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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

发布时间:2020-03-02 19:42: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控烟的社会背景

中国控烟失败 我国承诺今年1月9日前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实现100%禁烟。但时至今日,我国仍无一部国家级的无烟立法,且囿于相关部门政企不分、烟草涨税不涨价、烟草文化难以改变等原因,履约5年内,不仅全民吸烟率没有下降,二手烟的受害者却在3年内增加了2亿人。 社会原因

探因1

政企不分阻履约进程

世卫组织最新公布的《公约》缔约国控烟效果调查报告中,我国控烟履约绩效得分仅为37.3分,各项得分均为“倒数”。

杨功焕将我国控烟不力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烟草业的阻挠。

中国于2007年成立了由8部委组成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领导小组,其中工信部为组长单位,同时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卫生部、外交部等部门。“工信部既是主导部门,又管理着国家烟草专卖局,集两个对立的角色于一身,做出的决定难辨是企业决策还是政府决策”,杨功焕说。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表示,2010年11月在乌拉圭举行的《公约》缔约方第四次会议,旨在探讨《公约》中对涉及“烟草制品成分管制和烟草制品披露的规定方面”的实施准则,但由于以工信部和烟草专卖局人员为首的中国代表团多次提出反对意见,并强调烟草是中国重要的支柱产业,而多次被提名获得“脏烟灰缸”奖,“这无疑是公然地对抗《公约》”。

探因2

烟业变相广告无法可禁

控烟人士认为,控烟立法是远离“二手烟”、全面履行《公约》的关键措施和政策保障。但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全国性法律,连《广告法》和《国家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并未全面禁止烟草广告。

时值向世卫组织递交“成绩表”之时,一则关于红塔集团、广东双喜等烟草企业入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榜十佳杰出企业”的新闻引发各界热议。而《公约》第13条明确指出,在履约五年时,缔约国应当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活动。

变相的烟草广告不禁未被禁止,且其触角还伸向公益领域。中国控烟协会统计显示,2009年9月到12月间,52家烟草企业捐赠公益及文体活动达79起,覆盖全国40个县市;2010年1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还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设立了金叶基金,并捐款1000万元用于支持两个公益项目。

探因3

美丽烟盒误导吸烟“健康”

官方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约120万,超过艾滋病、结核、交通事故以及自杀人数的总和,目前,归因为吸烟导致的死亡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12%跃升至16%。利用烟盒警示图片被控烟界认为是抑制烟草消费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按照《公约》规定,中国作为缔约方应两年前就应执行公约第11条关于烟盒包装、标签的要求,即在烟盒上印制的警示信息宜占据可见部分50%以上面积,但不应少于30%。

但时至今日,烟草专柜上仍摆满了印有**、大熊猫、中国龙等图案的“美丽”烟盒,与国外烟盒包装上的烂嘴、烂肺、骷髅等恶心图案相比,上面一行不太抢眼的“吸烟有害健康”警语显得不痛不痒。

中国控烟协会常务理事支修益认为,高价烟向来是礼品消费或公款消费的主要货源,“如果将烂脚、烂肺、阳痿等令人触目惊心的吸烟危害图片印上烟盒,高价礼品烟自然就没有了市场”。 法律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约束领导干部吸烟行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写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等控烟政策,为控烟立法提供了依据,明确表达了中国控烟的政治意愿,立法控烟已成社会共识。[7] 立法控烟建议:尽快制定国家级无烟环境法律法规,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国家级无烟环境立法应按照《公约》第8条及其实施准则的要求,禁烟范围应涵盖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单人办公室、餐饮及娱乐场所等;为有效实施该法律,应制定有效的执法机制,配备专职的执法监督管理人员;加大控烟宣传力度,形成积极的控烟氛围;政府财政应给予控烟工作一定数量的经费投入,鼓励多渠道筹措控烟经费;鼓励社会组织、民间社会等参与并监督控烟执法工作。[7] 2014年3月8日,深圳控烟正式进入开罚期。2014年3月8日六大执法部门出动执法人员出动2464人次,监督场所3083家,一共处罚37名烟民,现场罚款1850元,所有的罚没款项将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支配。市控烟办提醒市民,只要在禁烟场所内吸烟被执法人员发现,就会被直接当场罚款50元。[8] 2014年11月24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

