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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局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2: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 文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陕粮宏调发„2008‟192号

陕西省粮食局 陕西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现将《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于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和储存安全。

陕西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2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确保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控有力,依据省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是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06‟55号)和《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05‟199号)有关规定建立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具体品种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简称食用油,下同)。小麦粉是指达到计划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小麦系列面粉(小麦面条粉、饺子粉、馒头粉、强化营养粉等)。大米是指达到计划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粳米和晚籼米。食用油是指达到计划规定等级并符合同等国家质量控制指标标准的大豆油、菜籽油以及中、小包装的系列食用油等。

第三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是省政府在各种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为保障全省粮食有效供给,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物资。未经省政府或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

3 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

第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依据各自职责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施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和出库管理

第六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依据省级成品储备粮油计划有关规定,在向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开具《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出)库通知书》时,须标明省级成品储备粮、折合原粮的数量、品种、质量等级和原粮折率,以及省级成品储备油的具体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

第七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入库通知书规定的品种、数量与质量要求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如需储存部分原粮(散装食用油)形态的,应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管理公司依据承储企业的申请,在承储企业实际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大米不低于30%、面粉不低于20%、中、小包装食用油不低于30%内,可按照以下原则批准储存同品种原粮和散装食用油形态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

(一)具备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加工能力的承储企业,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

4 其面粉不得超过5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10日的有效加工量;所储存的散装食用油不得超过20日的有效加工量。

(二)加工能力不足或不具备加工条件的承储企业,须委托当地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或油脂加工企业承担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加工,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按规定折率计算后的成品粮油,其面粉不得超过委托加工企业5日的有效加工量,大米不得超过10日的有效加工量,中、小包装食用油不得超过20日的有效加工量。

(三)需委托加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必须与委托企业签订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委托加工合同,明确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质量等级标准、完成加工时限要求和有关保障措施。

(四)需储存原粮形态省级成品储备粮和散装食用油的承储企业须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写出书面承诺,保证在规定应急时限内(面粉5日、大米10日、食用油20日)提供通知书标明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品种和质量等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承储企业须执行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应急指令,落实所承担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车辆、物资、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九条 承储企业须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储备粮油不得入库和出库。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出库时,应附出库质量检验报告。

5 第十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须计量准确,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符合政策规定。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出入库质量管理和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粮油质量检验检测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以原粮和散装食用油形态储存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其原粮和散装食用油必须实行专仓存放、专人管理、专账记载。

第十三条 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油罐)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性能。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省级成品储备粮油进行处理。承储企业应定期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油罐)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四条 储存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仓房(油罐)必须悬挂省级储备粮油专牌,仓内分垛储存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须在醒目位置设置专用垛卡。

第十五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原则上实行专仓存放,并建立专门的统计和保管台帐。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须加挂“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

6 混合存放不同性质的成品粮油。

第十六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人保管。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油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采取仓内包装储存,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

第十九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省级成品储备油储存中,包装每垛不超过4吨,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位高度不超过4层,其中小包装垛位高度不超过8层。

第二十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省级成品储备油包装规格为每桶20公斤、10公斤、5升、3升、2.5升,每桶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7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安全保管。从事省级成品储备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的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有关成品粮油质量、卫生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认真做好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配备必备的检验设备,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定期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质量、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保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卫生符合食用卫生标准。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标准、拨补办法及管理依据《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轮换实行动态管理。省级成品储备粮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9次,其中夏季(7月~9月)每30天轮换1次,其他季节45天轮换1次,省级成品储备油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6次。在轮换周期内,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

8 量、先入先出、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因轮换或其他原因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省级成品储备面粉的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由管理部门按照每年每吨40元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级成品储备大米的轮换费用以原粮计算,由管理部门按照每年每吨160元标准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省级成品储备油的轮换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须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向省储备粮管理公司报送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省级成品储备粮油与其他物资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第二十九条 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印发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

9 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和《陕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负责对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在检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时,承储企业必须提供所有同品种成品粮油的统计和保管台帐,对同品种成品按性质分别核实其库存数量。对查出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存在有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

第三十二条 省储备粮管理公司的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提出整改意见,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成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有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健全的;

(二)虚报、瞒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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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储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品种,或者违反专仓、专罐存放(仓内区域存放)规定的;

(五)轮换不按规定要求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空(亏)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原粮形态的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加工为成品粮油的;

(六)挤占挪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贷款的;

(七)造成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变质,或者发现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及时报告的;

(八)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收购、销售和动用命令的;

(九)以省级成品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擅自动用省级成品储备粮油,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食应急指令的;

(十一)其他违反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省级成品储备粮油的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11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办法及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粮食 成品 储备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粮食局。省政府法制办。各设区市、

杨陵区粮食局、农发分行、省行营业部,省粮食局有关

直属单位。

部门:陕西省粮食局:局长、各副局长,资金管理处、监督检

查处、产业发展处、宏观调控处,档。陕西省财政厅(5),

农发行陕西省分行(5)。

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8日印发

陕西省粮食局关于做好当前军粮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

粮食局工作总结

粮食局简报

苏州市粮食局

宜黄县粮食局

黄山市粮食局

乌苏市粮食局

南平市粮食局

蒲江县粮食局

威信县粮食局

陕西省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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