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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0: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nd-qg001-2012 编制/日期: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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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3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培训与会议管理制度 „„„„„„„„„„„„„„„„6 公司财物管理制度

„„„„„„„„„„„„„„„„„6 车辆管理制度

„„„„„„„„„„„„„„„„„„„7 合同管理制度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考勤管理制度

„„„„„„„„„„„„„„„„„„„9 保密管理制度

„„„„„„„„„„„„„„„„„„„9 奖惩管理制度

„„„„„„„„„„„„„„„„„„„10 实施细则的说明„„„„„„„„„„„„„„„„„„„13 第一章、总则

1、为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2、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各项决定和纪律。

3、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4、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损害公司形象和声誉的行为。

5、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体系。

6、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7、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8、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9、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10、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经采纳的建议产生良好效益的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12、公司尊重员工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13、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14、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15、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制度和规定的行为,都将予以追究。

16、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种业务或兼职活动。一经发现,公司将追究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人事)管理制度

一、员工聘用管理

1、公司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提出《增补员工申请表》经批准后送行政人事部,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手续。

2、应聘者所出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相关证件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公司一经发现有权对其进行处罚乃至辞退。

3、应聘者有义务向公司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有意隐瞒身体疾病者或因传染病给自己或公司及其他员工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及经济赔偿。

4、应聘者需承诺与原工作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如有意隐瞒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公司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随时辞退该员工。

5、应聘人员经面试合格后,需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试用期因不能胜任应聘岗位三天内不予录用的公司不支付任何薪酬。试用期一星期内自动离岗的亦不支付薪酬。

6、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于试用、缩短试用期外,均应试用一至三个月。在试用期间,请事假、病假、伤假不予列计,试用期间用人部门负责辅导或培训,并作试用考核送行政人事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留用。

7、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公司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8、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的编制及执行、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面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9、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设臵、编制、调整或撤销,由人事行政部提出,管代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实施。

10、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5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11、各职能部门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12、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由公司按实际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13、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⑴.副总/管代、会计、销售负责人、部门主管等高级职员由总经理聘任;

⑵.部门副主管及基层管理人员,由副总/管代聘任;

⑶.其他员工,经副总/管代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14、各职能部门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⑴、先在本部门或企业内部调整;

⑵、内部无法调整的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批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15、新聘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聘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行政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用条件者,经培训试用符合要求的签订正式录用合同。

二、员工辞、离、退职管理 (转载于:南京大学规章制度)

16、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17、用人部门辞退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行政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18、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19、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20、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既未说明又不到公司办理任何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请假期限已满,未续假又未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或部门工作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22、员工因故辞职,应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并依分层负责规定的核决权限呈核。具体如下:基层员工由本部门主管审核,由行政人事部核决;负有领导职责的员工及质量、技术工程师由本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审核,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核决。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离职由行政人事部审

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核决。

23、公司员工离职应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办理。

24、试用期员工离职应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

25、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其直属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呈核后,作辞退处理。具体如下:基层员工由本部门审核,行政人事行政部经理核决;负有领导职责的员工及质量、技术工程师由本部门主管、行政人事部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员核决;部门经理及以上级别员工离职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核决。

26、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者,三天之内按旷工处理,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作辞退处理。

27、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员工本人按《员工离职申请审批表》中所列部门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8、员工离职时如需移交的资料、文件、设备较多,应由离职员工另行出具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并经主管领导确认后,由移交人、接交人及监交人签名盖章。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一份送行政人事部存档备查。

29、监交①、部门经理以上级别人员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监交;②、管理技术人员及同级别人员由本部门经理和行政人事部监交,情况特殊者可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人指派专人协助监交。③、班组长级以下人员由直接主管和行政人事部监交。 30、合同处理及薪资结算 员工办妥离职手续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退保等相关手续,并负责通知财务部结算工资,离职员工工资结算后在下月发薪日发放。

31、离职员工的责任①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②、在办理离职手续期间内,如因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公务,或因不尽职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③、移交人于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有不法事件,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需受连带处分。

