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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2:13: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

吕德赞

职务犯罪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它是一种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履行职务、不正确履行职务、滥用职权或逾越职权,严重危害国家机关正常运作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外表现形式为贪污、受贿、渎职等,其本质是公权力的腐败、异化。职务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直接危害一国政权的核心,导致某一政权的覆亡(或现代所谓的执政党更替)。我国政府历来都严厉打击职务犯罪,但在1949年10月至1979年这期间,打击职务犯罪没有制度化、法制化,而靠政治运动来打击职务犯罪。1979年,我国颁布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并确定由检察机关负责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才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检察机关通过对职务犯罪的侦查,严厉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而经过二十多年的摸索、发展,我国也初步完善了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虽然在打击职务犯罪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是在政治、经济体制急剧转轨时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各种缺陷,跟不上时代转轨的步伐,特别是跟不上我国法制、法治发展的步伐,导致打击职务犯罪出现不太理想的情况,还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通过多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及理论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如下问题:

1随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日渐完善,而法律所规定的职务犯罪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依然很落后、有限,这二者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制约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于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都比较简单,但是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1),并由此引申出了罪疑从无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限制、规范侦查机关取证手段、取证方法的诉讼规则、证据规则。而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及保护人权观念的不断强化,一些尚未被规则、法理观念也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如沉默权规则、毒树之果规则等,也渐渐被融入司法实践中。从积极的角度来说,这些规则推动了我国法治的发展,促进司法的文明化。但是,相对于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的不断发展而言,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并没有任何的发展。我国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社会、经济都有了极大的发展,而犯罪的表现形式、方法、手段而日趋复杂化,职务犯罪发案就更隐蔽,作案手段更狡猾,在社会各方面都已得到发展,特别是证据规则日渐完善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却没有同步,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2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朝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完善辩护制度的方向发展,进一步制约了侦查权,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在没有获得同步发展的情况下,制约侦查权有可能会变成制约打击职务犯罪。据有关学者透露,我国刑事诉讼法新一轮的修改已正式启动,而修改刑事诉讼法实质是一项刑事司(1)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规定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是存在争议的,但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后,主流的观点都认为这一规定是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法改革,而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强化法官或检

(2 )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法律监督权,制约侦查权。保护犯罪嫌疑人

的权利及完善辩护制度的确是非常重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及保障的程度甚至是一国法治水平的标志,保护被害人及社会公共也同样重要,严格依法打击犯罪也是保护人权。因此,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的情况下,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如讯问犯罪疑人时必须有律师在埸、连续讯问不得超过一定时限等,如果我们还固守原来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那么在侦查中就很取得合法、得有效的证据。职务犯罪的隐蔽性特点在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情况下会显得更突出,取证工作的难度会更大。出现这种困境,其原因并不是由于强化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完善辩护制度,而其根源是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获得同步发展。在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没有得到发展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在查办复杂的职务犯罪时,难以以现有合法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取证时,可能会陷入是两难的困境,要么放弃案件,要么使用不合法的方法、手段、措施来获取证据。这两种选择都是有害的。

3侦查职务犯罪的保密性要求与现行落后的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职务犯罪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难以实现侦查职务犯罪的保密性要求,妨碍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职务犯罪与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相比较,具有隐蔽性、作案现场不留证据、犯罪证据由犯罪嫌疑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控制、知情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利害关系等,犯罪嫌疑人在获知侦查机关对其犯罪进行调查时,往往出现串供、销毁证据、指使证人作伪证等情况,严重妨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以现有合法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对职务犯罪进行初查、侦查时,检察机关往往要通过向有关的单位、机构、个人调取证据,这就很难以使案件的侦查情况,特别是案件初查线索得到保密。如本院在接到举报某局长受贿、巨型财产来源不明的线索后,除调查权钱交易可能的基础性事实外,还要调查被举报人的财产关况,向有关知情人收集被举报人受贿的证据等,以现行合法的手段、措施、技术、方法作上述调查、侦查,必须交由其他单位、机构的人员协助经办,非侦查机关的其他人员就会接触到有关案件事实,导致每个环节都有泄密的可能。

4现行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的落后加剧了本来已非常严重的口供主义侦查模式,在引入沉默权规则呼声日渐高涨,而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认犯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往往束手无策,难以有效地取得职务犯罪的证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证据规则,但是现行的侦查机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却以引导,甚至把侦查机关推向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

(3)侦查方向。在职务犯罪侦查的司法实践,侦查机关把侦查的重点放在讯问犯罪

嫌疑人,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突破案件最重要的手段、方法。由于连续讯问犯罪嫌疑人有法定的时间限制,碰到拒绝供认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往往面临放弃与否的困境,放弃案件可能使犯罪嫌疑人逃出法网,继续讯问下去,则违法了。因此,现行合法的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及口供主义侦查模式(2 )

(3) 郝宏奎:《侦查讯问改革与发展构想》,《法学》2004年第10期。在广东省法官协会、广东省检察学会、广东省警察学会、广东省律师协会于2004年

16、17日举办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教授、著名法学家陈瑞华认为,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证明标准使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最重要的侦查任务,是导致刑讯逼供的根源。

