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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项目公司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合公司《质量事故控制程序》的要求,按照项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工程质量缺陷、返工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管理办法。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公司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一)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二)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三)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及500万元以下。

(四)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原因、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的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 项目经理部作为事故调查归口管理部门,依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参与完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责任人应立即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关于事故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初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并指挥现场人员采取应急措施,阻止事态的继续扩大,防止负面影响加剧,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第九条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及时(30分钟内)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电话通报事故情况,并于24小时内以电子文档形式向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发送初步的事故报告或者书面事故情况说明。

第十条 向项目经理部发送的事故报告文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涉及到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情况;

3.事故发生的简要过程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初步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部门;

7.其他应报告的情况(如已保存质量事故现场证据);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如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第一时间向项目公司主管领导进行电话汇报,项目公司领导在接到电话后应直接向公司副总经理进行电话汇报,并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在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指示下成立事故应急小组进行应急处理。事故应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岗位人员。

第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处理期间,项目经理部应负责情况跟进事宜,相关情

况要做好记录。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由公司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调查小组可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事故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部负责人、质量管理岗位人员、工会代表和相关技术专家。

注:事故当事人在事故调查时应回避。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应根据情况进行如下工作: 1.收集相关资料,对事故进行分析; 2.对施工方法、手段进行分析; 3.对设备进行检查; 4.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 5.其它。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小组人员的主要责任: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

3.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5.向项目经理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小组有权向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 2.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3.事故的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书面检查;

5.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6.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于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理部提交至公司办公会议,获得通过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故责任部门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部门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按照公司《质量事故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和做好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应对事故责任部门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交报告至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并抄送事故责任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通报”,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起草,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签发后在公司内部公布。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通报”等文件均是公司内部文档,原则上不对外公布。

第六章

资料及文件的保存

第二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等全过程的资料、文件均必须进行收集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需收集保存的资料、文件: 1.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处理过程的跟踪记录; 4.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件; 5.事故处理通报;

6.事故处理落实情况跟踪记录; 7.其他资料、文件。

第二十七条 资料、文件的收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然后送交综合部归

档保存。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对事故责任人处罚的指导思想是: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出发,采用处罚手段,达到总结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针对出现的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对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和拒绝配合工作的情况的处罚,按照**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奖惩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对事故进行处罚后,如有新的情况发生,公司在核实后将重新调整处罚决定。

第八章

第三十二条 投诉的真实性需由项目经理部会同投诉涉及到的部门负责进行核实,发生投诉后的核实工作,不得拖延,针对投诉的界定分为以下情况:

● 书面方式、邮件方式的投诉直接对应相应等级进行处理;

● 电话方式的投诉按照投诉方人员相关等级进行对应事故等级的划分。 第三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投诉和给公司造成相当数额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发生,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两者不相同,则将其中较高的等级定为该工程的质量事故等级。

第三十四条**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工程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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