三、文件及行政事务管理

32、公司级文件由行政人事部拟稿,文件形成后,由总经理或副总/管代签发。属部门的由部门主管或行政人事部签发。通知、告示、一般性规定类事项文件由行政人事部签发。

33、公司级有关数据、资料、外来文件的分类、归档和管理工作由行政人事部统一负责管理。

34、文件的打印、复印包括技术资料和图纸,必须在行政人事部履行签名手续,由行政人事部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和管理。

35、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办公用品由该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统一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并领取。

36、公司公用车辆包括叉车的用油数额消耗,出差费用除依据财务有关规定外由行政人事部核定。

37、公司所有需委外加工件(包括电镀、发黑、拉丝、冲压等)、采购件、外购物品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有关数量、单价、需支出的金额,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8、长期固定的的委外加工(包括电镀、发黑、拉丝、冲压件)以及大宗(即金额标的较高的)批量采购,应采取招标的方法,择优选择外协单位、供应商,必要时应在公司内部实施评审商定程序。同时,外协单位、供应商必须与公司签订外协加工协议、供应合同书。

38、公司办公用品(包括所有表单外印)、电脑维护等事项的计划、申批、采购及对外洽谈,由行政人事部向总经理汇报获批后办理。篇二:南京大学章程

南京大学章程

序 言

南京大学创始于1902年的三江师范学堂,此后历经两江师范学堂、南京高等师范学校、国立东南大学、国立第四中山大学、江苏大学、国立中央大学、国立南京大学等历史时期,1950年更名为南京大学。1952年,南京大学调整出工学、农学、师范等部分院系后,与创办于1888年的原金陵大学文、理学院等合并,仍名南京大学。2001年,南京大学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南京大学及其前身在办学历程中始终坚持与时代同呼吸,与民族共命运,谋国家之强盛,求科学之进步,为国家的富强和民族的振兴做出了重要贡献,获得了公认的社会影响和学术声誉。面向未来,南京大学以培育英才、追求真理、服务社会、传承创新文化为使命,积极致力于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努力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与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大学,简称南大;英文校名为nanjing university,英文校名缩写为nju。

第三条 学校设有仙林、鼓楼、浦口三个校区。仙林校区为学校主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63号,是学校法定注册地址;鼓楼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汉口路22号;浦口校区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学府路8号。

学校网址为(略)。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报举办者及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为己任,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雄伟,励学敦行”,校风为“严谨求实,勤奋创新”。

第八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设置和研究涵盖人文与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医学、工程科学和技术等领域。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建设,促进文理工医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人才培养、知识创新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布局,优化学科结构。 第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适应时代特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各行各业未来领军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求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学校以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战略,以全面实现学科国际化、学生国际化和管理国际化为目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和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定学校发展战略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政治稳定和安全,团结和动员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常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在特殊情况下,党委书记可委托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临时主持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委员会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党纪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倡廉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监察部门与纪委合署办公,在学校行政和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对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及教职工、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其他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履行监察职责。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行政事项。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按各自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在特殊情况下,校长可委托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临时行使校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按照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及学院(系)行政负责人;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五)主持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是讨论、研究和决定学校重要工作事项,加强党政工作沟通的会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委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等。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和特邀教师代表列席会议。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及院系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审定学校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四)审定学校各项重要改革方案;

(五)审定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告以及不在预算内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七)讨论和审定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认为有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事项;

(八)讨论决定对违法违纪教职员工的行政处分;

(九)通报学校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校长、经校长委托的常务副校长或副校长可不定期召开专题校长办公会,研究和讨论学校行政工作中专项工作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为学校的重要咨询机构,由学校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党外人士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以及学校办学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审定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以及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评定或授权评定学校教学与科研成果、项目、评奖以及有关人才人事岗位人选的学术水平;

