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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流动党员管理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6个月以内),获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具体要求情况如下:

1、流动党员要做到:①党员外出前,应向流出地党支部报告,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②流动党员凭《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支部报到,流入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可就近、就便到流入地村(社区)党支部报到,积极参加党的活动,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③党员外出后,要主动与流出地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活动的情况;④流出党员返回后,应及时将《活动证》交流出地党支部检查,并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⑤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活动,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⑥党员擅自离职、不向党组织报告、不办理有关手续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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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党支部对外出流动党员要做到:①党员外出前,流出地党支部应负责对其教育、提出要求,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活动证》,督促流出党员按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②党支部要指定联系人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就业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流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出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③流出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将《活动证》和外出地或单位党组织的鉴定意见存入个人档案,作为党组织评议党员的重要依据。④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流动的,流出地党组织要责成专人与其经常保持联系,定期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预备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待预备期满时,流出地党组织要负责对其进行考察,向流入地党组织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⑤对于因公或因私出国(境)党员,其组织关系的处理按照中组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向他们发放《活动证》。

3、党支部对流入本地的外来党员要做到:①党支部接收流入党员时,要认真查验《活动证》,对流入党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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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登记确认。②依托本单位党员组织中心积极为流入党员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和服务,关心流入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③流入党员离开本区时,流入地党支部要在《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交纳党费等情况,党支部书记要签章,及时将流入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同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其思想、工作、生活等现实表现做出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寄回流出地党组织。④对于外来流动人员中的预备党员,要及时将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教育管理。流入地党组织要注重对预备党员的日常考察,在预备党员转正时,及时将教育、管理、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流出地党组织。

4、对于外出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根据其本人意愿,选择将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原单位或是转入新单位。若其同意将个人组织关系转入新单位。原单位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入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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