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 2.控烟法律没有统一标准,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各地出台的控烟法规都宣称是历史最严,但是控烟标准非常不统一,对控烟的场所、执法机关、处罚措施、程序和救济措施等方面并没有形成共识,与国际控烟公约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首先,在控烟区域上,大部分采取列清单的方式确立吸烟区和非吸烟区,并没有把禁止吸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室内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在室内控烟方面与公约的规定相比差距相当明显,更不用说按照公约准则定义的“室内”标准来控制吸烟。其次,执法机关的规定各地都不尽相同。北京市是由爱国卫生委员会来执法,杭州市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执法,上海市则由健康促进委员会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等来执法。最后,处罚措施和力度不同。上海市对违法的经营者处罚是2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到200元的罚款。广州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则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以及3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的处罚则包括警告、责令改正以及50元的罚款。这种多而乱的控烟法律政策成本既高,而且因为各地标准不统一,从执行和遵守的角度来说极为不便,不符合公约所提倡的控烟法律应当简洁明了的要求。

3.控烟法律执行不力

控烟法律的失效,法律制定的好坏固然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但是执行不力的影响更大。作为首批开展“无烟环境促进项目”的试点城市——深圳市12年没有对违法吸烟者开一张罚单,这并不表明不存在违法抽烟的行为发生。而控烟法规成为一纸空文,归根到底是执法不力让禁烟令打了法律“白条”。在控烟领域,一方面是各地竞相出台控烟的地方法规,另一方面,所谓的历史最严的控烟法规在日常生活中并未执行或执行效果欠佳,现实生活中很少见到执法人员对违法吸烟行为处罚。法律制定出来,如果不能严格执行,遵守法律的人也会随意违反法律的规定,法律至上原则也会遭到破坏,法律得不到遵守和尊重的现象会进一步蔓延开来,恶性循环,形成“有法不依的通病”,[3]严重妨碍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

原因

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控烟法律运行失灵的现状,可以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来寻找原因,但是控烟法律之所以执行难,还在于吸烟行为本身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俗,吸烟行为表现一定的规律性、普遍性、群体性和外在约束性。作为人们社会交往的一种习惯性活动,吸烟在一定地域和时空范围内表现出群体性倾向,转化为人们所普遍承认和共同信守的行为规范。虽然谁也没有要求他一起遵守习俗,但习俗的稳定性基础在于,谁要是不以它为行为取向,他的行为就不相适应,也就是说,只要他周围多数人的行为预计这个习俗的存在并照此采取自己的态度,他必须忍受或大或小的不快和不利[4]。即使个人不会吸烟,但在此种文化当中也要尊重这种习俗,否则被人们认作有失礼节,无形中对吸烟行为产生一种外在的约束力。吸烟被当作一个人的习惯权利,他人不会干涉一个人的吸烟权利,吸烟不会遭到他人的抵制和非议。 环境背景

大量数据表明,烟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和排放煤尘、烟草尘、恶臭气体、生产废水、烟草废弃物等各类污染和工业噪声,不仅对生产现场和周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对作业工人造成呼吸道和听力损害及其他疾病危害。卷烟烟气中含有很多危及身体的毒性成分,吸烟场所空气中的尼古丁、颗粒物和有机物浓度均明显高于无烟和禁烟场所。吸烟是导致肺癌的首要危险因素,也是导致慢性阻塞性肺病的主要原因,更是多种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等的重要诱因,被动吸烟的危害更为严重,全社会应正确引导烟草的生产和消费,最大可能地减轻烟草对人类造成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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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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