鉴定结论只要应用单位愿意采用都具备法律效力,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定上下级之分和权威归属之分。另一方面,许多鉴定结论又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包括是否立案、当事人会被如何定罪量刑等。一旦法医鉴定部门所做出的结论相互矛盾并被重复使用,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程序的混乱,影响诉讼结果和判决的公正,因而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公民对法律武器的尊重和信任。 某县受害人韩某在县级公安局进行活体损伤鉴定,结论为“重伤”。数名嫌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收审,继而被批捕。庭审中打人方要求对受害人重新进行伤情鉴定,结果州级(中级)人民法院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对本案来说,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造成韩某重伤则“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仅造成韩某轻微伤则“不够立案”,且司法机关有“错误限制他人自由和违法使用强制措施”之错,必须为此做出行政赔偿。州级检察院得知上述情况后十分重视,派出本部门的法医再做鉴定,鉴定结论为“轻伤”。若按此鉴定结论,法律诉讼结果应为“够立案、司法机关没有抓错人、强制措施没用错和无须赔偿”。最终当事人强烈要求赔偿,而检察院则坚持“不赔才合法”的意见。最后该案闹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家的批复却大庭相径:前者认为应赔,后者认为不赔。最终当事双方对上述结论均不满意,但已无路可走。

我省某农民因打架致伤后,拿着派出所委托到县公安局作法医鉴定的委托书,一步跨到省检察院找熟人作了一份伤情鉴定,结论为“重伤”,隧返回派出所要求解决争端。派出所认为法律程序不对而未予受理,要求当事人按委托书的要求到县公安局鉴定。结果县公安局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并立案在派出所按轻微伤解决。按有关法律规定,本例若按轻微伤处理至多只能算一个治安案件,而若按重伤解决则可能是一起刑事案件。

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如此几种截然不同的伤情鉴定结论和司法判决结果,到底谁是谁非?在当今多个经司法部门核准的那些合法的法医鉴定部门或鉴定中心,都可以合法地履行司法鉴定职责并给出相应鉴定结论时,最终到底应采用哪家的鉴定结论?哪家的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另外,在高等医学院校法医学鉴定机构以及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都同时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情况下,哪家的法医学鉴定是最终的或权威的鉴定结论?就目前情况来看,拘留是公安部门的权力,拘留错了人公安部门要赔偿,而批捕是检察院的权力,逮捕错了人检察院要赔偿,判决由法院完成,判错法院要赔。由于法院是诉讼的最后阶段,于是法院的鉴定结论也就成了“至高无上的真理”,尽管事实上有的法院鉴定机构的学术水平仍有较为明显的缺憾。

2.2 鉴定标准混乱引起鉴定结论不一,从而最终导致司法活动的混乱 在鉴定标准混乱引起鉴定结论不一,最终导致司法活动混乱方面,仍以社会影响面大的伤情鉴定为明显。作为对鉴定结论有指导意义的鉴定标准来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下,无论怎样的鉴定机构,都必须使用统一的鉴定标准。但在现实中,除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部两院)共同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及《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外,还有其他公、检、法三部门各自制定的鉴定标准,如重伤分级、轻伤分级、轻微伤分级等,各省乃至各地州也还有自己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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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医体制的弊端探析与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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