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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费征收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0: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洪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洪山镇开征农村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村、驻镇各单位:

经镇政府同意,现将《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汉滨区洪山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九月二七日

抄送:镇领导班子成员,各驻村工作组,存档(2)

洪山镇开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方案

为提高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现代新洪山,根据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滨区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汉政发[2007]17号)、汉滨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一汉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汉区价费发[2009]103号)、汉滨区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汉洪政字[2011]66号报告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在我镇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和村民。

二、征收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采取定额收取办法进行征收,集镇每户每月6元,普通营业店铺每间每月15元,餐饮营业店铺每间每月20元,机关单位每月20元,学校每月100元,修车及洗车店每月100元,卫生院每月50元,卫生室每月30元,废品收购点每月20元,营运客车每月50元,集镇摊点每摊每月15元。其他征收标准参照汉区价费发[2009]103号文件执行。

三、征收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征收按照属地管理、“谁污染、谁负费”和有偿服务的原则。

四、征收办法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镇环卫所负责征收,镇清洁办、财政所、综治办等部门监督、配合。

五、管理办法

1、收费票据使用镇清洁办统一发票,加盖镇清洁办公章。

2、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存入专户,不得截留、挪用,实行专户管理,专户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未涉及到的村的垃圾处理由各村委会组织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参照此办法实施,收取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用于各行政村内的生活垃圾处理。

六、经费用途

所征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清扫、收集、清运、处理费、环卫工人和管理人员工资,购置相关保洁环卫工具,以及租赁清运车辆等支出。

七、减免征收对象

对向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保对象和享受国家长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特困难户等弱势群体,凭民政部门的低保及其他证件,到镇政府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有效期一年。

八、相应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垃圾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九、本办法从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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