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承包方(甲方): 住址: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三甲赵村,面积亩的承包地,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10年(2013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流转费用每亩每年伍佰伍拾元整(自2020年至2024年亩租金陆佰元)。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1、乙方须在每年稻收后支付甲方租金。
2、受让方在流转区域内修路挖塘、沟渠费用自理,由此产生的效益应归受让方。
3、国家给予农户的补贴应当归农户。给予大户的政策归受让方享受。
4、流转期间,如遇国家重大用地政策,应维护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如青苗费、前期修路费等)。
5、原有的农田相配套的塘沟渠及电应给予受让方使用。
6、流转期间,受让方享受流转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支配权。
7、受让方在流转期间不得破坏原有的用地性质。
8、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签订继包合同。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鉴证机关:(公章)承办人:(签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