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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之忧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4: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之忧 ——谈刑辩而色变 查庆九

最近参加一个律师界的会议,听到的两组数字令我暗自心惊:一组是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由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1996年的40%下降为2001年的30%;另一组则是在全国律师水平最高的北京地区,2001年六千律师办理的刑辩案件不足四千件,人均办理刑辩案件数比全国平均水平还要低。由于没有看到正式的文字材料,上述两组数字笔者转述可能不太准确,但这两组出自权威人士之口的数字,却足以令人担忧。

刑事辩护既是律师业务的根本,也是每一位律师的看家基本功。单是对于从事律师职业者个人而言,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就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这恐怕也是在近代资本主义法治的鼻祖英国,只有号称“barrister”的“大律师”独占出庭担当刑事辩护的荣誉与风光的重要原因吧。更何况在一个现代民主法治社会,刑事辩护对于保障人权,维护法律尊严,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在依法治国方略深入实施、律师业界一片繁荣的今天,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的比例不升反降,这的确是令人惊诧的怪事一桩。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的原因,除了代理刑事案件收费低廉这一人所共知的因素外,影响更深刻、危害更久远的是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刑事辩护“不管用”,二是刑事辩护“冒风险”。于前者,尽管我国进行以“抗辩式”为取向的庭审改革已有多年,但在一些法院,尤其是中、基层法院,案件往往先已“研究”妥当,刑事辩护流于走过场,律师在法庭上的慷慨陈词被当作过耳风,其智慧与劳动得不到体现和法院应有的尊重,久而久之,许多律师对于办理刑事案件也就兴味索然了。于后者,则被律师界认为是导致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萎缩的主要原因,更有许多律师感同身受,谈刑辩而色变。有资料显示,自1997年新刑法颁布以来,以新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之名受到刑事追诉的律师超过一百名。有的律师庭上与检察官对峙舌战,一转眼庭下却成了检察官的阶下之囚。试想一下,有两个相互对抗的对手,其中一方却手握对另一方的自由予夺之权,这种对抗不仅使人觉得滑稽,甚至会让人感到恐惧。也正因为不想或不敢冒这种随时可能降临的灾难之险,越来越多的律师、乃至一些以刑辩闻名的律师,对于刑事案件退避三舍,敬而远之。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首先损害的是律师行业整体的社会声誉。因为无论是由于嫌“不挣钱”还是怕“冒风险”而放弃代理刑辩案件,都会加重社会公众对整个律师行业这样的印象:律师从业者要么是一些惟利是图之辈,要么是一些正义感与社会责任感缺失之徒。这无疑会给正在蓬勃发展的中国律师业罩上阴影,更是令原本已被部分民众误解的律师形象雪上加霜。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下降,对国家法治的外在形象和实际进程都是一个长远的伤害。刑事辩护,就个案而言之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就整体而言之则是一个国家刑事法治的价值取向的象征,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全和人权保障的具体体现。被告人有权获得刑事辩护,这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为我国参加的多项国际人权公约所载明的基本人权。因此,如果我们任由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继续萎缩下去,这无疑对于我国正在日渐提升的良好国际形象和国际威望是一种严重的损害。 我们呼吁律师自重自强,积极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因为这关系到律师的行业形象和职业尊严。一个行业的存在价值在于它所做的社会贡献,一个行业的社会地位则更是取决于它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不仅仅是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也不仅仅是维护某个具体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是在维护国家的刑事法治,是在促进社会的人权保障事业。只有积极参与刑事辩护,律师才能展现其在经济利益之上的更高的追求,才能显示其维护权利、献身法治的理想与信念。一切外在的因素都不足以成为逃避参与刑事辩护的借口,惟有克服困难,通过积极参与改变现实境遇才能够不负律师作为“法律之师”的崇高使命。

我们呼吁司法各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律师,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因为司法人员尊重律师,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尊重法治,尊重自己。如果我们将法治社会看作是一座由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根柱石支撑、生活其中的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为其构造理念的大厦的话,司法这根柱石的三维则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所构成,三维中的任何一维弱小、萎缩甚或缺失,都会令这根柱石结构失衡、脆弱,司法柱石一旦失衡或者脆弱,则整个法治大厦危矣。而法官、检察官、律师,乃至一切以运用法律和研究法律为职业的群体(有学者谓之“法律共同体”),其生存赖法治社会之生成,其事业之繁荣赖法治之昌明发达,正可谓“一损俱损,一荣俱荣”,息息相关。故国外有学者不无揶揄地写道,西方国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共同体”成员鼓吹法治,相与谦恭抬让,其意乃在维持法律之治而令自己饭碗恒溢而地位永固。笔者无意以此等“为稻粱谋”之论来劝谕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因为我们都有一个高远的追求和神圣的事业———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从笔者上文对法治大厦的结构分析可知,对律师的尊重就是对司法这根柱石的维护,而对司法柱石的维护则是对整个法治大厦的呵护和建设。当然,西方学者对法律人的嘲讽若从善意来理解亦有一定的道理:共同从事法律职业的人互相尊重,共同维护法律职业的尊严和法律自身的尊严,使社会接受法治,大众信仰法治,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所有法律人才能真正谈得上享有独立的社会地位和高尚的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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