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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01张斌的合同法培训心得

发布时间:2020-03-02 18:17: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同法》的法律培训心得总结

2009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9:00—11:00,由南京市工商联举办,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张斌做了题为《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的风险防范与纠纷应对》的专题法律知识培训。我全程参加了此次培训,现把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的所想所感,作为一点心得体会,记录下来,以与大家分享。

在这里我主要就诚实信用原则部分提出我的一点小小的看法。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首先要提出一个问题,什么叫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是一个道德要求,一个道德规则。诚实信用是什么社会中的道德规则呢?它是市场经济社会中的道德规则。在计划经济社会中讲不讲诚实信用呢?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总体上不发生诚实信用的问题。为什么?因为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是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的。只要严格执行了指令性计划,社会的经济生活就能够正常地运转、维持。在那时候,评价一个单位、个人,最高的标准、最普遍的标准就是完成指令性计划。一个劳动者能够优质地完成计划,他就被评为优秀工作者;一个企业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国家计划,就被评为先进企业。甚至完成计划还用来作为评价国家干部的标准,能够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那就是先进的干部。这个思维方式,这样的观念是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的。一直影响到现在,我们现在有的地方以判案的数字来评价一个审判庭,评价一个法官,也

1 与这个有关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完成计划被作为一个最高的道德,我们有没有听说过什么诚实信用呢?没有。一个企业、一个生产者,原则上不用诚实信用去衡量他。只是在很狭窄的领域,一个人下了班,和朋友的交往当中,某个时候家里有一点急需,向某个朋友、某个同事借一点钱,借钱的时候他说,我家里母亲生了病,急需一点钱,你借一点钱给我,到下个月开工资的时候我就还你,结果到下个月开工资的时候他不还钱,同事们就说这个人不讲信用。还有,发现他借了钱不是去给母亲抓药,而是拿去打牌用了,我们就讲这个人不诚实。在这样很窄的范围之内,才稍微谈到诚实信用。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订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这个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重要,因为市场经济社会就是合同社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当中最重要的一个道德标准就叫做诚实信用。这是关于什么是诚实信用,它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一个道德标准。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规则

2 诚实信用是一个道德规则,我们现在把它规定在法律上,作为一个法律规则,它的含义是什么?它就不仅仅是一个道德要求。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人要谋取利益,要获得财产、生活资料,都必须通过市场。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没有什么按需分配的问题了,都要通过市场去获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谋取自己的利益,无非是三种方式。一种就是用你的体力劳动去换取报酬、工资,这就是普通劳动者。第二种是用你的智慧、脑力劳动去换取报酬、工资,这是知识分子、脑力劳动者和国家干部,包括法官他们谋生的渠道。最后一种方式就是用你现有的金钱去谋取利益,炒股票、炒期货、炒房地产、投资办厂、办小餐馆、搞买卖都是这种方式。这三种方式在法律上看来都是正当的、合法的,法律给予保护。但是,法律绝不允许你通过损害他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谋取利益。任何人通过损害他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来谋取自己的利益,这就叫做违背诚实信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为我们树立了一个评价了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的非常清楚的标准。我们必须按照这个标准,去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是说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一个作用,它是指导当事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一个行为准则。第二个作用是针对法官而言的。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时候需要查清案情,在查清案件事实的时候需要判断证据,合同纠纷案件最主要的证据就是合同书,如果合同书上的某一个条款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原告说是这个意思,被告说是那个意思,在这种情

3 况下,法官就要运用法律上的方法来确定这个条款的真实含义,这叫做解释合同。这时候,法官就应该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判断,法官要采纳符合诚实信用的那个解释意见,抛弃违背诚实信用的那个解释意见。什么叫符合诚实信用呢?就是说按照一个解释意见,所得到的结果使原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平衡,我们就说这个解释意见符合诚实信用。这是在解释合同的时候。法官除了解释合同还要解释法律。案情查清以后,究竟适用哪一个条文来裁判,这个条文是什么含义,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这就需要法律解释。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遇到有两个不同的解释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很难说哪一个绝对错误,哪一个绝对正确,这时候怎么办呢?法官也要用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标准来加以判断。就看一下这两个意见哪一个符合诚实信用,哪一个违背诚实信用。什么叫符合诚实信用呢?就是说按照其中的一个解释意见来裁判,所得到的结果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大体上平衡,这就叫做符合诚实信用。这是说诚实信用的第二个作用,是指导法官解释合同、解释法律的标准。第三的作用,法官在查清案情事实之后,发现这个案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不可以说这个案件既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我就不裁判,就要求原告撤诉,或者我就裁定驳回起诉,这一点在我们现在的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现代各国的法制中间有一个原则,叫做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而拒绝裁判。如果法官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理由拒绝裁判案件,那么这个法官就构成渎职犯罪。这样法官就处在一个两难的境地,一方面要求以事实是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同时这个案件在

4 查清事实之后法律上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怎么办呢?法官应该按照法学上的各种方法创设一个规则,裁判这个案件,把这个案件先裁判了再说。也许有的法官说,我们通常的做法是请示;逐级请示,结果不仍然是上级法院为你创设了一个规则吗?我们有的时候最高法院把一个案件请示到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会不会召集紧急会议,为一个案件创设一条规则呢?不可能。这就决定了,遇到这样的案件的时候,法官自己需要裁判它,在裁判当中当然要创设一个规则。创作规则的时候有各种方法可以使用,其中的一个就叫做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运用诚实信用原则这个条文来裁判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案件。现在我们从最高法院到各级法院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已经有不少这方面的判决。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第三个作用。法律没有规定,我们就说法律有漏洞,法官直接使用诚实信用原则来裁判法律上没有规定的案件,我们就把它叫做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填补法律漏洞。这是各国的法官和法院经常采用的一个方法。

以上就是我在接受张斌法官的法律培训后的一点小小的心得体会,这里发给大家,以与大家共同斟酌交流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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