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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1 20:37: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有权介入侦查程序并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但是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地位和身份。但是,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目的、任务、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的作用的角度考量,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其身份应当是辩护人,其职责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第二,由于新律师法与刑事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发生冲突并且两部法律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制订或修改,加之律师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或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相关规定得不到有效执行,甚至在有些地方根本不承认其效力。在这种背景下,有必要厘清律师法的效力,从而准确定位侦查阶段律师的“法定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探讨相关制度或规则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问题。第三,应完善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对于会见权,应明确“不被监听”的含义和违反此规定的后果。对于通信权,应当准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与辩护人以书面或者电话的方式通信。对于调查取证权,我国法律应当明确,侦查阶段律师有权收集证据。但考虑到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可设定在其会见犯罪嫌疑人之后。对于申请调查证据权,应当明确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适用条件、律师的权利救济渠道等。对于讯问时律师的在场权,应当明确规定,并配置相应的配套保障措施。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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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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