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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安全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9: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篇1: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中国联通互联网接入客户的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特制定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国联通现有互联网接入业务和网络现状制定。 所有申请使用中国联通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石家庄联通宽带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石家庄联通互联网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

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石家庄联通互联网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 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

1.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荣誉、利益和公 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3.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4.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6.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8.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9.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10.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1.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虚假信息的。 (二) 网络攻击行为

1.利用自己或他人的机器机器设备,未经他人允许,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他人机器 设备的控制权;

2.非授权访问、窃取、篡改、滥用他人机器设备上的信息,对他人机器设备功能 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向其他机器设备发送大量信息包,干扰其他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甚至无法工作; 或引起网络流量大幅度增加,造成网络拥塞,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4.资源被利用进行网络攻击的行为或由于机器设备被计算机病毒侵染而造成攻击 等一切攻击行为。

(三) 计算机病毒危害行为

1.有意通过互联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

2.因感染计算机病毒进而影响网络和其它客户正常使用的行为。 (四) 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行为

1.故意向未主动请求的客户发送或中转电子邮件广告刊物或其他资料; 2.故意发送没有明确的退信方法、发信人、回信地址等的邮件;

3.邮件服务器存在安全漏洞或开放openrelay功能导致被利用转发垃圾邮件; 4.冒名发送恶意邮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5.其它任何协助垃圾邮件发送行为、可能会导致影响网络正常运营及其它客户正 常使用的邮件等。

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其它破坏中国联通信息安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本责任书同样适用。

三、中国联通将通过技术手段、受理投诉及其它方式实时监控中国联通互联网络的安全状况。对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客户、不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身网络安全的客户、恶意威胁中国联通互联网络安全的客户以及妨碍其他互联网客户正常使用的客户等,中国联通将依据国家相应法规、条例以及本责任书内容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以保证网络的安全。情节严重者,将报送当地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中国联通作为电信运营商,有按要求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处理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客户基础资料、采取技术措施处理等。

五、中国联通在接到投诉或发现危害互联网安全的行为后,将立即针对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确认客户已完成有效整改:

(一)危害信息安全的行为:立即对非法信息源、传播途径以及互连端口等进行封堵,并进行封存取证。

(二)网络攻击行为:立即针对其攻击途径、端口进行封堵,并进行封存取证。对于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直至移交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及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计算机病毒危害行为:在接到投诉或发现此行为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客户提出警示。客户接到警示后,应首先断开与中国联通网络的连接并及时清除计算机病毒。若客户在接到警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没有采取措施改正,或被发现的计算机病毒已被证实或有理由相信其危害性对网络安全影响严重,可能或已经造成中国联通互联网络及其他客户损失时,中国联通将立即中断客户网络连接,同时以多种方式通知客户。

(四)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行为:在接到投诉或发现此行为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客户予以警告,并列入监控名单;对于情节严重者,将立即针对参与发送或协助发送垃圾邮件的客户暂时关闭网络服务及对互连端口进行封堵。

六、对屡整屡犯、明知故犯的,中国联通有权单方面中止双方互联网接入合作协议;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国家信息安全机构、当地司法机构等相关部门并依法配合处理。对于对中国联通互联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影响的,中国联通有权追究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手段及措施。

(二)按照中国联通互联网网络安全行为类型,对自身网络行为和其下挂客户的网络使用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三)接受中国联通相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中国联通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处理方法,有责任和义务积极配合中国联通查找、清除非法网络行为,直至处理完毕。

(四)对自身网络行为和其下挂客户的网络使用行为负全责。作为客户方第一责任人承担因非法网络行为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或网络安全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中国联通相关联系人员,否则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身承担。

八、“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九、如有其它影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突发事件,中国联通有权采取紧急措施,以保证网络安全。

十、若违反上述规定,联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关闭相关信息源接入通道;同时,追究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且终止与责任单位的合作。此责任书由石家庄联通负责保管。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 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分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年月日篇2:(填写)网络安全责任书首科电讯有限公司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了保证互联网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期间,承担如下责任:

一、遵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 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二、设置安全可靠的防火墙,安装防病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与系统漏洞测试,适时对

软硬件进行升级,确保系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

三、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和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在网上传送密件,不泄漏用户个人资料。

四、不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的九类有害信

息。发现有害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

五、建立公共信息内容自动过滤系统和人工值班监控制度,用户上传的公共信息在本网站上网发

布前,必须经过本网站工作人员的人工审核后,方能上网发布。

六、网站信息内容记录备份保存不少于60日,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七、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制度,保证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可以随时与网站安全责任

人沟通联系。本网站法人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网站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第

二、第三责任人。安全责任人具有删除违法信息的权力。责任人变更后,应在两天内书面通知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人注:表中所列事项发生变更时,请先发传真通知我司。北京首科电讯有限公司传真电话:010-84406908 责任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客户热线:010-84406468 1篇3:信息网络安全责任书 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书

为明确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互联网信息与网络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单位应认真落实以下责任: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责任单位警告、罚款、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等行政处罚。

二、不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不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从事犯罪活动。

三、不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不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五、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设立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审查员,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发现有以上

二、

三、四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单位网络中含有以上第二点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八、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网络资源或终止经营活动,应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变更手续。

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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