已使职务犯罪侦查走入了一条死胡同,迟早无路可走,不改进现行侦查手段、措施、技术、方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将无所作为。

5职务犯罪与从其衍生出来的犯罪案件管辖权的割裂,难以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机关顺利、高效地侦查取证,不利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一般不会单独发生的,伴随职务犯罪的往往还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主要是为了掩蔽职务犯罪行为、转移职务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等。如贪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自己或指使他人销毁会计凭证、资料;受贿犯罪嫌疑人也会自己或通过他人转移赃款赃物等,这些行为也构成犯罪,但这些案件的侦查由公安负责管辖而非由负责侦查职务犯罪的检察机关负责管辖。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如果发现职务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有销毁会计资料凭证、转移赃款等涉嫌犯罪的行为,虽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或通过法律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但所有侦查取证工作实际上由检察机关完成,更重要的是,假手公安机关对这些相关案件的侦查既影响检察机关对有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又不利于检察机关对整个案件情况的有效控制。如我院在过去几年侦查的中保公司开平支公司经理劳某等贪污案、开平市社保局原局长梁某等人贪污案、开平市康源医药公司原经理方某等人贪污案等案件,都存在犯罪嫌疑人将会计资料销毁的情况,但公安机关都没有对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正是由于这种管辖权安排的不当,一方面导致了对销毁会计资料等与职务犯罪有关的犯罪行为打击不力,另一方面也妨碍了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

6对妨碍职务犯罪侦查取证行为缺乏合法的临时行政处置措施,导致侦查机关面对这些行为时束手无策,妨碍了侦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笔者在侦查工作中,碰到过犯罪嫌疑人撕毁笔录、案件知情人拒绝作证并拒绝交出有关证据的情况,在缺乏法定手段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往往对这些行为无可奈何,这只会助长犯罪嫌疑人的嚣张气焰,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

7对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机构及个人拒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的缺位,也妨碍了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工作。《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虽然侦查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也规定了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要负法律责任,但应负何种具体责任,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侦查工作中,胆敢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的情况极少出现,但是借故延迟履行提供证据义务或提供证据的过程中向有关人员泄露案情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对这些行为缺乏规制,会严重影响职务犯罪的侦查取证工作。

除上述问题外,我国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还存在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过程中要向地方党委政法委汇报案情、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所具有法定强制措施权力不完整、没有通缉权、没有侦查实验权等等不利于对职务犯罪进行有效侦查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既不利有效保护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不适应打击职务犯罪、建设廉洁社会的时代要求。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因为正是这种有缺陷的侦查构造,才导致侦查机构失去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改善侦查装备和改进侦查技术的动机,而将犯罪嫌疑的口供视为收集有罪证据的最佳途径;也正是这种侦查构造,才使得那种有罪推定、口供主义的传

(4)统法律观念有其存在的制度土壤。”因此,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有

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及香港、新加坡成熟的反腐败制度,改革现行职务犯罪侦查体制,建立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侦查体制。 (4)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333页。

我国未来应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模式

笔者认为,保护人权和确保侦查机关能合法有效地对犯罪进行侦查取证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主线,这二者的共同内容是要杜绝刑讯逼供、杜绝冤假错案。要有效打击职务犯罪、防范刑讯逼供、防止出现冤假错案,应对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进行下改革:

1建立职务犯罪特别侦查制度,允许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各种现代侦查技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后建立的,因为受“*”*的影响,我国立法机关对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抱有戒心,担心这些技术侦查措施会不当运用,会影响党的团结,所以,在立法中一直没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如彭真就主张“党内一律不准搞侦听、搞技术侦查。这是党中央决定的,是党中央多年来坚持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敌我、内外界限要分明,不能混淆。如果允许在党内使用此类侦查手段,此例一开,影响所及,势必损害同志关系,损害党内民主团结和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且会被阴谋家、野心家和帮派分子用来为非作歹,这对共产主义

(5)事业是很不利的。”这种观念混淆了政治活动与司法活动的界限,甚至把这两

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混为一体,把打击职务犯罪视同政治斗争的工具,这种观念是非常有害。在这种观念指引下,不仅不利于我国打击职务犯罪、惩治腐败,也不利于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反,正是由于职务犯罪等腐败犯罪不断腐蚀着党的执政基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受到一些不必要的制约,可能使职务犯罪由小疾变成大患,终究可能危害全社会。因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出现了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职务犯罪朝复杂性、隐蔽性、多样性发展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抛弃过时的、不合时宜的观念,建立职务犯罪特别侦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中可以使用各种现代技术侦查措施的权力。

特别侦查制度应包括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的诱惑侦查制度、卧底侦查制度等,现代技术侦查措施应包括窃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像等。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隐蔽性特别强,以侦查普通犯罪的技术、方法、措施来侦查这类案件是很取证破案的。西方国家、我国的香港地区就常用诱惑侦查制度、卧底侦查及使用窃听、电子监控、秘密录音录的手段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如美国联邦调查局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在芝加哥开展的“银锹行动”就是通过派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的手段,共录下1100合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把六名市议员、十二名官员送

