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安全监察考试重点(定稿)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安全生产监察的性质:安全生产监察从其本质而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其具有下列基本属性1.法定性 2.强制性 3.行政性

2.安全监察管理体制:1.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 2.国家监管与地方监管

3.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力:职责有: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安全实施监察。2.对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情况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3.查处企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4.参与企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涉及的审查和竣工验收。5.对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6.参加企业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4.权力:1.有权随时进入企业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企业立即消除或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5.安全监察内容:1.一般性监察 2.专门性监察

6.安全监察程序:1.制订计划 2.实施监察 3.纠正违章 4.行政处罚 5.行政诉讼

7.行政处罚概念: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是指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构对违反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行政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9.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特征: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其他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构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时,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绝对不能想罚就罚,想不罚就不罚。

10.处罚法定原则:1.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没有法定依据不得实施处罚。2.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责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定明确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实施。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何种处罚由某个机关实施,这个机关或者组织才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并且该机关或者组织只能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处罚,不得超越权限。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作出处罚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如果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严格履行法定的程序,就会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处罚行为的违法或者无效。

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重复给予处罚。具体适用这项原则时,应注意三种情况:一是同一个违法行

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由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二是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一个法律规范,可由两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只能由其中一个机关给予罚款;三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规范,依法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如果一个机关给予了罚款,其他机关就不得再行实施罚款。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权利原则:不能让无辜的人受到行政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无辜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补偿。

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7.行政处罚不得以罚代刑原则

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10.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1.事实清楚:必须把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违法单位和个人应负的责任,以及生产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等尽可能调查清楚,不能前后矛盾、牵强附会、含糊不清,更不能把一些道听途说,甚至无中生有、颠倒是非、随意夸大或者缩小的材料作为处罚所依据的事实。

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罚恰当5.程序合法

1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划分为九种。其中包括: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6.行政拘留 7.关闭 8.吊销有关执照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关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证照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不予以处罚的条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可以并处的问题:“可以”,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处罚与不处罚之间和在处罚幅度上有选择权,这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自有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尽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在“可以”处罚中自有选择,但不能滥用,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综合裁量,否则就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并处”,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同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规定并处的行为,不能单处。如某营业性场所有重大火宅隐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处罚不能仅罚款了事,而却应当在责令其停产的同时,给予罚款处罚,因为罚款是责令停产停业的附加处罚措施。

13.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处罚。当场处罚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而且后果比较轻微的安全生产行政违法行为。

1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1出示证件 2.说明理由 3.听取申辩

4.处罚决定 5.执行 6.告知权利 7.备案

1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概念: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处罚必须遵循的步骤。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调查取证有: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16.当事人逾期不自觉接受处罚,即可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使用这一执行措施的条件是:

1.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到期不主动缴纳罚款的。

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的概念:听证程序,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行政制度。

17.根据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必须举行听证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或者较大数额罚款(即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等。

18.听证会参加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其中权力和义务有: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指控和提出证据材料以及处罚意见;与当事人辩论。还有当事人。 听证前的准备:1.当事人申请应在接到告知后3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准备提出指控和有关资料。3.通知 4.指定听证主持人 5.公告

19.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1.自觉履行原则 2.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罚缴相分离原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用罚款决定以后,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是由被罚款人在规定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并由银行开具收款凭证的制度。

20.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的种类:安全生产行政检查类文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文书、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类文书和安全生产行政复议与诉讼类文书

21.安全生产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证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行政机关救济,即行政复议;二是司法机关救济,即行政诉讼。

22.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驶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权,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就已生效的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安全生产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对引起争议的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3.对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进行复查的机关,是作出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

2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1.履行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5.一级复议制原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体经营的投资者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26.可以受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的行为包括:1.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为。2.安全生产行政强制行为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为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作为行为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

27.被申请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安全生产行政主体,是作出具体安全生产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而不是某个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

28.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日常监察 重点监察 专项监察

2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是指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

3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2.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3.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5.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5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25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8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4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44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32.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3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环境监察考试重点1分

煤矿安全监察与管理考试重点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考试重点(闭卷前半部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复习重点

化工安全考试重点

安全生产管理考试重点

信息安全考试重点

安全系统工程考试重点

安全监察

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考试重点

安全监察考试重点(定稿)
《安全监察考试重点(定稿).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安全监察考试 考试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