(三)为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与战略、学校教学与科研经费预算决算方案、教学与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涉外办学与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四)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统筹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研究生培养体系建设。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聘任。除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决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与修订学校学位授予标准与细则,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争议处理;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和队伍建设;

(五)处理学位授予方面的其他重大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所属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并就学位授予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 校教学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审议决定学校本科教学重要事务。校教学委员会由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除分管领导以外,其他学校领导及教学工作以外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校教学委员会。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审议学校本科教学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举措和教学管理制度;

(二)研究、审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建设规划以及本科教学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评审学校教学岗位高级职称聘任申请;

(四)评审学校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和评审优秀教材;

(六)审议学校本科教学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事务,由相关学校领导及校内各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家组成。

校专业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决定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二)审批校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申请;

(三)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和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的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合作关系的桥梁和纽带,依其章程组建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依照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及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与措施、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教职工权益相关的福利和收入分配方案、聘任与奖惩办法;

(四)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

(七)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应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在学院(系)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后勤保障、文献信息、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学校办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学校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作为学校全资举办的独立学院,主要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对外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节 学院(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系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组织和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院下设的系主要从事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系)实际制定本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

(三)负责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四)组织开展学术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

(五)制定本院(系)规章制度;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经费和资产;

(七)提出本院(系)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就本院(系)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聘任和管理提出建议;

(九)负责本院(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党委负责本院(系)思想政治、党建和安全稳定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条 院长(系主任)是学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系)办学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系)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的决策机构,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系主任)、副书记、副院长(副系主任)等人员组成。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本院(系)事项范围包括:篇三:南京大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档案是批学校过去、现在和将来在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其它各项活动中

直接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学校档案记录和反映学校建立、建设与发展的历史过程,是学校师生员工的劳

动成果和智慧结晶,是评估学校教学工作质量,评价科研成果,考核教师、专业人员,衡量

学校管理水平以及编写校史等的重要依据,具有十分重要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

第三条 学校档案工作是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重要条件,是反映和

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和机构

第四条 学校档案工作由主管校长领导。校档案馆(系处级建制)既是学校档案工作的

职能管理部门,同时又是负责永久保存和提供利用本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业务上

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校档案馆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令、政策和规定;广泛进行档案工作宣传,提高

全校师生员工的档案意识。

(二)制订本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档案工作制度的执行。

(三)指导和协助各院系、各单位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征集和整理组卷工作;接收各

院系、各单位整理组卷完毕的档案,并进行科学管理和开放、提供利用工作。

(四)保守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安全,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做好档案保护

工作,最大限度地延条档案寿命。

(五)开展档案的编研工作,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教学、科研、管

理和校史编写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举办各种形式的档案展览。

(六)负责对全校专、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培训。

(七)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努力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和档案工作水平。

第六条 学校各部、处、院、系、所单位的档案工作,由一名负责人分管,并纳入单位

的工作计划。各单位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员统一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

工作。

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和一

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和以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

属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档案

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档案馆工作经费,应单独立项,列入学校预算。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对用于保存本

部门归档文件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在经费中给予支持。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九条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文件材料由形成部门按校档案馆制

定的立卷归档办法进行整理、立卷,并定期向校档案馆移交。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不交,

或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办法将分别另文规定。)

第十条各院系、各部门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要同时布置、检查、总

结、验收档案工作,实现“四同步”管理。

第十一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时,应由课题、产品试制、基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签名,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和档案部门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不予

验收,不予上报成果;党政管理文件材料归档时,除立卷人签字外,还须部门领导审签。所

有归档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馆的全部档案都要进行科学的分类、编号、排列上架、编制检索工具,以

便于利用。

第十三条档案部门应注意档案的安全,做好档案保护工作,及时修补、修复残破档案。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案卷数量、档案进出及保管利

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

第十五条档案馆要定期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并组织熟悉有关专业的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

鉴定。凡需销毁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并造具清册,报主管校长审批。销毁档案

时,应指定专人监销,校保卫、保密部门要派人参加。

第十六条档案馆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档案密级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密级。