(6)进行监狱。香港廉政公署在侦查香港房屋署总屋宇装备工程师陈裘大受贿一案中,廉署搜集证据时,曾跟踪监视陈裘大达9个月,秘密在陈裘大的办公室安装偷拍仪器,偷拍得陈在办公室“数银纸”,成功指控陈裘大受贿三百万港币,陈最

(7)终被判刑七年。在西方国家和香港,所有影响巨大的贪污贿赂案件都是通过派

卧底、使用诱惑侦查及秘密录音录像来破案的,更有媒体报导,香港廉政公署反

(8)贪卧底专破大案,成功率100%。由此可见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

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巨大威力。

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是职务犯罪还是较为严重,特别是贿赂犯罪较为突出,社会各界对贿赂犯罪反映十分强烈,但我国检察机关所侦破的职务犯罪中,贿赂犯罪所占比例并不高,这显然同职务犯罪的发案现状不相称的。检察机关对会贿(5) 彭真:《在中央政法委员会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要点》,载《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03页。

(6) 樊弓:《银锹行动 --美国反腐败见闻》,。

(7)《香港商报》(2004年1月16日)。

(8)《环球时报》〔20040102 第12版〕。

赂犯罪的手段也相当有限,在行贿人和受贿人都拒绝供认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往往束手无策。检察机关陷入这种被动局面是由于检察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手段太有限所造成的。因此,要改变这种被动的局面,有力打击贿赂等职务犯罪,赋予检察机关使用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技术侦查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检察机关有了这些有力的武器,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严禁刑讯逼供、完善辩护制度等证据规则、诉讼规则再也不是什么有争议的东西,而沉默权、严禁刑讯逼供证据规则也不会成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拌脚石。使用卧底、使用诱惑侦查等特别侦查制度及秘密录音录像等侦查手段,也使侦查工作的保密性得到加强,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重心也会由讯问犯罪嫌疑人转为立案前秘密取得能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将会得到很大的提高。当然,使用特别侦查制度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都应受严密监督,否则会出现不当使用的情况,甚至会出现 “纵虎驱狼”的情况。因此,必须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审查的力度和公众媒体人监督,防范侦查机关滥用特别侦查制度和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2改革现行的案件管辖制度,将一切职务犯罪及从职务犯罪衍生出来的犯罪的侦查工作都交由检察机关管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是在社会、经济急速转轨过程中制定出来的,不仅出台时机佳,立法指导思想仍然受意识形态的束缚,而且修正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经过充分的论证,缺陷较多,其中之一是按发案单位所有制的不同人为贪污受贿和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其二是把职务犯罪与从职务犯罪衍生出来的其他犯罪的侦查管辖人为割裂,分别由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负责管辖。这种管辖制度按排,不利于检察机关完整收集职务犯罪的所有证据,不利于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效率。因为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是贪污受贿等犯罪的后续动作,这些行为除了本身是犯罪外,更重要的还是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既然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作为重要证据的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管辖是没任何理由完全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对于这种由其他犯罪衍生出来的犯罪,应按其主罪来确定管辖,如果是因为贪污受贿而从事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那么,这些犯罪应由检察机关管辖;如果是由商业欺诈类犯罪、偷税类犯罪、毒品类犯罪而销毁会计资料、转移赃款赃物(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这些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只有实施这种灵活的管辖制度,才能高效地打击犯罪。

3建立负有提供证据义务、为职务犯罪侦查机构提供协助义务的机构及个人法律责任制度,包括应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保密的义务等,拒不履行这些义务则应承担刑事责任。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就是收集职务犯罪的证据,无法收集证据就是无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必须由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协助、证据,包括发案单位及该单位有关人员的协助。如前文所提到的香港廉政公署侦破的陈裘大一案,香港廉政公署就是在获得发案单位香港房屋署的协助,经房屋署署长苗学礼的“同意”后,在陈裘大的办公室安装秘密录像设备,拍录得陈裘大受贿的证据。在此案中,香港廉政公署如果没有房屋署的协助、房屋署署长苗学礼等人不履行保密义务,就很侦破陈裘大一案。要有力打击职务犯罪,我国很有必要借鉴香港这一侦查制度。

4赋予检察机关处理妨碍职务侦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置权及拘留、逮捕执行权和通缉权等,虽然这些权力对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影响不大,但还是很有必要的,它们实际上是完整职务犯罪侦查权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拘留、逮捕和通缉属于侦

查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得很清楚,既然检察机关负责侦查职务犯罪,又为何不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权和通缉权呢?为何还要假手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权和通缉呢?这于理于法都是讲不通的。赋予检察机关处理妨碍职务侦查工作行为的行政处置权,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灵活处理一些妨碍侦查工作的违法行为,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此外,还需要完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监督等,在此无需多作论述。总的来说,我国将来要建立的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既要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又要符合能有效打击职务犯罪,建立清廉社会的的要求。

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力度质量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讯问、询问笔录样本

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创新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工作流程

职务犯罪侦查之狱侦特情工作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的探讨(优秀)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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