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1、凡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到固定单位工作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单位。
2、外出到非固定的地点,不便转移组织关系的,必须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向所在党支部登记,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工作,思想及学习情况。党组织定期用电话、书信与其沟通情况。
3、外出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可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
4、对无正当理由在外出期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教育批评,经教育人无转变的,按党章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劝其退党或除名。
5、支部要及时对外出、暂住的党员进行登记。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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