第十七条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制订档案借阅和复制制度,设立阅

览室,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校档案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向全校以至社会开放属于开

放范围的档案。

第十九条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并经档案馆同意后,均

可查阅利用档案,并可进行摘录和复制,档案的复制一般应由档案馆负责办理;未经学校授

权或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档案;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要求利用档

案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外国人要求利用档案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教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

办法》制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大学

发布时间:2007-09-12

7、流动站当年经费指标没有执行完毕的,不能移到下年度 使用。经有关部门讨论并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调剂到其他需要的流动站使用。

13、申请者可与拟申请的流动站直接联系,也可以与学校人

事处联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人工作、学习简历、专业专长、研究成果、入站后研究工作计划、配偶及子女等基本情况及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材料(如代表性论文或著作、科研成果鉴定等)。

15、不同身份的申请人还应提供的材料:

辞职人员:必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

转业(复员)军人:必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级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

17、人事处审批,江苏省人事厅核准,并发出聘任(录取)通知书。

19、国家人事部、地方政府以及学校专项费用由学校统一规划使用。

八、南京大学辅导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南京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南字发[2005]122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机制,加强辅导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是南京大学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队伍建设采取“双重领导、双重管理、双线晋升”的原则加以重点建设。 第二章 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岗位职责:

(一) 辅导员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大学生思想实际,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 辅导员要顺应大学生组织形式的变化,利用党团工作、学生组织建设、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学生生活园区建设等途径和载体,做好学生组织管理工作,发挥学生骨干作用,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 辅导员要结合大学生发展需求,开展招生就业、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和咨询辅导工作。

(四) 辅导员要参与处理涉及大学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工作任务:

(一)承担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经常开展谈心活动,每学期至少同每个学生谈心一次,定期与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联系,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关注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二)做好专题教育的指导和组织工作。辅导员要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定期指导和组织开展各种专题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

(三)积极参与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的教育教学工作。辅导员要紧密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参与承担“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教育”、“党课”、“团课”等教育教学任务。

(四)大力加强党团组织和班级建设。辅导员要带领并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指导团支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理论学习、校园文化、科技创新、志愿者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充分发挥班级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经常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三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

(五)积极开展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辅导员要熟练掌握网络基本应用技术,积极利用网络工具与学生沟通、交流,掌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动权。

(六)扎实开展帮困育人工作。辅导员要掌握贫困大学生的基本情况与思想动态,建立经济困难大学生档案,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开展帮困助学、诚信教育等工作,培养大学生自立自强的精神。

(七)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教育。辅导员要积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和择业观,指导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八)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员要掌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基本常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配合学校心理咨询教师做好大学生的心理辅导及参与团体辅导,在心理咨询教师

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学校、院系、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和危机干预网络建设。

(九)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工作。辅导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等工作,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学籍管理及违纪学生的处理工作,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努力维护校园和谐、安全与稳定。辅导员要熟悉学校应对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预案,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有效地化解和处置涉及学生的有关矛盾和问题,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处置工作。

(十一)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本科生专职辅导员,并保证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至少有一名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班级分年级按系或按专业设立,系或专业学生人数较多的,可以分设多个班级,班级规模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学校按1:300的师生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从中共党员中选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兼职辅导员应从思想作风好、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的专业教师

和管理人员中选聘,也可从优秀的高年级学生中选拔。返聘退休人员担任辅导员必须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九条 学校从具有保送本校硕士研究生资格的本科毕业生中选聘的“2+x”模式的辅导员,在其2年的辅导员工作期满后,经考核称职后转为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第十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院系联合组成的选聘小组负责,各院系根据学校下达的编制数和实际需要设立工作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学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按照辅导员的任职条件,经相关考核程序确定聘用人选后录用。

第十一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辅导员的培训规划,加强辅导员培训工作。新任辅导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鼓励辅导员结合工作实践开展研究,定期组织研究成果交流和评奖活动,鼓励辅导员发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论文,不断创新学生工作的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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