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面积亩的荒地流转给乙方从事苗木种植,流转期限年(2012年3月日至年 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当年月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等权利,并接受甲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一方违约,按苗木的经济价值3倍赔偿。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本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承办人:(签章)
年月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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